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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机融合,在一并化解两种争议的同时,实现诉讼效益,确保裁判一致,给予诉讼参与人高效且实质的权益保障.虽然学界对于该种诉讼模式的成立与否存有争议,但重庆市自2012年起正式开展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的试点工作,成绩斐然.基于对重庆市的审判实例的考察,通过实践的理性回归,明确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基础问题,以期实现对我国行政审判制度的改革.

  • 标签: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基础问题 审判实例 行政审判改革
  • 简介:【裁判摘要】食宿在单位的职工在单位宿舍楼浴室洗澡时遇害.其工作状态和生活状态的界限相对模糊。在此情形下,对于工伤认定的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的判断主要应考虑因果关系要件.即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理解为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而遭受暴力伤害.如职工系因个人恩怨而受到暴力伤害。即使发生于工作时间或工作地点.亦不属于此种情形。“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约定俗成的做法.职工为完成工作所作的准备或后续事务。职工工作若无洗澡这一必要环节.亦无相关规定将洗澡作为其工作完成后的后续性事务.则洗澡不属于“收尾性工作”。

  • 标签: 社会保障局 行政确认 人力资源 松江区 上海市 职工工作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最初是德国刑法学上的概念,但自从引入日本刑法理论之后,日本学者以此为中心,展开了几乎涉及整个犯罪论体系的对立,甚至对罪刑各论也产生了影响,由此在日本学界引发了继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对立之后新一轮的学派之争。从这一点上说,可以认为关于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问题,日本刑法理论已经显示出相对于德国学说的"特殊性",山口厚教授对此指出:

  • 标签: 共犯论 结果无价值论 行为共同说 犯罪论体系 日本刑法 德国刑法学
  • 简介:虽然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通过"吴小彤等诉入境事务处处长案"改变了以英国式普通法传统中针对实质合理期待的克制立场,将实质审查与救济机制纳入合理期待规则,但该普通法规则在个案运用过程中仍然面临着"期待是否合理"的判断标准难以把握、在公共利益与合理期待之间应如何权衡等难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历经10年的司法探索,更为清晰和客观地诠释了合理期待规则的审判法理,有效整合了程序合理期待与实质合理期待,明确了维斯伯里原则与合理期待规则之间相互独立又相互支撑的关系,赋予"合理期待"这个法律术语义法治修辞之功效。整体而言,合理期待规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审判领域已经成为具有较强适用性的公法规则。

  • 标签: 合理期待规则 司法审查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 维斯伯里原则 普通法
  • 简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取得车辆后,谎称车辆时其所有,将车辆质押获得借款后逃逸。行为人前后两个行为是基于同一概括犯意实施的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一罪论处,而犯罪数额应以前后两行为涉案金额中较高者确定。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之故意,不影响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在这种连环诈骗案件中,被害人的范围可包括汽车出租方和质押合同的质押权人。

  • 标签: 合同 合同诈骗罪 被害人 犯罪数额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对于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案件,理论和司法实践大多主张以一罪论处。这种处理方案尽管简洁、明快,但是将抢劫信用卡并使用案件仅仅归纳为抢劫行为,对案件事实的归纳可能有失偏颇。"对案件事实的归纳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可以依据可能适用的刑法规范的含义反复归纳与重新整理。因为案件事实具有不同的侧面,人们从不同侧面可以得出不同结论。"[1]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做法还存在无法充分评价或者评价过

  • 标签: 使用行为 行为犯 法益 非法拘禁罪 犯罪数额 计算机诈骗
  • 简介:本文结合不作为犯理论和中立的帮助行为理论,阐释了与他人犯罪相关的出租车载乘行为性质认定的逻辑处理路径。形式四分说作为我国通说无法对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的判断给出实质的标准内容,因此需要引入实质义务根据说进行限缩。在'中立日常生活行为'是否成立帮助犯方面,文章倾向基于二元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以'客观关联性+目的关联性'双层次标准评价该行为能否与正犯行为共同评价,进而判断其是否成立帮助犯。出租车司机在正常的栽乘过程中,对于应归责于他人或乘客本人的风险,单纯的不救助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犯。当其载乘行为对他人犯罪有实质助益,并且确切知情正犯行为以及自己行为的助益作用时,可以成立其他犯罪的帮助犯。

  • 标签: 见危不救 不作为 帮助犯 实质义务根据说 目的行为论
  • 简介:<正>饮酒驾驶的危险行为在主观心理、客观行为和结果上可能呈现出多种形态,《刑法修正案(八)》使得原有的罪名关系出现了变动,危险驾驶罪的出现导致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出现错综复杂的罪名关系。对此必须进行小心翼翼地分析,确保对具体案件的正确定性。《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理论界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目前,统合各方学说,全面分析危险驾驶行为、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交通肇事罪之间关系的时机已经成熟。危险驾驶行为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能构成,在何种情况下构成?这需要分两种情况进行说明。首先是在没有发生严重实害结果的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与《刑法》第114条的关系;其次是在发生了严重实害结果的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与《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关系。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多被司法实践误读,因此也值得我们认真考虑。

  • 标签: 危险驾驶 危害公共安全 故意杀人罪 间接故意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 简介:<正>一、摘要2009年消防队员甲驾驶救护车转诊病人至邻市医院,沿路开启警示灯及警鸣器,闯越红灯时,撞击未避让之小客车右侧,致小客车未系安全带之驾驶乙受伤成植物人。甲肇事后,主动向到场警员陈明其为肇事者。案经乙之女代行告诉,经地方法院检察官侦查后起诉甲。刑事法院判决:乙对车祸之发生亦与有过失,斟酌甲过失程度、犯后坦认犯行,态度尚称良好等一切情状。甲因业务上之过失伤害人致重伤,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民事法院判决:交通事故甲与乙应各负1:1之过失责任。被告甲应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乙得请求消防局赔偿之金额,为7,072,062元。依过失相抵之规定,得请求消防局赔偿之金额,应减半为3,536,031元。本文认为:台湾地区之刑事过失定义过于主观,加上从路权关系与近年来"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之修正,甲有优先行车路权,应属正当行为,似不应受刑事处罚。

  • 标签: 救护车 台湾地区 路权 道路交通事故 过失相抵 道路交通管理
  • 简介: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方式,不过将流通环节纳入规制范围,不能够包含于"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行为应扩大解释为"使用";行为人在"运输"、"贮存"以及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时,应针对的是"用于销售的食品"。另外,行为人实施上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宜作犯罪处理。

  • 标签: 类推解释 “掺入” “待售食品” “但书”
  • 简介:裁判要点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 标签: 行政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规章参照 盐业管理
  • 简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2008年以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情况,请审议。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大量民事行政

  • 标签: 民事行政 检察工作 行政诉讼法 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 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