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离婚诉讼中假债务
在离婚诉讼中,有的当事人为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随意虚报债务,对这类案件的审理,要充分调查和评判债务纠纷的发生、借款的用途、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务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否则很容易错误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三)关于夫妻分居期间发生债务
我国没有设立分居制度,夫妻分居均属当事人在人身关系方面的处置,对财产关系不具有当然效力。因此分居期间的债务,对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婚姻当事人来说,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一方所负债务,原则上另一方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但为防止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恶意举债,必要时,可以举证责任倒置,即除非债务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正当需求,或者分居配偶享受了该债务利益,或者该债务用于抚育未成年子女,否则,分居配偶另一方可以无共同偿还义务。
(四)关于夫妻一方负责经营管理的企业产生债务
这类债务认定的难度主要在于其经营管理企业的资金来源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经营所得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对这类债务的处理,关键要看是否为一方擅自行为以及是否将经营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予以正确判定。
此外,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债务的认定上还存在以下几个难点:一是对有些夫妻债务的性质难以界定。二是对夫妻债务的认定结果呈不合理性。
四、关于夫妻债务的立法建议
修正后的《婚姻法》和原有的司法解释虽对夫妻债务作了一些规定,但也是寥寥数语,且司法解释里的一些规定已不合时宜。为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及维护交易安全,必须完善对夫妻债务的规定:
第一,立法应对夫妻举债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对夫妻个人债务的约定方式、内容作出规定。
第三,设立夫妻债务公示和债权人申报债权制度。
第四,离婚案件中的债权人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第五,对离婚后的当事人,债权人主张自己权利的,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仍需对夫妻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
第六,要加大妨碍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打击力度。
总之,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债务问题虽不是一个新的课题,但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难题和问题。我们必须用开拓的思维和发展的眼光不断研究,不断总结,在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的前题下,结合实践,灵活运用,力求建立一种合法合理的婚姻债务的处理模式,以充分保护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及有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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