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完善专项报告审议制度推动检委会工作科学创新发展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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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委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和鲜明特色,是实现检察机关业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促进检察业务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天津市检察院认真贯彻高检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检委会工作的一系列要求,紧密结合天津实际,积极拓展检委会工作内容和方式,从2008年开始,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专项业务工作报告审议制度。实践表明,这种方式符合我市检察工作的实际,对于全面推动我市检察业务工作的科学开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