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开展地方税务登记证件换发工作的通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199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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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征【1999】15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沈阳、大连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要求,省局决定从1999年7月至10月换发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换证范围凡在我省境内负有缴纳地方税义务,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规定,需要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须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凡在我省境内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地方税收的代征人,也须同时换发新版《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证书》或《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二、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发放范围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有两种:税务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