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的了解自杀未遂患者的群体特征,并利用心理危机干预的方法帮助患者度过心理危机。方法采用调查法,分析自杀未遂者111例的资料,采用症状自评量表、抑郁自评量表(SDS)111例被试评估后将其随机分为干预组(n=57)和对照组(n=54),对干预组实施社会干预,出院6个月后采用入组的测查工具,加上生活质量量表,自我状态评价量表,应付方式问卷、社会支持量表,对两组再评估并比较。结果出院后6个月内,对照组中3例出现自杀行为(自杀未遂2例),两组间比较无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两组在6个月时的症状自评量表、SDS抑郁自评量表减少分值差异统计学意义(P>0.05)。干预组出院6个月时的自我感觉评价得分,应对方式量表中的解决问题得分,社会支持量表中的主观支持、客观支持、支持总分均高于对照组(均P<0.05),而自责得分低于对照组(均P<0.05)。结论本研究提示对自杀未遂者实施社会心理干预能够一定程度上改善其精神心理活动状况,降低绝望感,从而降低再自杀行为发生风险。
简介:未遂教唆要求被教唆者的行为必须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不能犯不可能产生这种危险,所以必须把不能犯排除出未遂教唆的对象范围,否则徒增理论上的繁琐。与此同时,应采用修正的客观危险说对不能犯进行排除。未遂教唆的教唆者在主观上不具有对构成要件结果的认识,也不具有对结果的意欲,所以不具有教唆犯的故意;在客观上具有使被教唆者的行为终于未遂的内在根据和外在根据,能够有效地支配结果的不发生。不可罚说能够对被教唆者的行为进行妥当处理;缓解教唆者和被害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在未遂教唆的错误场合,不可罚说能贯彻其立场,并同时兼顾责任主义的要求。陷害教唆不属于未遂教唆的形态之一,两者并非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陷害教唆的教唆者对构成要件结果的不认识没有客观依据,具有教唆犯的故意,所以具有可罚性。认定陷害教唆可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