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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场外交易市场的特殊主体、特殊交易制度、特殊融资产品和特殊监管制度导致场外交易市场纠纷呈现出了与交易所市场不同的类型和特点。现有证券市场纠纷解决诉讼机制天然不足,非诉机制严重缺失。完善场外交易市场纠纷解决应从诉与非诉两种路径展开,扩大证券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废除起诉条件的前置程序,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同时建立相互衔接的内、外部纠纷调解机制和完善的证券仲裁裁决机制。

  • 标签: 场外交易市场 民事诉讼 仲裁
  • 简介:本文针对我国现行纠纷解决制度中存在的因资源配置不合理而导致的低效率问题,从纠纷解决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必须以实现纠纷解决资源的高效率配置和利用为前提这一基本命题出发,运用法律经济学方法,分析了影响我国纠纷解决资源配置效率的因素,并从纠纷解决制度的多元化结构、竞争化的发展方向等方面,提出了重构我国纠纷解决制度的初步设想

  • 标签: 纠纷解决制度 资源 配置效率
  • 简介:消费者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但其有自己的特点。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纠纷可以通过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得以化解,但多元化的解决途径其实并不多元化,尤其是具有迅速、便利和准司法性质特点的仲裁机制的作用没有被发掘出来。在分析消费者纠纷各种解决方式的基础上,提出建立消费者纠纷专门仲裁解决机制的若干措施、建议。

  • 标签: 消费者纠纷 仲裁 争议解决
  • 简介:欧盟肩负准宪法性的使命来争取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在外交实践中作为诉讼方和调停者出现。因此,本文呈现了欧盟在世界贸易组织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组织中参与诉讼及在国际法庭中根据"法庭之友"提出建议的法律基础和实践材料。随后,本文回顾了欧盟应第三方或当事方的请求在执行军事、政治、法治和边境任务以控制冲突方面作出的贡献。此外,本文还论及到欧盟在俄格冲突(2008年)、塞浦路斯问题和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边境冲突中的作用。笔者的结论是,充分的证据证明布鲁塞尔总部的相关实践支持《联合国宪章》第33条之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这些出自一个国际组织的实践表明这一原则已在包含所有国际行动者的全球法律体系中取得了重大成就。

  • 标签: 欧盟 国际争端 和平解决
  • 简介:<正>近年来,民事案件立案而未处理的数量之多,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严峻问题。特别是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民法通则》的施行,过去从未有过的一些新的类型的民事案件大量涌向法院,使民事案件积压数的箭头再次向正上方向升高,而且可以预料,这种趋势还将进一步发展。由于民事案件的积压数增大,办案周期延长,使群众本来怨气颇大的"告状难"情绪更加明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人民法院曾采取过一系列措施,诸如强调把严收案关,缩短办案周期,实行岗位责任制等等,但是这些似乎都无济于事,一些当事人

  • 标签: 民事案件 审判人员 人民法院 当事人 离婚案件 积压
  • 简介:当前解决行政争议的主要法律途径是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但实践效果差强人意,两种方式还存在若干难以弥补的缺陷。如果把对西方制度借鉴的目光转向中国本土法律资源,审视现行宪法框架下的制度设计,会发现行政检察具有弥补诉讼和复议缺憾的潜力,其所具有的主动性、弱对抗性、威慑性以及公共利益导向等制度优势,可以以更高效、更容易被各方接受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因此,建议将其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第三条道路。

  • 标签: 行政检察 行政争议 检察建议 行政诉讼
  • 简介:以市场方式完善环境污染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其实质就是建立并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环境污染风险分担机制,在全国已初步建立起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情况下,尤为必要。这样一套机制,注重综合发挥责任保险、保险经纪、人民调解、合理赔偿、风险管理五个方面的功能与作用,强调"保、调、赔、防、管、法"联合应用,要求在法治框架下和轨道上把这五个方面与环境保护紧密结合起来。影响这套机制成败的因素包括人的因素、市场因素、业务因素、政策因素和法制因素。鉴于此,须围绕这些因素解决相关问题

  • 标签: 环境污染 纠纷解决 责任保险 保险经纪 人民调解 合理赔偿
  • 简介: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是海峡两岸人民长久以来的共同心愿,也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中国政府为经作了大量的工作和不懈的努力,两岸的经济,文化交流和人员往来有了长足的进步,实现祖国的统一存在着一个解决的途径和方式问题,中国政府在充分考虑历史因素和现实情形下,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模式用以解决大陆与台湾,香港和澳门的关系并最科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随着中英联合声明和中葡联合声明的签订以及香港和澳门的顺利回归,充分证明了“一国两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但自李登辉上台以后,相继推出“两个政府”、“两个对等政治实体”、“台湾已经是个主权独立的国家”等背离一个中国原则的论调,1999年7月9日更是推出“两国论”,公然将两岸关系歪曲为“国家与国家,至少是特殊的国与国的关系”。“两国论”背弃了一个中国的原则,严重损害了两岸和平统一的基础和一切爱国人民的感情,危害了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两国论”在国际法上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

