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债务重组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会计处理应视债务重组的方式分别进行。一般地说有三种方式:一是以资产清偿债务;二是以债务转为资本;三是修改债务条件。现在就这三种不同方式,谈谈个人对其会计处理的看法。(一)以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1、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债务人以现金清偿债务的,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并应于当期确认。这里的“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一般为短期债务的面值(或本金、原值);如为长期债务,除债务面值外.开府以银行利率为准计算利息。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债务重组收益,转让的非
简介:在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发布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充分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并以此为标准来确认有关的所得或损失。
简介:在民法中,专为债权人利益而设计的连带债务制度,如何在破产法中妥善加以运用,是我国在制定新的《破产法》时须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在破产程序中,连带债务同样具有双重法律效力,即各债务人的整体对外效力以及多数债务人内部各债务人之间的对内效力。在对外效力上,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当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被裁定开始破产程序时,连带债务人之间如何承担连带债务,即债权人应以何种债权额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何人行使其债权。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并未加以规定,瑞士立法例无疑是很好的借鉴。在对内效力上,主要解决连带债务人的内部求偿权问题。在《破产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民法理论以及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仍然需要我们作为思考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