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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利益的驱动力骤然增大,社会主体的价值取向发生裂变,加上改革过程中的利益关系调整、行业间非正常的收入差距,一些人心理失衡、显得浮躁,违法乱纪、损人利己、损公肥私,违背文明守法的

  • 标签: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立足点 人文精神 人生价值 物质利益
  • 简介:<正>1994年9月下旬,广东省精神文明学会与华南师范大学哲学管理学研究所联合召开“社会主义新人与道德建设”理论研讨会,现将研讨会的主要观点简述如下:一、“社会主义新人”的内涵与会者首先探讨了“社会主义新人”的内涵。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新人”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社会主义公民是“社会主义新人”的质的规定性,“四有”是“社会主义新人”的基本特征。一些同志还认为,“四有”不如提“德、智、体、美”较为全面,因为“四有”的规定面窄了些,只反映了“德”和“智”的要求,没有反映“体”和“美”的要求。还

  • 标签: 社会主义新人 思想道德教育 理论研讨会 述要 道德建设 当代青少年
  • 简介:康德的道德建构主义与罗尔斯的道德建构主义都运用了普遍同意的标准、有效性标准来证明各自的道德原则和正义原则,它们都属于义务论派别,绝对命令和正义原则也具有相似性。但是,康德的建构主体是形而上学的,而罗尔斯的建构主体则不具有这种形而上学的特征;康德的建构主义属于构成性自律,而罗尔斯的属于学说的自律;他们各自建构出来的原则也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罗尔斯的转变削弱了正义原则的证明力,在后形而上学的条件下,哈贝马斯对道德客观性的认识可以提供一种解决的思路。

  • 标签: 康德 罗尔斯 建构主义 哈贝马斯
  • 简介:晚清士人社会中有一股强烈的游侠之风。在这一时代风潮中,谭嗣同和章太炎起到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他们通过梳理学术史,将历来处于边缘地带的游侠重新纳入主流视野之中,并以之作为重建道德、革新政治的重要手段。晚清盛行的暗杀风潮作为游侠精神的一种激烈表现,与他们的提倡及其自身的烈士形象有密切关系。而游侠的尚义轻生所指向的,则是他们重建生死观、重新理解个体与他者关系的理论努力。

  • 标签: 谭嗣同 章太炎 游侠 道德重建 生死观
  • 简介:本文针对国内一些学者常把道德感情理论与情感主义统称为情感主义的现状,通过分析道德感情理论与情感主义的名称、内容和旨趣,指出这两种理论的差异及其现代性意义。道德感情理论试图把道德的普遍性建立在人类共同的感情上,代表着启蒙时期人们重建普遍性道德的努力;情感主义把道德等同于个人情感的表达,实际上是放弃了道德的普遍性。从道德感情理论到情感主义,反映了道德哲学在现代性过程中的演化与困境。

  • 标签: 道德感情理论 情感主义 现代性
  • 简介:德里达的解构主义在政治哲学领域发起的一场革命是:它通过解构,构建了一种与传统的互惠和平等的道德原理完全不同的、非互惠的友爱和关心的道德原理,并把这一道德原理视为正义的基础。德里达认为,基于传统的互惠和平等的道德原理之上的传统的道德观并没有真正把人当作相异的个体性存在来看待,这也造成了基于互惠的平等观念之上的现代法律的困境。本文分析和评价了德里达的道德观,并指出了他的这一带有解构意图的道德观所具有的积极的建构性的意义。

  • 标签: 友爱和关心的德道原理 现代法律的困境 互惠的道德原理批判
  • 简介:在康德的美学与实践哲学中,“崇高”概念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本文将指出,从道德心理学的角度加以考察,“崇高”概念却因其自身的多重性与复杂性而导致诸多理解上的困难,主要是,崇高感是愉悦的还是不愉悦的?而与这一问题直接相关的是:作为道德情感的“敬重”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心理感受?或者说,道德行为者应该是快乐的还是痛苦的?本文首先通过考察美与崇高的关系,指出二者对于道德情感具有同等的促进作用;其次,针对崇高感与道德情感的复杂关系,指出必须认识到二者的本质性区别;第三,就其道德动机与情感体验而言,综合康德不同时期的观点,本文认为,“道德平静”才是康德伦理学中道德主体最应该具有的健康的心理状态,它是一种“消极的愉悦”,而且,这种复杂的心理状态也为崇高感所蕴涵。

  • 标签: 敬重 崇高 愉悦
  • 简介:历代注家关于《革》卦的主题思想为何,虽有不同的看法,但学术史上的主流看法基本统一为将《革》卦定位在革命、变革之义上。基于革命这一大前提,本文考察了历代注家对《革》卦的注解,就革命的策略、革命的道德价值观和革命的合理性等问题给出了新的探索。

  • 标签: 《革》卦 革命 革言三就 有孚 顺天应人
  • 简介:通过被称为法氏例子的思想实验,法兰克福否定了自由意志是道德责任的必要条件,这意味着决定论与道德责任相容。法兰克福的论证对不相容论者造成了巨大的挑战。魏德克以及其他一些不相容论者发展出一种主要的反驳策略,但未能切中肯綮。本文区分了本体论上的可取舍的可能性与经验上的可取舍的可能性。法氏例子实际上只涉及经验上的可取舍的可能性,而自由意志陈述的却是本体论上的可取舍的可能性。由于没有做出这样的区分,法兰克福在概念层次间做了不恰当的跨越,将由法氏例子得出的结论看作是对本体论层次上的可取舍的可能性原则的否定。因此法兰克福并未能通过法氏例子否定自由意志是道德责任的必要条件,法氏例子也不能表明决定论与道德责任相容。

  • 标签: 法兰克福 法氏例子 自由意志 道德责任 可取舍的可能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