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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民法总则》(第110条及第111条)明显地是将隐私与信息分别加以保护的,但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是:在这种二元保护模式中,隐私与信息能否明确地加以区分?从国外的立法例看,多采取信息与隐私的“一元制”保护模式,即不区分信息与隐私,原因就是信息与隐私难以区分。文章赞成我国民法总则的“二元制”保护模式,并且认为,隐私与信息是可以区分的,应用“三分法”来区分隐私与信息,即分为纯粹的个人隐私、隐私性信息、纯粹的个人信息。从对隐私和信息保护的请求基础上看,受到损害的主体之请求基础在于《民法总则》的第八章“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及《网络安全法》等特别法。《民法总则》第109-111条虽然规定了对隐私和信息的保护,

  • 标签: 隐私 隐私权 个人信息 民事责任
  • 简介:<正>在日常生活及社会活动过程中,丢失物品的现象屡见不鲜。失主为了寻回物品,多方查找者有之、登报悬赏者有之,可谓焦虑万状甚至寝食难安。此时,遗失物拾得人直接或间接将拾得物返还给失主,毫无疑问是解除失主窘状的最好办法。然而,实际情况往往是拾得人要么将拾得物私自瞒下、要么不愿返还,前者使失主无从查找,后者使双方失和讲而酿成纠

  • 标签: 遗失物拾得 拾得人 报酬请求权 拾得遗失物 民事立法 失主
  • 简介:【摘要】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定应当归夫妻一方的情形外,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其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进行感情交往并将共同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给予该第三者的行为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侵害了夫妻另一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而婚外第三者取得该财产并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夫妻另一方可基于其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向婚外第三者主张不当得利请求,要求其返还该财产。

  • 标签: 夫妻共同财产 无权处分 婚姻关系 不当得利
  • 简介:中国民法理论不承认无因管理的报酬请求,但欧洲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在特定情况下无因管理的报酬请求。究其缘由,主要是中国民法以一种固定的人性预设作为制度设计的前提,而欧洲国家是通过适当的权利义务配置,去激励当事人从事社会所期许的行为。中国民法理论必须克服传统思维中模式化的"义利之辨",以一种更加现实的态度去设计民法制度。

  • 标签: 无因管理 报酬请求权 职业活动 义利之辨
  • 简介:关于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但纵观法释[2002]17号的相关规定,其立法理由不仅牵强,而且还存在一些违法性的问题并有违国际惯例。因此,该批复依法应予废除,然后以立法方式赋予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 标签: 刑事被害人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司法解释 废除 重新立法
  • 简介:在现代社会,裁判请求是一国国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司法制度的设计应当保障国民的裁判请求,使得国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以后能够较为容易地诉诸法院并获得公正的审判.在我国,虽然宪法并没有明确确认公民的裁判请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司法制度就不需要以裁判请求的实现作为司法理念,也不意味着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理论不需要以裁判请求保护作为基础法理.

  • 标签: 民事诉讼 宪法理念 刘敏 《裁判请求权研究》 人权 诉讼权利
  • 简介:诉讼标的概念是随着诉讼的产生而产生的,诉权在请求概念未出现之前,最初被理解为实体法上的权利,诉讼标的最初也被人们理解为实体法上的请求。在请求概念产生之初,它在诉讼法上与诉讼标的乃是同一内涵,都是指民法上的请求,这是由于早期社会诉讼形式单一决定的。随着社会发展的复杂化,诉讼形式不再单一,诉讼标的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转变成为诉讼上的请求,但民法上的请求的研究仍深深影响着诉讼标的理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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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尽管《物权法》在相邻关系一章以第90条的形式对不可量物侵入作出了规定,故其以不完全法条的身份宣示了相邻关系视域下不可量物侵入之救济制度的缺位。同时,无论是《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抑或是《环境保护法》,均只明确规定了环境侵权的判断标准:即以造成了“重大损害”作为判断侵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该“重大损害”或以实际发生人身财产实质损害为判断标准,或以违反符合法定的排污许可或排污标准为判断标准。这样,在不可量物侵入符合法定的排污许可以及排污标准之时,只要未产生显性损害(病理性损害为显性损害),受害人即便遭受难以忍受的精神折磨,亦无法寻求相应的救济。甚至,受害人会因遭受的噪音侵害处于法定标准之上或下而获得天壤之别的司法判决。这显然有失公正。因此,本文针对不可量物侵入在程度和性质上的差异,创造性的引入了“较大损害”这一与传统实践中“重大损害”标准相对应的标准,构建出了相邻关系视域下不可量物侵入之补偿请求

  • 标签: 不可量物 补偿请求权 相邻关系
  • 简介:摘要:狭义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请求的构成要件,除了相对人为善意以及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外,还应当以相对人不行使撤销权为前提。“善意”应当解释为不知且不应知,采用无过失标准。表见代理构成与否不影响善意相对人对无权代理人请求的成立。在法效果上,善意相对人可以选择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消极利益赔偿,但应受到被代理人履行能力的限制。

  • 标签: 无权代理 善意 履行债务 消极利益 
  • 简介:一、阅读和分析案例的一般方法 2二、对案例鉴定的规则 41、注重案例最后提出的新问题 42、请求的法律依据 53、注重抗辩请求的竟合 74、书面的结构和推理 7三、案例解析推理举例 9,2、和合同相似的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比如摘要,我们才开始去寻找案例中须适用的请求条款

