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塑料是交通事故中的重要物证,其鉴定结果对确定或排除嫌疑肇事车辆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详细介绍了三起交通事故中塑料物证的鉴定过程,总结了交通事故中塑料物证的特点。塑料物证在勘验时的查找、取样,在检验时的外观、成分分析以及如何评判结果的证据价值这一整个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均在本文的三个典型案例中有具体表现。特别是部分塑料物证在转移过程中因受到力与热的影响,会呈现出形状及颜色的变化,这一特征在事故勘验及实验室检验时都应加强重视。在诸多检测方法中,显微红外光谱仪是检验塑料的有效手段,不仅可对未知样品与已知样品进行比对,还可通过谱图分析,为案件的侦查提供方向。
简介: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极少依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规定的“从其规定”援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来判处从业禁止。“从其规定”属于法律拟制性的授权规定,是我国刑事立法中的特有现象。应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向度对“从其规定”所援引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范围进行限缩。“从其规定”并非要求放弃刑法的规定。从业禁止适用中的“从其规定”只是授权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突破“3年至5年”的限制,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来宣告从业禁止。应当在“从其规定”的前面增加“可以”二字,使“从其规定”由强制性规定变为任意性规定,以便与该条第1款的任意性规定相协调。
简介:当事人对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均可以利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来实现对相关责任人的权利主张。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中,主要是因为"判决理由"与第三人相关,而补充责任诉讼中,主要是因为"判决结果"与第三人相关。两种诉讼当中均存在着"被告型第三人与辅助型第三人相互转化"的问题。同时,由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的补充责任诉讼性质实际上为代位诉讼,进而不适用典型补充责任中所具有的"先诉抗辩权"规则。我国司法实践当中表现出来的"共同诉讼"情形实质上是利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原理来进行权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