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同一单位有几次医疗期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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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97年龙某大学毕业后,到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因公司效益下景气.龙某到后一直处于待岗状态,公司每月发放龙某280元生活费,并由龙某缴纳单位及个人部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2011年,龙某在公司处工作满15年.龙某因患病请病假1年至2012年2月。龙某病假期满后,依然待岗。2014年,龙某在公司工作满18年,2014年1月经医院确诊患有重度通气障碍、结核等病。龙某要求公司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之规定及曲靖市2015年9月1日开始执行的1400元的最低工资的标准,自2014年1月起按1120元/月支付龙某18个月病假工资共计20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