  • 标签: 大陆 台湾省 解决模式 探讨
  • 简介:<正>我国实行中央与地方两级立法体制,地方立法在类型上可以划分为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为内容的地方职权立法,以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内容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和以制定经济特区法规为内容的地方授权立法。地方职权立法是地方立法的主

  • 标签: 地方性法规 立法范围 职权立法 授权立法
  • 简介:知识产权领域的争议具有高度国际化、高度复杂化、利益保护迫切性以及利益保护隐秘性等特征。仲裁机制兼具广泛可执行性、专业性、高效性和保密性,故在知识产权争议的解决中具有独特的优越性。上海自贸区在知识产权争议的仲裁解决机制方面作出了积极的探索,进行了多方面的制度创新,有效改进了仲裁的救济途径,保障了仲裁的专业性程度,提升了仲裁的效率。为进一步完善自贸区知识产权仲裁机制,今后应在立法中对知识产权争议的可仲裁性作出明确的规定,加强仲裁和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对接,并对各项具体制度作出优化改进。

  • 标签: 自贸区 知识产权争议 知识产权仲裁 可仲裁性
  • 简介:《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论,也与现实社会产生了激烈的冲突。研究《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缺陷,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 标签: 《劳动合同法》 立法 缺陷 《劳动法》
  • 简介:赠与合同的性质到底是诺成还是实践,只是一个立法选择的问题。《合同法》选择了将赠与合同设计为诺成合同并辅之以任意撤回权的立法设计。但规定任意撤回权制度的第186条第1款与第189条在体系的逻辑性上存在一系列不协调性,容易导致违反了第189条的赠与人通过第186条第1款的任意撤回权来规避责任的承担。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应当课以行使任意撤回权的赠与人以赔偿责任。行使任意撤回权的赠与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因故意、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物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承担的是违约责任,两种不同的责任还使得前面讨论的两个条款之间的协调性陷入一片泥沼之中。所以,本文采用立法论和解释论两种途径对这一矛盾提出了解决之道。

  • 标签: 诺成合同 任意撤回权 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
  • 简介:一作为国际法津关系中的一种特定行为,协商必须首先适用或贯彻现代国际法的各种基本原则。指导协商活动的特别法律原则主要有四项,它们是平等互利原则、自愿合作原则、互让互谅原则和协商一致原则。(一)平等互利原则国家平等,这本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民主自由观念之一。根据早期自然法学说,人生来平等,建立在个人Z集合基础上的国家自然也是平等的。国家如同单个的人一详具有天赋的平等权利和义务。19世纪末ZO世纪初的实在法学派学者也认为,疆域之大小、人口之多寡和力量之强弱等并不妨碍国家的国际人格资格,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国家在国际法面前平等”,就正”是从国家的国际人格推引出来的特性”。、‘”特别是在俄国卜同革命之后经

  • 标签: 法律原则 国际争端 协商解决 美洲国家 国际法 平等互利原则
  • 简介:在建工程因为具有重大交换价值与变现可能性,用于抵押作为资金融通担保的重要方式,在工程建设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但在建工程抵押权实现中会出现多个权利主体实现权利的冲突,而规制在建工程抵押权实现过程中的相关法律存在缺失,因此各权利主体的利益如何实现,成为了学术界与实务界讨论的焦点。文章对担保物权之间优先效力所体现的价值和利益的平衡进行探讨,并研究与之相对应的登记制度的完善,期待在建工程以交换价值发挥为基础的融资担保机制能高效顺畅的安全运作,以利促进社会发展。

  • 标签: 在建工程 权利冲突 利益平衡 登记程序
  • 简介:在国家制度为消费纠纷所提供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中,实证调查表明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发挥着解纷的重要作用并在消费者的解纷选择中具有优位性。基于消费者对消费者协会调解的需求、使用,以及满意度的经验性评估,为了提升消费者协会的解纷效能,应当建立强调程序合作的程序强制调解制度。

  • 标签: 消费纠纷 强制调解 任意调解 实证分析
  • 简介:NGO作为“法庭之友”,广泛参与了国际和国内的争端解决活动,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产生了广泛而深入的影响,表达了弱势群体的意愿,也有利于保持司法独立。

  • 标签: NGO 法庭之友 争端解决机制
  • 简介:《公司法》修订后,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已获得强行法上的依据。公司社会责任承担之实际绩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救济的有效性。然而,当前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模糊不清,法官负担过于繁重使其对不确定的规则缺乏解释热情,而且,商业裁判素养的缺乏,也使得法官无法对公司社会责任这一弹性极强的案件作出裁断。目前亟需搭建更具说服力的理论框架,避免公司社会责任沦为“企业办社会”、“政府摊派企业”之“正当性”基础。除此之外,还应考虑由商务部等部门组织各行会或商会组织根据本行业实际情况,颁布《公司社会责任规范指引》,以利法官在裁判具体案件时妥为考量;最高人民法院亦可在《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发布一批事涉公司社会责任的典型案例,为下级法院提供事理上的逻辑支撑。

  • 标签: 公司社会责任 裁判困境 完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