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事诉权理论的价值日益受到国内诉讼法学界的重视。本文在科学界定刑事诉权概念基础上,对刑事诉权主体问题作出进一步探索,以期对科学定位检察机关性质、加强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障、建构合理诉讼模式有所裨益。
简介:摘要证据制度一直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部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对于案件的推进和结论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刑诉中的证据有诸多问题值得我们探讨,伴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改,证据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学术界对于刑诉中证据相关内容的探讨愈来愈多,可见规范刑诉中证据制度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也必然是提升我国刑事诉讼的效率和正确性的关键性因素之一。我将通过对刑诉中证据的内涵、性质,刑诉证据制度的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以及随着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出现的电子证据在刑诉中的审查运用问题等多方面进行探析,了解我国刑诉证据运用的现状以及证据制度的发展方向,发现证据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相关的改进措施。
简介:一原《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根据这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前往往是先对案件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进行审查,只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才开庭审判。这就混淆了庭前审查与开庭审理的界限,容易使法庭、法官先入为主,先定后审、上定下审,刑事审判往往流于形式。同时,一些案件由于法院内部或两院内部事先请示、事先协调,合议庭作用难以发挥,不利于调动公诉人、辩护人在法庭审判中的积极性,往往形成先定后审、先判后审、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从而导致法庭审判走过场、流于形式的弊病,有的甚至写好判决书后才开庭,不利于公正裁决。法官在法庭上包揽一切,形成了法官与被告人、法官与辩护人的直接冲突。公诉人到庭只负责念起诉书或干脆不到庭,形不成控辩双方互相质证的局面。这样,一方面限制了公诉人指控犯罪、证实犯罪职能的充分发挥,变成了由公诉人协助法官查清犯罪事实;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法官客观公正地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作出正确裁判,影响了法院公正执法。
简介:律师的调查取证与对证据的审查,是律师进行刑事辩护的基础,没有证据支持或者证据不实或违法的辩护,就如水中浮萍经不起任何风浪一样,是经不起法庭辩论的检验的_但是、《律师法》与新《刑诉法》的实施,给律师的调查取证与对证据的审查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拟对这两个问题提一点粗浅的看法,求教于大家。一、律师如何调查取证律师自接受被告人委托后.就应根据案件的事实调查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但是在两法实施后,律师如果还是按照老一套的做法,将会遇到许多困难。如有的单位或入怀疑律师参与做伪证,对律师横加指责,甚至陷之以法;有的单位和证人对律师工作缺乏理解,不愿配合一不同意作证;有的证人不敢作证;向正在关押的同案犯和已
简介: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问题,犹他州诉斯特里夫案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次限缩性解释。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警察在违法拦停被告时所发现的逮捕令是否减弱了违法拦停行为与在被告身上发现毒品证据间的因果关系,从而使得该证据可以被采纳。法院多数意见认为,为了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收益大于其成本,该规则存在若干例外情形,其中包括"因果关系减弱"的例外。逮捕令的发现正是违法拦停与发现毒品证据间因果联系的介入因素,同时警察的判断错误不应被视为对第四修正案的故意侵犯。异议意见认为,在轻罪逮捕令泛滥的美国,法院意见使得警察可以以检查逮捕令为由肆意盘查公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警察将不再具有威慑力,而第四修正案也将处于危险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