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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中的货物贸易自由化 2004-2-13 9:05:00 香港和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但从关境的角度出发,是中国的单独关税区,港澳货物进入内地要征收关税,对原产于香港和澳门的产品进入内地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安排》作为自由贸易协议,在货物贸易领域的目标是通过实行货物贸易自由化,使内地与港澳彼此之间对于对方原产的货物不征收关税,取消非关税措施,促进相互间的贸易往来和经济融合。
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
货物贸易自由化是《安排》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由货物贸易自由化开放承诺和专门适用于《安排》的原产地规则构成。货物贸易开放承诺规定了双方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具体措施、实施时间及程序,以及《安排》的原产地规则。除完全获得的产品外,只有在香港、澳门进行了实质性加工的产品,进入内地时才可以享受《安排》的优惠,经过香港、澳门转口或简单加工的产品不能享受关税优惠。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求自由贸易协议的参加方对彼此之间“实质上所有贸易”在“一定的时间内”“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措施”。由于香港和澳门是自由港,长期以来已经对内地产品实行零关税,因此在《安排》中,港澳仅是把目前已经在实施的零关税以法律责任的形式约束起来,减免关税的实质性工作主要在内地方面。内地与港澳经过充分细致的磋商,就货物贸易自由化的具体内容达成了一致。
一、货物贸易的降税步骤
(一)内地与香港的承诺
《安排》实施后,香港继续对内地原产产品的进口实施零关税。内地于2004年1月1日起,对273个税目的(按2004年内地税则转化成为374个税目)香港原产产品实行零关税,包括部分化工产品、纺织服装、首饰制品、电子及电气产品、钟表和电器等,并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对273个税目以外的港产品实行零关税。内地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对港产品的非关税措施(进口配额、许可证)和关税配额。双方彼此之间不采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短期内分两批对全部港产品实行零关税,一方面能够在内地监管能力的范围内使香港制造业尽快受益,另一方面也为两地海关监管合作积累经验,为扩大降税范围做好准备。
需要说明的是,内地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商品一直实行保税监管,实际上已经是一种免税待遇。《安排》实施后,内地对加工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港产品,仍然维持现行的管理方式,实行保税监管。
(二)内地与澳门的承诺
澳门承诺《安排》实施后,继续对内地原产产品的进口实施零关税。内地分两批对澳门原产货物实行零关税。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原产澳门的273个税目(按内地2004年税则转为311个税目)的产品进口实行零关税,并不迟于2006年对其余的原产澳门产品实行零关税。
对澳门首批实行零关税的273个税目的产品中,123个与对香港首批实行零关税的产品相同,另外150个是根据澳门制造业的特点确定的产品。这些产品,包括已经在澳门生产的和计划在澳门生产的,采用同香港《安排》一样的降税程序和办法。
二、后期降税产品实行零关税的申请确认程序
自2004年对首批273种原产港澳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后,内地承诺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对273种以外的原产港澳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和澳门的企业可就这些产品,向香港或澳门有关部门提出享受零关税待遇的申请。
对后期降税产品设立实行零关税的申请确认程序,其目的是要在内地海关的监管能力范围内,尽可能使香港、澳门工商界关心的、对香港、澳门有实质性利益的产品可尽早实行零关税。同样,为了促进香港和澳门制造业的发展,鼓励新的投资,无论是港澳现有生产的产品,还是拟在港澳生产的产品,都可以申请享受零关税,但两类产品申请的程序有所不同。
(一)已在港澳生产的产品
对于现在已经在港澳生产的产品,申请企业在向香港工业贸易署或澳门经济局提出享受零关税的申请时,应提供产品名称和生产能力等有关资料并接受港澳有关部门的核查和认定。港澳有关部门于当年6月1日前将汇总产品名称、生产能力的资料和数据提交商务部,双方在当年8月1日前共同核定和确认产品清单;当年10月1日前,海关总署与港澳有关部门完成就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标准所进行的磋商。对于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的产品,将于当年12月1日前公布,次年1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
(二)计划生产的产品
对于计划在香港、澳门投资,生产向内地出口产品的港澳生产企业,可根据预计生产情况向香港和澳门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和提供有关资料,内地与港澳双方即可就该产品的原产地标准进行磋商,磋商确定的原产地标准补充列入《安排》附件2的原产地标准表,以便厂商作出最终投产决策。申请企业正式投产后,经港澳有关部门核查,双方共同确认后,自第二年1月1日起,准予有关货物零关税进口。
《安排》中的原产地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