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兴安盟是农业大盟,农村牧区的发展事关全盟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农牧民增收是解决好"三农三牧"问题的核心.因此,兴安盟委、行署及各旗县市党委政府坚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用工业化思维谋划农牧业发展,紧紧围绕加快"四个转变"、打造"四大基地"的总体目标,切实贯穿增加农牧民收入这一主线,以加快农牧业结构调整为重点,大力发展设施、绿色、有机、特色种养业;以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为载体,加快城乡统筹步伐建设步伐;以实施"3338工程"(即到2015年建成30万亩有机农产品基地、300万亩绿色农产品基地、80万亩中草药、甜叶菊、红干椒等高效特色种植基地)和"四个千工程"(即千万亩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千斤粮食增产工程、千万头优质牲畜养殖工程、耕地千元亩效益收入工程)为抓手,制定实施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盟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农牧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和《兴安盟统筹城乡发展实施方案》,不断夯实农牧业基础,促进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农牧业发展进程,加快推进农牧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确保了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简介: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法可依”的阶段,如何推行法律规定的正式制度,提高合作社的规范化程度已经成为当务之急。而现实中,经过数年的管理与引导,不规范运作仍然是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较为普遍的问题。为什么精心设计的制度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践中未能很好地付诸实施?深度访谈与分析表明,其原因涉及法规缺陷、管理机制、文化背景、利益动机等方面的问题。相应的具有现实性与操作性的对策,既包括主管部门的机构设置调整与横向协作机制建设;也包括合作社联合会的自律功能的发挥,以及文化引导与利益诱导等方面的具体措施。总之,要减少与改变不规范运作现象,主管部门必须将工作重点放在制度的实施方面,从而促使外部导入的正式制度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有效规范”。
简介: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能规定合作社对于第4条第2款各项财产享有所有权, 二、合作社的财产归属 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权作为权利的组合,即合作社应当享有法人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