  • 标签: 分析方法漫 基准解 德国大学请求权
  • 简介:“有独立请求”在本质上是一种独立的诉讼标的,表现为第三人于诉讼中所提出的各种具体的诉讼请求,而这些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基础便是民事实体权利。仅就“有独立请求”这一概念而言,其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民事实体权利,且只限于实体上的救济性权利,而不可能是所有的实体权利。新民事诉讼法赋予了第三人撤销他人间生效裁判文书或调解书的权利,为了构建一套贯穿于“诉前一诉中一诉后”的完整权利救济体系,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将防止诈害作为“有独立请求”的根据。

  • 标签: 有独立请求权 案外第三人 请求权 形成权 抗辩权
  • 简介:无论是《民法通则》时期,还是《民法总则》出台后,根据法律规定胎儿都是生活费请求的权利主体,根据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有限分离或相统一的解释论,在生活费请求之诉中胎儿都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胎儿生活费请求是以出生为条件的给付请求,从诉讼法的视角检视,胎儿未出生之前该权利还未现实地到来,如果依据现在给付之诉的诉讼形态实现胎儿的生活费,既会产生概念误用的问题也会因胎儿娩出时为死胎而产生的法效回复使被告为实现实体公正而陷入诉累,而让法院代管生活费的举措既不可行也与诉讼制度不契合。通过对将来给付之诉制度价值和可诉性要件及边界的推介,得出胎儿生活费请求之诉当为依附性附条件的将来给付之诉,胎儿的生活费请求及一次性纠纷解决为该诉的合法性基础。当然,将来给付之诉的实现路径需要通过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时间、方式、法院的审查要件、判决及执行等的重塑来实现;也需要债务人异议之诉及定期金变更判决之诉等保障其有效运行。

  • 标签: 生活费请求权 胎儿诉讼主体资格 将来给付之诉
  • 简介:《公司法》第13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应在成立后的什么时间段内交付股票。股东的股票交付请求是股东的一种,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间为两年,那么,公司在成立两年后,未向股东交付股票,股东是否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该项合法权益的权利呢?本文从时效的本源、立法目的及请求的性质、股票的性质方面讨论了这一问题。

  • 标签: 股东 股票交付请求权 诉讼时效 案情 裁判 法理评析
  • 简介:在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之情形,强制拍卖性质之选择对第三人(案外人及拍定人)之利益影响甚巨。若认强制拍卖为私法上买卖之一种,案外人得回复其所有权,则拍定人需向债务人或债权人主张权利救济;若认强制拍卖为公法上处分行为,拍定人得原始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则需赋予案外人向债务人或债权人请求救济的权利。文章从检讨强制拍卖之性质出发,分别对案外人及拍定人之请求体系进行审察,并基于二者利益之平衡,结合强制执行制度之价值,认为应使拍定人确定地取得该财产之所有权,并赋予案外人以充分的救济途径,故此,强制拍卖亦应采公法说为妥。

  • 标签: 强制拍卖 第三人 拍定人 案外人 请求权
  • 简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近年来出现的暴力反抗强拆案和自力行使请求案,使正当防卫与公力救济之间的关系成为法教义学亟待关注的课题。在法治国中,应最大限度地实现维护公力救济机制的成性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这两大价值诉求的平衡。首先,应当把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和行使条件区分开来;公力救济优先只能通过防卫行使条件从程序上“冻结”防卫,而不能从实体上消灭防卫的存在。其次,只有当同时满足以下要件时,公力救济才需要并且能够取得优先于正当防卫的地位:一是法律在相关领域具有追求秩序稳定的特殊价值目标;二是受到不法行为损害的法益,能够通过事后的公力救济得到恢复;三是受害公民在寻求公力救济途径的过程中,不会遭遇过分重大的困难。

  • 标签: 正当防卫 公力救济 公定力 自助行为 拆迁
  • 简介:【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J建设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戴某为J建设公司股东之一,公司于2002年3月29日增资后.戴某持有公司11.06%的股权,但只缴纳了15万元,后一直未补缴剩余出资。

  • 标签: 剩余财产分配 建设公司 瑕疵出资 公司股东 纠纷案 请求权
  • 简介:受益人所转让的信托受益是信托中的财产性权利.广义的非财产性的权利并不能通过受益人的转让行为转让。包括信托财产损失赔偿请求在内的非财产性权利是受益人的法定权利,受让人基于受让而取得受益人之身份就可以行使保障信托的各项非财产性权利。已经出让信托受益的原受益人也是受益人,允许其依据《信托法》第22条行使损失赔偿请求并将损失赔偿归入信托财产,符合监督受托人尽职管理和保障信托顺利实施之目的宗旨。信托受益的出让人和受让人都可以行使损失赔偿请求.二者意见分歧时应由法院裁定何者更符合信托目的。受益人行使损失赔偿请求不需要以行使撤销申请等其他权利为前提.但损失赔偿请求请求恢复信托财产原状不可能同时并行。受益人主张损失赔偿可以有一些计算标准,原则上应包括信托财产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国外在判例中确定了一系列计算标准的规则,我国还有待在司法判例中总结提炼我国的损失赔偿计算标准规则。

  • 标签: 信托受益人 信托受益权转让 信托财产损失赔偿请求权 行权规则
  • 简介:在“错误出生”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基于患者对医师的充分信赖及对医师的特殊职业要求,医师便具有了对患者的高度注意义务,若医师疏于注意而违反该义务,则其具有法律上的过错。所以应将是否履行高度注意义务作为医师有无过错的判断标准。受害的当事人既可以违约责任为请求基础,也可以侵权责任为请求基础,要求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 标签: 请求权基础 错误出生 优生优育 人民医院 纠纷案 淮安市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合同无效情形下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标准及条件做了规定,为此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裁判标准。但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复杂性,实务中就此问题仍存在诸多争议。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价款请求的前提条件即“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条件及范围等规定,不能囿于文字表意,需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符合立法原意的解释。

  • 标签: 建设工程 合同无效 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