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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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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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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不能成为犯罪主体
法人不能成为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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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的'法人犯罪',实际上是以法人名义进行的犯罪。对于以法人名义进行的犯罪,世界各国的看法和处理不尽相同。多数国家认为法人不能成为犯罪主体,因而也不承认有什么法人犯罪。但也有些国家认为,法人能够成为犯罪主体,以法人名义进行的犯罪,应当由法人来承担刑事责任。如美国、日本等国的刑事法律或经济
DOI
odwzg25vdk/2001532
作者
张智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家》
1986年2期
关键词
犯罪主体
法人犯罪
经济犯罪
犯罪行为
没收财产
实行犯
分类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出版日期
1986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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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法学家
1986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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