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11-21
/ 2

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

张聪

张聪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江西瑞金342500)

摘要:当前,我国正在进行一系列量刑程序改革,但我国量刑程序仍不规范健全,尤其是未对被害人量刑建议权作出任何规定。建立规范的量刑程序已经刻不容缓,而建立被害人量刑建议程序又是其中不可缺少的方面,在建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方面,一是要确立量刑建议权的行使阶段和范围,二是要确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方式,三是要确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内容,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外国的判例构建出适应我国土壤的被害人量刑建议制度,推进量刑程序改革。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必要性;制度构建;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035(2013)11-0000-01

一、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概念

在我国,一般来说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应当判处

的刑罚的建议,换言之是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基于此,我们同样可以把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定义为: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根据刑事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向法院直接提出对被告人从重从轻处罚的建议。在我国,检察官量刑建议权是一种求刑权,是公权力的体现,是我国追诉犯罪主义的首要利益—国家利益的体现,因此,笔者认为被害人量刑建议权是一种私权利。

二、引入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必要性

1.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

在我国,传统观点认为犯罪主要是侵犯了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破坏了社会秩序而不是犯罪具体侵害的个人利益。在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一直把惩罚犯罪当做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且在公诉机关占主导地位的庭审活动中,始终突出的是国家利益,而非个人利益。在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重合的情况下,惩罚犯罪实现国家利益同时也实现了被害人的个人利益,但在很多情况下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不是重合的,甚至是相冲突的,这类情况在案件当事人双方存在身份关系(如婚姻亲属关系等)时尤为突出,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往往更希望国家公权力更少的介入。在国家本位主义观念的引导下,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吸收了个人利益没,所以个人利益就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个人利益被牺牲,这对被害人来讲是极不公平的。因此,急需引入被害人量刑建议权,让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得到程序上的公正对待,使刑事被害人有机会参与到刑事诉讼进程中并且充分独立的发表自己良性主张的权利,进而影响法官对被害人的量刑幅度,促使实现国家、被害人、被告人利益的最大化。

2.鼓励被害人参与形式司法,保障被害人当事人地位。

犯罪人与被害人是相对的,犯罪与被害是一体两面的,只有承认被害人的主题地位,才能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从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传统意义上的刑法学理论将犯罪与犯罪人相互孤立,对犯罪和犯罪人单独进行评价,而互动关系中的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沦为告诉与作证,如此的忽视被害人主体地位,必然会损害被害人参与司法的积极性,而且会产生刑罚适用不公平的后果。要实现公正适用刑罚,离不开被害人的参与;刑事司法的进行离不开被害人的合作,如果被害人的权益被忽视了,有可能导致刑罚适用的不公;其次忽视被害人的权益,有可能对被害人产生“二次伤害”,必会极大的打击被害人参与刑事司法的积极性,最终也不利于刑事司法的长远发展。

3.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推进量刑制度改革。

2010年10月1日生效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为今年量刑程序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将争议很久的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确定下来。量刑建议制度的兴起有着规范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考虑,属于公诉机关公诉权的必要延伸,正如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随意和缺乏根据,检察官在量刑建议方面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司法实践显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对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还存在一些缺陷和局限性。

三、刑事被害人行使量刑建议权制度构建

1.刑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行使范围及阶段。

我国目前确立的是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法院在法庭调查阶段设立了定罪调查和量刑调查环节,在法庭辩论阶段设定了定罪辩论集合量刑辩论环节,是定罪和量刑混合的模式。但我国最高法院在核准死刑时,多不公开、透明,更不用说让被害人陈述量刑意见了,这样不利于息诉,平服被害人,也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量刑建议权除了应当适用于一审二审庭审阶段,还应适用于死刑核准阶段。由于刑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是法官量刑时的一个重要参考标准,对判处被告人的刑罚轻重有重大的影响,特别是在赔钱减刑的错误舆论引导下,人们对刑事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还有一定的质疑,为此,以防滥用被害人的刑事量刑建议权,导致刑事诉讼混乱,影响我国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形成,必须对其的行使予以规范。一般来讲,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规范行使主要体现在刑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适用范围上,除了2010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三种情形外,一般只能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侵犯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部分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中造成自然人财产和人身损害的犯罪案件中,且被告人是偶犯、初犯及过失犯的情形。而对其它类型的犯罪行为一般不能适用刑事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

2.刑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方式。

刑事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方式应该以书面的形式为准并说明理由,并有被害人自己向法庭提出;当然,特殊情况可以有被害人以口头方式提出,在被害人不宜出庭时,可由其委托的律师代为宣读。

3.刑事被害人量刑建议的内容。

鉴于我国被害人的法律意识普遍较差,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我国只有在提高被害人法律意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被害人量刑建议,笔者认为,相对确定量刑建议比较符合中国国情,也更有利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参考文献:

[1]朱孝青.《论量刑建议》[J],《人民检察》2010,(16):第6页.

[2]陈瑞华.《刑事诉讼前沿问题》[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6页.

[3]陈瑞华.《论量刑建议》[J],《政法论坛》,2011年,第158期:第16页.

作者简介:张聪(1987-),男,汉族,山东省邹城市人,瑞金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