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讨论关于《实践理性批判》中“纯粹实践理性的动机”一章的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的核心在于“动机”是否为实践理性批判引入了某种心理学的机制从而造成了这项批判的不一致。对此,笔者认为纯粹实践理性的“动机”实际上是指理性法则规定行动时,有限的、感性的理性存在者具有的整体状态。我们既不能将其看作是道德法则规定行动时依赖的心理因素,也不能将其看作是理性的法则依据因果法则在主体中产生的经验心理学的后果。第二个问题主要是“道德法则作为动机”与“道德情感或敬重作为动机”这两种说法的一致性。在整体状态的观点下,道德法则和道德情感可以被看作是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在理性法则规定意志时的不同方面,它们可以在这种意义上获得一致性。由此,我们也可以将作为道德情感的敬重的否定方面和肯定方面纳入到统一的理解之中。第三个问题是处理《实践理性批判》《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以及《道德形而上学》中“动机”含义的一致性。笔者认为“动机”一般是指意志的主观规定根据,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则专指理性法则成为意志的主观规定根据时我们作为有限的、感性的理性存在者所处的状态。这些著作在“动机”的使用上并没有原则上的分歧。
简介:康德在论及纯粹理性的法规时,提到了理性纯粹运用的"最高目的"和"最后目的",但未给出明确的界定。学者们对此有不同的解释。康德此处论及的理性纯粹运用的"最高目的"并不在于人的德行(德性)与幸福,而在于推出意志的自由、灵魂的不朽与上帝的存在;与此密切相关,理性纯粹运用的"最后目的"也并不在于人的德福相称或统一("圆善"意义上的至善),而在于由人的意志颁布无条件地有效的道德法则或命令。康德指出,意志自由这一"最高目的"确保了人的理性能够为意志颁布道德法则,换言之,意志自由是道德法则的直接的"存在根据";灵魂不朽这个"最高目的"担保人的行为能够自觉遵守道德法则的要求(出于对法则的义务而展开行动,做自己应该做的、不是配不上幸福的事情);上帝存在这个"最高目的"则担保人做了自己应该做的事情之后能够享受到配得上德行的幸福,即给人的德行(作为原因)以幸福的结果。"最后目的"则是为人的实践提供普遍的道德法则。
简介:先天综合判断的第三者问题是康德先验哲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纯粹审美判断作为先天综合判断,其第三者问题同样是康德先验哲学中一个重要且合理的问题。但是,学界对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关于纯粹审美判断的演绎所做的研究往往忽视了纯粹审美判断的第三者问题。研究表明,审美共通感是联结纯粹审美判断的主词和谓词的第三者,是赋予纯粹审美判断普遍必然性的先天根据。因而,可以将纯粹审美判断的演绎理解成是针对审美共通感所做的演绎。在纯粹审美判断的演绎中,审美共通感的地位是基础性的,因此,它在纯粹审美判断的演绎中发挥的作用就不仅仅是功能性的,更是发挥着主导性作用。
简介:对于悲剧的本质,古代亚里士多德有所谓的"过失说",近代黑格尔的"伦理冲突论"、叔本华的"意志原罪"、尼采的"酒神精神"说,都曾经盛极一时,还有的人对悲剧的必然性从命运观和外在的偶然性来解释,但这些都经不起具体悲剧作品的检验。本文在对所有上述观点质疑之后,从几部典型的悲剧作品出发,尝试将悲剧主角的行为分为被动的悲剧行为和主动的悲剧行为,从中归纳出悲剧的普遍规律,并指出,被动的悲剧行为在更高层次上被归结为主动的悲剧行为,悲剧必然性不是不存在,也不是外在于人的神秘力量,更不在于人自身的过失或弱点,而恰恰是人身上的有价值的东西由于人的自由意志而导致的自我毁灭,这种必然性是一种最高级的必然性即自由本身的必然性。悲剧人物处在特定的"悲剧困境"中,由于执着于自己的意志而导致不幸的结局。本文最后澄清了对悲剧必然性常见的几种误解,并探讨了各种悲剧学说对苦难意义的理解。
简介:本文首先要探讨的是,布伦塔诺如何尝试根据存在之类比的学说这一线索,来对亚里士多德的范畴学说展开系统化。对存在者及其多重含义的追问集中于范畴分析。海德格尔对布伦塔诺解释中的这一决定性要点的解读,是极具批判性的。他的批判经历了不同的阶段:首先是对传统判断理论(作为真理的位置)的解构,然后是对存在(ousia)的时间性解释,最后是存在的真理含义的明确提出。与布伦塔诺不同,海德格尔尝试以一种源初的发生方式揭示范畴的发生行为,这取代了布伦塔伦提供一种“范畴系谱学”或者一种“范畴演绎”的尝试。自此,重要的是,将构成希腊之现成范畴的背景的原初经验加以突出:希腊存在论的源始规定是从制作(poiesis)范畴中派生出来的。同时,要批判性地探讨海德格尔对亚里士多德存在论阐释的可能性和界限。
简介:"机械的"和"有机的",它们是目的论批判所借助的一种重要的思考媒介,是参照目的原因性的"远距离类比"。目的原因性是倚赖目的论判断力这一认识机能的,归根到底是不考虑任何经验性的自然规律而只通过理性才可能。由于整个现象界都可通过机械作用而生成出来的可能性是不能排除的,康德只有假定或引入物自体并配以智性直观的可能世界,才能给有机体和目的因果性提供彻底的可能性。合目的性原则作为一种理性批判原则,对于辨别合目的性或者目的论的滥用和弃用的形态仍然有借鉴意义;但康德把自然的最终目的定位于人的主观性状的形式方面,可能也错过了以感性为出发点的一种目的论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