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中的货物贸易自由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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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排》中的货物贸易自由化 2004-2-13 9:05:00   香港和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但从关境的角度出发,是中国的单独关税区,港澳货物进入内地要征收关税,对原产于香港和澳门的产品进入内地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安排》作为自由贸易协议,在货物贸易领域的目标是通过实行货物贸易自由化,使内地与港澳彼此之间对于对方原产的货物不征收关税,取消非关税措施,促进相互间的贸易往来和经济融合。
  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
  货物贸易自由化是《安排》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由货物贸易自由化开放承诺和专门适用于《安排》的原产地规则构成。货物贸易开放承诺规定了双方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具体措施、实施时间及程序,以及《安排》的原产地规则。除完全获得的产品外,只有在香港、澳门进行了实质性加工的产品,进入内地时才可以享受《安排》的优惠,经过香港、澳门转口或简单加工的产品不能享受关税优惠。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求自由贸易协议的参加方对彼此之间“实质上所有贸易”在“一定的时间内”“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措施”。由于香港和澳门是自由港,长期以来已经对内地产品实行零关税,因此在《安排》中,港澳仅是把目前已经在实施的零关税以法律责任的形式约束起来,减免关税的实质性工作主要在内地方面。内地与港澳经过充分细致的磋商,就货物贸易自由化的具体内容达成了一致。

  一、货物贸易的降税步骤
  (一)内地与香港的承诺
  《安排》实施后,香港继续对内地原产产品的进口实施零关税。内地于2004年1月1日起,对273个税目的(按2004年内地税则转化成为374个税目)香港原产产品实行零关税,包括部分化工产品、纺织服装、首饰制品、电子及电气产品、钟表和电器等,并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对273个税目以外的港产品实行零关税。内地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对港产品的非关税措施(进口配额、许可证)和关税配额。双方彼此之间不采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短期内分两批对全部港产品实行零关税,一方面能够在内地监管能力的范围内使香港制造业尽快受益,另一方面也为两地海关监管合作积累经验,为扩大降税范围做好准备。
  需要说明的是,内地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商品一直实行保税监管,实际上已经是一种免税待遇。《安排》实施后,内地对加工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港产品,仍然维持现行的管理方式,实行保税监管。
  (二)内地与澳门的承诺
  澳门承诺《安排》实施后,继续对内地原产产品的进口实施零关税。内地分两批对澳门原产货物实行零关税。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原产澳门的273个税目(按内地2004年税则转为311个税目)的产品进口实行零关税,并不迟于2006年对其余的原产澳门产品实行零关税。
  对澳门首批实行零关税的273个税目的产品中,123个与对香港首批实行零关税的产品相同,另外150个是根据澳门制造业的特点确定的产品。这些产品,包括已经在澳门生产的和计划在澳门生产的,采用同香港《安排》一样的降税程序和办法。
  二、后期降税产品实行零关税的申请确认程序
  自2004年对首批273种原产港澳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后,内地承诺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对273种以外的原产港澳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和澳门的企业可就这些产品,向香港或澳门有关部门提出享受零关税待遇的申请。
  对后期降税产品设立实行零关税的申请确认程序,其目的是要在内地海关的监管能力范围内,尽可能使香港、澳门工商界关心的、对香港、澳门有实质性利益的产品可尽早实行零关税。同样,为了促进香港和澳门制造业的发展,鼓励新的投资,无论是港澳现有生产的产品,还是拟在港澳生产的产品,都可以申请享受零关税,但两类产品申请的程序有所不同。
  (一)已在港澳生产的产品
  对于现在已经在港澳生产的产品,申请企业在向香港工业贸易署或澳门经济局提出享受零关税的申请时,应提供产品名称和生产能力等有关资料并接受港澳有关部门的核查和认定。港澳有关部门于当年6月1日前将汇总产品名称、生产能力的资料和数据提交商务部,双方在当年8月1日前共同核定和确认产品清单;当年10月1日前,海关总署与港澳有关部门完成就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标准所进行的磋商。对于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的产品,将于当年12月1日前公布,次年1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
  (二)计划生产的产品
  对于计划在香港、澳门投资,生产向内地出口产品的港澳生产企业,可根据预计生产情况向香港和澳门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和提供有关资料,内地与港澳双方即可就该产品的原产地标准进行磋商,磋商确定的原产地标准补充列入《安排》附件2的原产地标准表,以便厂商作出最终投产决策。申请企业正式投产后,经港澳有关部门核查,双方共同确认后,自第二年1月1日起,准予有关货物零关税进口。

   
 
