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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工信部在2011年1月14日公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中第二章第六条第三款涉及网络广告的内容规定:不得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运行,或者修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或者拦截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信息。①意见稿的这项规定似乎是在否定网络广告拦截软件的合法性。如果这条规定得到实施,这无疑将会对中国的网络广告产业带来重大的影响。

  • 标签: 网络广告 司法实践 法律性质 拦截 互联网信息服务 软件
  • 简介:<正>一、引言责任保险实践中,经常发生数个保单承保同一损失的现象,此即责任保险竞合。其发生原因有二:投保人故意同时向数个保险人投保,这也称为复保险。不同保险之间承保范围重叠,此即狭义的责任保险竞合(也就是本文所称的保险竞合)。为了

  • 标签: 责任保险 超额条款 承保范围 合同责任 法上 保险实践
  • 简介:电视节目回看功能在给公众带来便利的同时存在版权侵权的问题。通过美国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美国的“用户录制型”节目回看与“点播型”节目回看存在本质的不同。我国的“点播型”模式下,未经许可提供节目回看构成版权侵权。“用户录制型”节目回看在合理的商业模式下可以免于版权侵权责任,但是需要慎用广告跳过功能和批量录制功能。

  • 标签: 电视节目回看 版权侵权 用户录制型 点播型 合理使用
  • 简介: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GARCIAv.GOOGLE,INC.案的判决对影视行业和娱乐产业的发展存在巨大影响。该判决否定演员对其表演享有版权,其理由存在问题,不符合版权法的内在逻辑。对于影视作品中演员的表演有必要建立特殊的默示许可制度。

  • 标签: 版权法 演员 表演 默示许可
  • 简介:<正>2007年美国次级债风波不仅导致了新世纪金融公司等房贷机构的破产及投资基金的损失,而且引发了美国乃至全球金融市场的剧烈动荡。此次次级债风波中,美国联邦政府的一系列行为——包括央行注入巨资缓解流动性问题稳定信贷市场,国会开

  • 标签: 次级债风波 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 政府诚信 《破产法》 金融公司
  • 简介:<正>我国新颁布的《合伙企业法》已经对有限责任合伙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有限责任合伙之利与弊何在,这一制度适用的行业是否有一定局限性,对传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责任之连带性如何限制,如何实现合伙人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乃至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等问题,都是需要认真探讨的。本文希望能对这些作一些基本探讨。

  • 标签: 有限责任合伙 债权人利益 普通合伙 债务承担 最低注册资本 企业形式
  • 简介:如今大多数的欧洲人不喜欢创业,对他们而言,机会意味着风险,他们所在的国家、企业能给他们车子和房子,那毕竟是个高税负、高福利的社会。但美国人不同,那是一个由乐天派组成的国家,税负不高不低,生活稳定富裕,对于挑战,为什么不?

  • 标签: 美国人 欧洲人 中国人 生意经 人和 税负
  • 简介:美国证券市场是从一个黑暗的时代开始的,在发展初期,政府对证券市场采取自由放任的不干预政策,市场的自发势力导致投机盛行,欺诈丛生、充满了各种花样的内幕交易与大户操纵。这一切导致了1929年的股市大崩溃,进而引发经济大萧条。

  • 标签: 《证券法》 《证券交易法》 证券市场 美国 诚信体系 证券管理机构
  • 简介:中国公司必须聘请战略顾问。以便在政府关系以及相关的问题上提供咨询。一旦公司和顾问确认了这些目标。就开始着手制定一项战略。帮助刚刚进入美国的公司实现软着陆。

  • 标签: 美国政府 中国企业 副市长 纽约市 公关 中国公司
  • 简介: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出现了利用互联网转播广播电视节目的新媒体。在美国最高法院ABC,INC.v.AEREO,INC.案中,大法官BREYER从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否属于版权法意义上的“表演”以及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否属于传送条款意义上的“公开”表演两个方面论证了AEREO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版权人公开表演权的侵害,通过分析《版权法》立法目的,明确了公开表演权于运用新技术的网络转播行为的适用。

  • 标签: 公开表演权 传送条款 网络转播 广播权
  • 简介: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边界一直是一个很难判定的问题。最近在美国引起轰动的甲骨文诉谷歌案对这一问题做出了回答。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计算机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是否受版权保护。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API不构成作品,二审认定API构成作品,再审法院判决API虽然构成作品,但谷歌公司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这一判决顺应了开源软件运动的趋势,无疑将会对整个计算机软件行业影响深远。

  • 标签: 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 版权 甲骨文 谷歌
  • 简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广播体操案的判决结果,引发了学者对体操、瑜伽、健美操等功能性肢体动作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争论。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类型、著作权法明确排除保护的范畴以及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角度分析,体操、瑜伽、健美操等功能性肢体动作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并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 标签: 功能性肢体动作 作品 独创性 “思想与表达”
  • 简介:应用程序界面是否应该给予著作权的保护,一直是争议性极强的问题。本文对于备受国际关注的"美国甲骨文公司诉谷歌公司案"的最新发展做出完整的介绍与分析,并就本案的后续发展以及对市场可能造成的冲击进行讨论。本文认为,与这个案件相似甚至同样的问题终将在中国发生。因此必须未雨绸缪,让各界对这个问题给予密切的关注和讨论。

  • 标签: 应用程序界面 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 Java程序语言(平台) 安卓操作系统
  • 简介: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近期判决的VIMEO案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服务商承担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过错标准,这是美国司法实践适用“避风港”规则与“红旗”规则最新发展。“红旗”规则的适用需要考虑涉嫌侵权内容的性质,对于用户原创的视频通常不宜适用“红旗”规则。网络服务商不应直接或间接地鼓励用户利用其服务实施涉嫌侵权的行为。

  • 标签: 版权法 网络服务商 “红旗”规则 “有意视而不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