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办事收取财物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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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刘某,某乡政府土地所所长,中共党员。1996年8月,一外籍民工李某想把全家户口由外省迁到刘某所在乡落户。李通过朋友找刘帮助办理。刘对李说,办户口的事我包了,我是土地所所长,各村建房用地都得经我审批,只要我提出落户问题,他们都能答应。又说,公安局、派出所都有我的熟人,办个户口没问题,不过现在办事得花钱,不花钱办不成事。李问需要多少钱,刘讲最少也得5000元,李当即将5000元人民币给刘。刘讲,你就等着好消息吧。此后,李多次催问户口办理情况,刘都以各种理由搪塞。1997年11月,李见办户口无望,要刘归还交其办事的5000元。刘只退还2200元,称其余2800元联系户口时花了。李看余款要不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正气》 1999年7期
出版日期 1999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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