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及其会计处理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1998-07-17
/ 1
(一)1994年1月1日起,我国施行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新税法》较原税法不仅在应税免税项目、费用扣除标准、税率和级距等方面进行了必要的调整,使之更趋于合理和规范,而且,在税款的征收上,从我国的现状出发,采用了以代扣代缴为主,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为辅的征收方式。按照这种方式,凡是向个人支付应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负有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这些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代扣税款,并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将代扣税款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为加强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