简介:美国汉学家葛浩文称赞《檀香刑》“极富音乐之美”[1]。这部小说,无论是在布局谋篇、还是塑造人物形象方面,都有意识地将流传于山东高密一带的地方小戏猫腔贯穿于小说始终,无论是讲述1900年德国人在山东修建胶济铁路的殖民历史,还是叙述孙丙被处檀香刑的个人悲剧,都以唱腔高亢悲凉、旋律婉转凄切的猫腔为基调展开叙事。“猫腔”构成小说叙事的出发点,同时也构成了小说叙事得以进行的动力。一.猫腔与小说结构的音乐性前苏联理论家巴赫金在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小说里发现了小说的复调特征,指出,对话型小说“有着众多的各自独立而不相融合的声音与意识,由具有充分价值的不同声音组成真正的复调”[2]。在莫言小说里,“众声喧哗”几乎是他写作的常态,比如《酒国》中设置了三个讲述者:丁钩儿之眼;作者的讲述;李一斗的书信和他的九篇短篇小说《酒精》《肉孩》《神童》《驴街》《一尺英豪》《烹饪课》《采燕》《猿酒》《酒城》,借用了戏仿的笔法向鲁迅致敬,实现了作者想要的真实事件还原。其中李一斗代表民间的犀利睿智,丁钩儿是官方司法机构的代表,却整天醉眼蒙眬,胡话连篇。仿若音乐的和弦共鸣,直指现实中的问题,如传统文化的劣根性、权力机构的腐败作风、贫富差距、吃人主题、文坛现状等。
简介:债权人通过诉讼及取得胜诉判决的方式令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后者又不得不通过诉讼行使追偿权,由此就面临后诉(追偿之诉)与前诉的关系问题。在实践中,根据债权人的处分并附之以法院必要的职权调整,前诉可能形成三种诉讼主体结构,即保证人与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保证人单独作为被告、保证人作为被告且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三种诉讼类型的客体(诉讼标的)构成有所区别,所形成的债权人胜诉判决对追偿之诉也产生不同的效力。概言之,类型一中前诉判决对追偿之诉不会产生消极既判力,但可能发生积极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扩张;类型二中产生特有的“预决效”;类型三中产生理论上的“参加效”。由此,可通过诉讼与实体结合的方法论促进判决效力研究的深入化与体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