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环境监管不作为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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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环境监管不作为致害承担一定的国家赔偿责任是现代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环境监管失职致害赔偿的责任划分要尊重环境行政不作为的特殊性,需要完善行政机关对企业的追偿制度。现行的行政赔偿制度还面临一些制度上的障碍,需要在以后的修法过程中予以清除。积极探索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有利于丰富环境监管不作为的国家赔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