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对科研经费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提出了新要求。与科研经费管理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主要集中在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划分,专家咨询费税前税后换算,劳务报酬所得发票开具,个人所得税预申报与汇算时税目、税率差异处理等方面。特别是专家咨询费的税后标准换算为税前标准,经预申报和汇算后,专家从税务机关退回的“税收利得”问题,当前广受关注。针对以上情况,本文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后,从科技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税务机关三个角度,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以供参考和借鉴。
简介: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述公式仅适用于扣缴义务人都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假如某扣缴义务人已经扣缴了税款,但扣缴不足时,其应补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呢?(费用扣除标准按我省统一标准1100元)假设某扣缴义务人某月应支付某人工资、薪金所得。元,已扣缴个人所得税款b元,没能扣足,当月税务机关查补个人所得税(设为X)。则b+X=(a+x-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