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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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王秀峰

王秀峰(河南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开封475000)

摘要:本文从企业法律风险内涵、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内涵及现状三方面进行了论述,为优化企业管理提供了理论借鉴。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035(2013)07-0000-02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内涵

风险管理是企业经营永恒的主题。企业风险的管理,最终的落脚点是法律风险的管理。虽然企业法律风险是一个经常被提及的概念,但对于企业法律风险的界定却有多种观点。目前国内关于企业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种定义:

(一)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行为人作出的具体法律行为不规范导致,与其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二)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因法律法规因素所引致的由公司承担的潜在经济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风险。

(三)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义务或约定义务可能承担的责任和损失。

(四)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可能减损企业现有或未来收益,或使企业丧失商业机会,或阻碍企业发展的与法律有关的经营风险。

(五)企业法律风险是基于法律环境产生的与权利义务有关的商业风险使公司权利义务失范招致法律责任、产生实际损害的现实可能性。

从上述各种观点可以看出,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定义基本上是从风险诱因和风险后果两个方面来进行界定。在风险诱因方面,各方观点差异较大。大多数观点都未能涵盖较为常见的一些企业法律风险诱因。在风险后果方面,各方的观点一致,即认为法律风险是一种给企业带来损失或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我们认为,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者法律主体的作为及不作为,而对企业产生的负面法律责任或不利后果的可能性。企业法律风险不是对企业某一类风险的概括,而是所有企业风险在一定阶段的表现形式。企业的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往往最终都会表现为法律风险。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内涵

所谓法律风险管理是指识别、评价、控制法律风险的全过程。法律风险管理与传统的法律风险防控、法律风险防范有着本质的不同,法律风险管理强调从管理的角度对法律风险进行识别、评价与控制。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首先,法律风险管理是企业管理的组成部分,但法律风险管理具有不可取代的独特的价值。

其次,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风险的一种,因此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也是企业风险管理的一种。企业风险管理的目标、组织职责、管理流程等同样适用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最后、法律风险管理是一个持续循环、不断改善的动态过程。法律风险管理不是独立的管理活动,也不是企业新增加的一项管理活动,它需要渗透到时企业管理活动的,内生于企业各项经营管理的流程之中。法律风险管理不是一个线性程序,而是由许多相互影响的要素、流程所组成的,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源于这些要素、流程的平衡。

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现状

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步入市场经济时代较早的欧美诸国一直走在前列,并一直在引领企业法律工作的潮流。自美国新泽西州的美孚石油公司1882年设立法律部门以来,企业法律工作距今已经历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市场交易规则的日趋复杂,企业面临的风险尤其是法律风险持续加大。传统的以事后救济为主要特征的法律工作模式越来越难以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

近年来,中国企业借鉴国际同行的发展经验,企业法律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以法律顾问制度为突破,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经贸委联合人事部门开始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得到了系统性的推进和提升。2005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第一次明确指出,要“积极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2006年4月,国务院国资委召开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议,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做出重要部署。2008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全面部署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和任务,并印发了《关于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109号)。企业法律工作在政策支持和企业自身的大力推动下,由点到面、从中央企业到地方企业,在多方面、多维度得到了强化。大部分企业将防范法律风险作为加强企业内控体系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积极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完善法律管理职能,逐步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模式和工作机制。

另一方面,法律工作的重心开始逐渐转移,部分大型企业尤其是金融企业已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工作。200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将法律风险列为企业面临的五大风险之一,同时对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原则、基本流程、组织体系、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监督与改进、风险管理文化、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对《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贯彻落实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标志着我国第一次从政策法规上提出从管理的角度进行法律风险防控。

尽管中国企业在法律防控方面已经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因发展较晚,从整体情况来看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一)企业法律风险识别不够全面、系统,没有一套完整、规范的法律风险识别方法和流程。

进行法律风险的事前防控,一个重要前提就是需要对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辨识。但实际情况是绝大多数企业对法律风险的识别都是片面的、零散的,对法律风险的界定还不明确,没有一套完整、规范的法律风险识别方法和流程。尽管很多企业通过自身法律人员或者借助外部中介机构开展了一些法律风险识别工作,但法律风险识别基本上属于一事一议的特例,法律风险识别也仅仅依靠个人或外部机构的经验判断。

(二)企业法律工作还不能真正介入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以实现法律风险的过程控制。

在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识别之后,企业要做的下一步工作就是要针对这些风险进行行之有效的防控。而要想使这些风险被消灭在萌芽阶段,法律工作必须要拓展、延伸到滋生这些法律风险的业务或管理环节中去,参与企业的决策、经营。绝大多数企业的法律工作还处于一种支撑性、服务性的工作。例如,接受业务部门的咨询,处理已经发生的诉讼和纠纷。只有在业务部门有需求时,法律部门才得以介入企业的业务经营中去。例如,有的企业要求所有合同都要经过法律部门审核,但从实践情况来看,这种情况介入在更多意义上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介入而已。

(三)法律工作局限于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无法调动整个企业的资源进行法律风险的防控。

当前我国大多数企业的法律部门的主要工作基本局限于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如进行合同审查、提供法律咨询、解决纠纷案件。法律工作人员每天身陷大量具体、烦琐的事务性工作中,将大部分时间耗费在简单、重复性的劳动之中。相反,法律部门应该更多地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承担牵头、组织、协调性质的工作,各个业务部门按照法律部门的部署和安排,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承担相应的风险管理责任。这样,便可以调动整个企业的资源来满足风险管理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解决风险管理资源不足的矛盾。但现状是,因为法律风险管理的责任无法合理划分,使本来由多个部门共同承担的工作全部集中到一个部门,进一步加剧了风险管理供需间的矛盾。

参考文献:

[1]向飞、陈友春《企业法律风险评估》M,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王正志、王怀编著《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M,2007年版。

[3]彭金光:“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载《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M,山东友谊出版社2007年版。

[4]郭近平:“防控法律风险是依法治企的前提”,载《中国石油企业》J200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