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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调解、仲裁和司法裁决作为解决与中国的国际商事纠纷的三大主要机制,在过去的四十年里得到了长足发展。尽管中国政府对调解一贯有着传统偏好,但国际调解效果并不理想。国际仲裁的质量则因当事人所选择机构的不同呈现出较大的差异。值得肯定的是,中国法院已经为解决涉外商事纠纷和其他争端提供了一个合适的制度和程序框架。但这些改革仍不足以使外国公司确信,他们有一个持续公正和可靠的诉讼机构来解决纠纷。法官和法院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仍有待提高。

  • 标签: 国际商事纠纷 争端解决 调解 仲裁 司法裁决
  • 简介:<正>20世纪以来,以证券投资基金、退休基金和资产证券化为代表的商事信托在全球得到迅猛发展,美国目前90%以上的信托资产都属于商事信托,日本信托业也几乎全是以商事信托形式存在,我国台湾地区的信托业务项目也以金钱信托、有价证券信托

  • 标签: 商事信托 法理思考 信托财产 制度建构 《信托法》 信托制度
  • 简介:一、引言:跨国破产的界定及其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冲突从1962年加拿大学者麦克卢汉提出最早的全球化观念——地球村开始,美国学者布热津斯基于1969年出版的《两代人之间的美国》一书中正式提出“全球化”的概念,随后在经济领域首倡全球化的美国经济学家T·莱维于1985年采用“经济全球化”的措辞来形容国际经济的巨大变化。经济全球化意味着跨越民族、

  • 标签: 国际商事仲裁 跨国破产 冲突 全球化观念 经济全球化 美国学者
  • 简介:中国历史悠久,地域宽广,且各地民情不一,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当中,形成了众多而又极具特色的民商事习惯,与国家成文法一起规范着各类民事和商事行为。为因应民商事立法和裁判的需要,近代中国曾开展了两次全国性的大规模民商事习惯调查运动,取得宏富成果,为制订民商事法律、促进民商事裁判提供了参考依据,成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历史进程中的厚重一笔。

  • 标签: 民商事习惯 晚清明初 调查
  • 简介:我国的《仲裁法》对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实行双轨监督体制,对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采取不同的标准。我国对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体制应顺应国际潮流,废除双轨制,建立程序单轨制的仲裁司法监督模式。

  • 标签: 司法监督体制 双轨制 程序单轨制
  • 简介:<正>在10年前,笔者在《比较商法导论》一书中,把商事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作为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加以确认。这在当时尚属于理念性的探索。2005年修改《公司法》时,在第5条关于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原则中,已明确规定应"承担社会责任"。这样,企业的社会责任原则便得到立法的首肯。

  • 标签: 企业破产 理念性 社会本位 有道 股东权利 履行债务
  • 简介:成案制度在清代具有很重要的地位,也是清代法律体系中的一种重要的法律表现形式。成案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案例,这些案例对于类似案件的司法审判具有指导意义。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商事活动活跃,我们的商事成文法有相对的滞后性,因此借鉴成案制度,建立我国特有的商事判例制度符合时代潮流。为了保证类似案件得到相同的审判,也为了有效的解决疑难案件的审理问题,我们应当建立商事判例来指导我们的司法实践活动。

  • 标签: 制度现代 商事审判 审判启示
  • 简介:英国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传统上它与大陆法系中的管辖权制度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差别,但晚近的发展却表明了英国管辖权制度正逐步向大陆法系靠拢.对英国传统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以及加入布鲁塞尔公约之后管辖权制度的变化进行系统的论述.

  • 标签: 管辖权制度 民商事 大陆法系 普通法 布鲁塞尔公约 国民
  • 简介:国际商事仲裁中,依法仲裁的仲裁方式本身存在一些缺陷,起到查漏补缺作用的友好仲裁目前已经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国际公约及示范法、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普遍承认,成为一种重要的仲裁方式。本文从友好仲裁的概念及其与商人习惯法的区别等角度出发阐明其内在含义,并列举了有关立法和实践,具体论述了设立友好仲裁制度的必要性,认为在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中确立友好仲裁有助于完善我国的仲裁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

  • 标签: 友好仲裁 依法仲裁 公平善意原则 商人习惯法
  • 简介:新加坡的法院系统分为两大主要部分: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除了教会法院对部分婚姻和财产处分诉讼行使管辖权外,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对新加坡境内的所有其他民事或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高等法院的民事管辖权建立在传票的送达和被告服从管辖的基础上.管辖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国家豁免,外交豁免和涉外管辖权条款方面.对于平行诉讼,新加坡法院可以"诉讼在另案进行"或"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由中止本院的诉讼或发布禁令限制外国的诉讼.

