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审判实践中,对合伙人的诉讼地位有不同的认识。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的权利义务、法律地位作出规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合伙人的诉讼地位。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于是审判中,涉及到个人合伙的诉讼,法院以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为依据,动辄追加诉讼当事人。这种追加诉讼当事人尤其是追加原告的做法,至少有以下弊病:一是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二是超越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三是增加了法院的负担,给审判工作增添了不必要的麻烦,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因此,有必要对合伙人的诉讼地位加以讨论。
简介: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中并没有就破产管理人的民事地位给出明晰的指引,继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中也没有就其诉讼地位表明态度,这导致社会公众、涉诉企业,甚至部分司法人员就以上问题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清算期间,债务人的法律人格的降格,会阻遏其在诉讼中充当诉讼主体。为了破产关系中多方主体利益的均衡实现,破产管理人并不能代表任意一方的利益。概括性的管理权及管理过程塑造了破产管理人在清算期间自身的诉的利益,此成为破产管理人是诉讼担当人的学理解释。破产管理人拥有诉讼实施权是诉讼担当制度的诉讼法基础。诉的利益与诉讼实施权的双重表述提示了破产管理人应然的诉讼主体地位——诉讼担当人。
简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什么地位,法律应赋予他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诉讼制度里,其界定是不一致的。在我国古代弹劾式诉讼制度中,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加区分,被害人拥有独立的起诉权。没有被害人的起诉,法院就不会自行主动地进行审判活动。随着国家追诉原则的产生,这种建立在私人追诉原则基础上的诉讼制度逐渐为纠问式诉讼制度所取代,对犯罪的追诉被视为国家专门机构的法定职责,追诉也被视为一种国家职能活动。被害人的地位在不同的诉讼制度里,先后有原告人的地位,处于证人的地位、准当事人地位。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不同,如何认识并予以保障是司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常常有所争议之处。
简介:被害人保护在当今的刑事诉讼改革中备受关注,而研究被害人保护其首要基础问题就是刑事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被害人诉讼地位又和被害人诉讼权利紧密相关,其中诉讼地位是诉讼权利的基础。明确刑事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对我国的刑事诉讼理论研究和指导司法实践实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含义入手,通过研究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历史演进并从中发现被害人诉讼地位的理论发展,了解国外刑事诉讼制度中被害人地位的最近发展进程和相关权利保障方式,从中加以对比借鉴。我国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已经将刑事被害人认定为当事人,但是在理论界,关于我国刑事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还存在一些不同意见。探寻我国被害人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并加以补充寻求解决仍是我国法学界要面对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