  《安排》中的原产地规则

  根据《安排》实行零关税的货物,只能是原产于香港或澳门的货物,经过香港、澳门转口或简单加工的货物不能享受关税优惠。因此,需要用原产地规则来判定什么样的货物是香港或澳门原产货物,可以享受优惠,什么样的货物不能作为香港、澳门的原产货物。
  《安排》的原产地规则属于优惠性的,是《安排》双方经过磋商确定的。《安排》原产地规则的目的,是为了在内地与香港或澳门的贸易中,正确判定进口货物的“身份”,以便给予原产于港澳的货物零关税待遇,避免经港澳转口的非港澳原产的产品享受《安排》的优惠。可见,《安排》中的原产地规则对保证优惠关税政策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原产地规则一般由基本原则和判定标准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原则及判定方法
  两个《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对判定香港或澳门原产货物的认定标准,采用了各国和其他自由贸易协定中普遍适用的原产地判定的两大原则,即产品从一国或地区“完全获得”或者产品在一国或地区经过“实质性加工”。
  1.“完全获得”即完全使用本国原料、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产品,在《安排》中是指完全在香港或澳门生产和再经过生产加工获得的产品。它主要是动植物或渔产品,工业产品主要是回收性原材料。例如,在首批降税的273种香港产品中只有7项以“完全获得”作为判定原产地的标准。在具体产品标准上,充分考虑了香港、澳门的实际情况和内地的关注。例如:将“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限定为“在香港或澳门收集的其消费过程中产生的”。这样的规定杜绝了第三方的废旧物品,甚至工业垃圾,以及香港或澳门本地的生活垃圾,享受《安排》的优惠进入内地对环境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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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实质性加工”用于判定“非完全获得”货物的原产地,即含有进口成分、部分使用了进口的、包括来源不明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制成的货物的原产地。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对于如何确定这种带有“多国产品”特征的货物的原产地,逐渐形成了以发生最后一个“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地区作为原产地的基本原则。面对成千上万种产品,各国将“实质性改变”的认定标准确定为一定比例的国内增值率、特定的加工工序或海关税号改变。在《安排》中,经“实质性加工”的产品是指含有非香港、澳门成分但在香港、澳门经过规定的实质性加工工序后获得的产品。《安排》主要采用以下几种“实质性加工”的具体认定标准:
  a.“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即在香港、澳门进行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制造或加工工序的标准。例如,对于“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的原产地标准采用加工工序标准,即:“从奶或代奶用品、甜料、添加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及冷冻。如冰制食品附有外层,则外层亦须在香港/澳门制造”。
  b.“税号改变标准”,即非香港/澳门原产的原材料经过在香港/澳门加工生产后,所得产品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且不再在香港/澳门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任何改变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的生产、加工或制造。例如,对于“清凉油”(30049054)的原产地标准,规定为“税号改变标准”,即只要从与前4位税号3004不同的任何税号的原料生产,就可以视为港澳原产。
  c.“从价百分比标准”,即完全在香港/澳门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离岸价格(FOB)的比值应大于或等于30%,并且最后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应在香港/澳门完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原料价值+组合零件价值+劳工价值+产品开发支出价值出口制成品的FOB价格×100%≥30%
  d.“其他标准”,是除上述“制造加工工序”、“税号改变”和“从价百分比”之外的原产地确定方法。这种方法必须是《安排》双方一致同意的。
  e.“混合标准”是指同时使用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准确定原产地。如“已组装的光电显示式完整电子表芯”,原产地标准规定为“表芯装配、测试及校准,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就是混合标准。
  (二)享受优惠措施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表
  两个《安排》的原产地规则《享受优惠措施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表》中以《海关进出口税则》8位数级税目为基础,列出了首期降税的香港和澳门各自273个税目产品的名称、税目号和具体原产地标准。
  具体产品的原产地标准的确定,根据不同产品的生产技术特点采用不同的认定标准,有些辅之以其他标准,同时充分考虑了香港和澳门以“制造或加工工序”为主判定原产地的现行制度和做法。
  以香港为例,在273个税号的产品中,采用完全获得标准的有7个税号,采用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的有183个税号,采用税号改变标准的有46个税号,采用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混合标准的有38个税号,另有1个税号部分采用完全获得标准,部分采用混合标准。在全部273个税号的产品中,沿用香港现行原产地标准的约占70%。

   
 
  原产地证书的
  签发与核查程序

  根据《安排》的原产地规则确定为香港或澳门原产的货物,要凭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及授权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方可在进入内地时享受零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的签发与核查程序是为了保证原产地证书的正确签发,防止发生瞒骗行为。
  一、原产地证书的签发
  在享受零关税的货物进口报关时,进口人应主动向进境地海关申明有关货物享受香港或澳门《安排》的零关税,按照海关的要求在报关单上填写相应的“协定代码”,并提交有效的纸质原产地证书。
  香港原产地证书的发证机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业贸易署及其授权的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工业总会、香港总商会、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香港印度商会。澳门原产地证书的发证机关为澳门经济局。
  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授权发证机构按照香港、澳门有关原产地证书的法例和规定签发《安排》下的原产地证书,采取工厂登记、工厂巡查、海关查验等监管措施,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香港、澳门法律进行处罚。
  二、原产地证书的联网核查
  《安排》确定了采用专线联网核查实施双方海关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合作监管机制。在其他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印章式样备案的基础上,增加了电子数据的传输对碰,为《安排》的准确实施提供了技术保障。
  《安排》中规定,香港发证机构和澳门经济局签发原产地证书后,应立即将原产地证书的基本内容,经专线传送到指定的电子资讯平台。海关总署将接收到的电子数据发送到进境地海关,进境地海关根据特区政府提供的电子数据与进口人申报时提交的纸质原产地证书上的相关信息对碰,据此确定是否可以通关。进境地海关经联网核对无误后,准予进口货物享受零关税待遇。
  进境地海关对原产地证书内容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时,可通过海关总署或其授权的海关向香港、澳门海关或澳门经济局提出协助核查的请求。接到此类请求后,香港和澳门海关或澳门经济局应在90天内予以答复。如有需要,经双方同意后,海关可派员到对方进行实地访问,了解情况。(选编自《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