  • 标签: 新加坡 涉外民商事管辖权
  • 简介:目前我国法律及学界的主流观点均不承认商事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类型。商事责任在责任的宗旨、类别等方面均与传统的民事责任有着本质的区别。我国现行的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为目的的商事责任制度混淆了民事责任与商事责任,片面追求交易安全。重构我国的商事责任制度,应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以统一的民事责任制度为基础,通过“但书”或“单行法”的方式创设相对独立的商事责任制度。

  • 标签: 商事责任 民事责任 “民商合一”
  • 简介: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之我见曹静随着收回香港、澳门主权的日益临近,我国将很快成为世界上唯一的两种社会制度和多种法制制度并存的特殊的单一制的多法域国家。这样,区际法制冲突的产生和区际司法协助的开展将在所难免,内地与香港司法协助问题的解决尤为迫切。...

  • 标签: 区际司法协助 内地与香港 民商事 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院
  • 简介: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具有认定证据可采性的自由裁量权,不必严格适用各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可采性规则。不过就一些具体的证据可采性问题,国际上形成了一般实践。仲裁庭在认定证据的可采性时,除了考虑相关性,还可能考虑效率、仲裁费用等因素。另外,仲裁庭认定证据可采性的权力并非没有限制。我国相关仲裁实践存在一些问题,与国际一般实践相脱离,应予以纠正。

  • 标签: 国际商事仲裁 证据 采纳 可采性
  • 简介:自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出台以来,国际商事仲裁呈现司法化趋势。仲裁机构的涉外仲裁活动受司法机关的监督或协助,并开始突破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化是否具有正当性,需要从价值追求的角度为其寻求理论支撑。仲裁与司法的关系错综复杂,各种观点仁智有别。研究如何在仲裁与司法之间实现更好的互动,或说司法化如何做到更加合理以符合仲裁的实质利益,对于促进我国涉外仲裁工作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 标签: 国际仲裁 司法化 意思自治
  • 简介:程序审查是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重要内容.但长期以来,在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程序审查的范围和认定程序违法的标准问题上,一直没有统一的认识.并非所有的违反程序规则的行为都可作为认定程序违法并进而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只有那些违反程序规则的行为严重到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时,才可认定仲裁程序违法,并进而考虑是否撤销仲裁裁决.这样才符合法律建立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原旨和目的.

  • 标签: 人民法院 国际商事仲裁 司法审查 程序审查 仲裁程序 中国
  • 简介: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各国障碍立法的产生主要源于对美国单方面域外证据开示的对抗。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所规定的证据开示极为广泛。同时,美国法院还经常单方面地获取域外证据。美国法院的这种做法遭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反对,很多国家认为美国证据开示制度是对本国司法主权的侵犯。在早期,许多国家对美国的证据开示命令只要采取外交抗议的方式。其后,一些国家为了对抗单方面的美国域外证据开示,纷纷制定障碍立法,禁止或限制在特定领域向美国法院提供证据。而美国法院为了缓和与其他国家的冲突,也先后采取了礼让分析、平衡原则、善意原则等来减少与其他国家的冲突。研究其他国家的障碍立法也可以得出一些对我国有益的启示。

  • 标签: 证据开示 域外取证 障碍立法
  • 简介:<正>在现代商业社会中,作为保障债权实现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担保在推动信贷增长、促进商业发展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如果说"信贷"是现代商业发展的"发动机",那么,担保就是使这台发动机正常运转的"润滑剂"。因此,没有设计良好的担保制度,就不会有信贷的发生,而没有信贷的发生,就不会有商业的发展,也就没有现代经济的腾飞。

  • 标签: 担保物权 商业发展 不动产抵押 抵押权人 担保制度 现代经济
  • 简介: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在某种意义上讲,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并与国际经济接轨的结果。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事业虽已取得巨大成就,但在仲裁制度、仲裁实践等方面仍然存在着诸多缺陷。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要求中国完善仲裁立法并转变和创新仲裁理念。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其改革与发展的趋向应表现为国际商事仲裁类型的多样化、仲裁员制度的合理化、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大化、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弱化和国际商事仲裁业务发展的产业化。

  • 标签: 经济全球化 国际商事仲裁 改革 发展
  • 简介:结合《纽约公约》对仲裁协议的规定和我国现行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论述确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主导的主观标准和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主导的客观标准,以及近年来出现的尽量使国际仲裁协议有效的一般法律原则。尽管《纽约公约》并没有直接规定国际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实体标准,但规定了缔约国法院确定仲裁协议有效性应当适用的法律。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随着国际民商事交易的迅速发展,各国法律应当切实尊重当事人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他们之间商事纠纷的意思,尽量使仲裁济议有效,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适用法律、仲裁协议的缔结地、履行她、裁决地、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营业地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为有效仲裁协议,或者按照一般法律原则仲裁协议为有效协议,国家法院就应当认定该仲裁协议为有效协议。这是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关于决定国际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必然发展趋势。同时,此原则也应当成为修订我国现行仲裁立法的指导原则之一。

  • 标签: 《纽约公约》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