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贪官产生的历史根源贪官与阶级社会与生俱来,是权力的衍生物.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极度低下,无论在物质和思想方面,均不具备贪官产生的条件,故那时没有贪官现象.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社会大分工的出现,物质交换产生,一些部落首领遂利用手中的权力开始据公为私,多分多占.此时,社会贫富分化出现,“贪官现象”的萌芽亦随之产生.进入阶级社会,统治阶级掌握着国家机器,实行专制统治.由于官员的权力来自上级,完全不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制约,于是,,不受人民监督和社会制约的权力便首先成为孕育和滋生贪官的温床与载体.另一方面,物质和金钱的诱惑,对于贪官的产生又起了一定的催化剂作用.这样,贪官便如雨后毒菌,层出不穷,成为一种世界现象.翻开历史,社会发展的每个时期,贪官都只有多寡之别,而绝无有无之分.贪官是社会稳定的大敌,是政治机体上的毒瘤,是危害百姓的魔鬼,是寄生在国家权力上的蛀虫.
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劳动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职业病防治的目标和任务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职业病防治的主管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