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私自录音证据以其取得的便利性被当事人广泛采用,成为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证据。相较于当事人对私自录音证据的热衷,司法实践中却只有很少部分的相关录音证据被法官采信。究其原因,还在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对于录音证据规定笼统模糊,造成不同法官对私自录音证据的证据能力采取了不同看法。面对私自录音证据在审查和认证时存在的争议和分歧,不但影响了私自录音证据作用的发挥,也不利于当事人的利益的保护。基于以上现状,本文将从私自录音证据的概念、特征、立法现状等理论层面进行讨论,并结合司法实践,以对民事诉讼中私自录音证据的证据能力进行研究。
简介:《规定》要求的是由检察院根据起诉书中涉及的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了主要证据的以及涉及量刑的六种证据来确定主要证据, 三、对主要证据的有关法律解释 由于刑事诉讼法立法是第一次提出主要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主要证据应当是
简介:影像资料目前已经广泛应用于案件调查,是法律规定的重要证据类型。然而,至今有关如何在侦查和诉讼过程中对影像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只有一些理论性探讨,缺乏结合实际的讨论。本文针对影像证据,讨论实际应用中涉及的四个方面的问题,希望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影像证据的价值。一是分析了影像证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不同部门的规定的比较,给出了实际应用中需要注意的地方。二是讨论了保证影像证据合法性问题。第三点讨论证明影像证据的真实性,包括程序保证和技术证明两部分。最后重点讨论了如何提升影像证据的关联性。主要从关联性的定义出发,结合影像证据关联性特征涉及到的主观和客观要素,分析总结了提升关联性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