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层工商行政执法的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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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工商行政执法的问题

贺小桐

(北京市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100144)

摘要:国民的科技和经济水平正在高速发展,商品类的违法行为屡见不鲜,类似于中国移动和联通等大公司垄断行为和妨碍社会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屡禁不绝,随处可见的都是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最近,没有营业执照的美容医疗医院为患者进行手术,导致其毁容的案件更是频发。在社会中,工商行政管理局扮演的是负责市场监督和行政执法的角色,其主要指责是维护公平竞争和公正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但是,这一系列的问题和事件,反映出基层工商执法部门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和漏洞。

关键词:行政执法;工商

1.执法依据存在的问题

1.1与工商执法有关的法条存在竞合等问题

工商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不仅存在着法条竞合的问题,还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完善以及部分领域存在着法律空白。我国行政立法正在不断完善,工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处罚可依据的行政法规越来越多,法律法规的泛滥造成的问题是,一个行为可能触犯多部法律,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得出的处罚结果和处罚力度大不相同。并且,这些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又相当,从而发生法条竞合和法条冲突的情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中均规定了利用广告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但是,这两部法律的处罚力度却相差悬殊,适用不同的法律产生的法律责任是截然不相同的。与此同时,有些法律因法律规范过于抽象而急需修订。时代在发展,人类在进步,层出不穷的新兴产业使得法律在对这些行业的监管方面存在着法律的空白,网上交易便存在着法律空白。由于法律空白的原因存在,使得在某些领域中的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同时也导致着工商的监管存在盲区。

1.2自由裁量权过大

“如果说立法是行政国的骨架,那么自由裁量——官员在其权限内在多种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中选择的自由——就是她的血和肉。”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在法律责任这一章节中,几乎所有的处罚额度均在十万以上三百万以下的罚款,最低额度和最高额度罚款之间幅度较大,这造成工商执法人员被赋予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工商执法人员恣意罚款、行政处罚畸轻畸重、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运用行政自由裁量失范的表现,最终相同的案件事实罚款力度相差过大,显失公平,有损工商部门的形象。这种自由裁量权失范的表现主要由工商行政自由裁量的立法缺陷所导致。在执法实践过程中,罚款三百万对于一些大企业来说就是九牛一毛,起不到惩罚的作用。相比与《劳动法》第四十九条来说,工商执法人员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便很笼统。而其不论据案情、具体地域罚款起点均相同,明显违背执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行政执法主体存在的问题

2.1行政执法主体不适格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在《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行政处罚由有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实施。因此,所谓行政法主体不适格就是工商执法机关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的条件或资格,没有经过法律规定或者授权,或者擅自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工商行政执法主体不适格多数表现为“越权执法”,这样带来的问题就是,行政执法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无效,导致当事人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当事人起诉或者是复议的还浪费人力、财力资源。

2.2基层工商人员执法观念错位

基层工商人员具有利益执法的观念,他们中的部分人易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再加上基层工商人员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倾向,这就导致了趋利性执法。且,基层工商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我所了解到的在某工商局中,全局近200人,只有一位通过司法考试也就是今年的法考。由此看来,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又缺乏依法行政的意识,要么认为行政相对人违法了就应当接受处罚;要么就是无视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认为只要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否按照程序办案无所谓。在执法实践过程中,受中国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思想的影响,“有法不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还普遍存在。法律意识薄弱是导致工商执法监管错位的重要原因。现今,权力寻租是某些工商执法者谋求私利的真实写照,这些执法人员行使权力的公共性已经被利己性所取代,严重背离了法律目的和基本法理,更会引起连锁反应,传播不正之风,使得工商执法者失信于民,有损工商执法者的形象。

3.执法活动存在的问题

3.1实体违法

实体违法的主要表现是在工商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所作出的处理结果违法。主要表现为执法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认定事实不清、缺乏法律依据,适法错误。目前,随着工商执法领域中查处案件的类型的多样性、复杂性和变化性等特点,执法人员的法律功底显得尤为重要。实践中执行实体法时的不当之处:(1)认定违法主体不准确,适法错误不同类型的案件被处罚的主体类型是不同的。在执法实践中,还有部分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认定不准确,造成适法错误。(2)应适用此法却适用彼法,应适用合并处罚,却适用一部法律处罚。我国的法律法规正日趋完善,在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法律适用总会出现法律法规竞合的情况。

3.2程序违法

“在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中,首先必须高度重视法律程序的建设和完善,但同时,这种法律程序的建设具有实质性的内容,而不仅仅是‘为程序而程序’的法律形式主义,不具有实质内容,缺乏明确目的指向的法律程序极有可能流于过场,从而导致程序的夭折”。程序的最大作用就是防止个人的主观臆断和个人专断。行政程序是保证行政权力合法运行的必要前提,也是保证行政相对人实现参与权,充分表达意见的有效途径。工商行政执法中程序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应遵循的方法、步骤、时限和顺序。在执法实践中,程序违法具体表现为:(1)适用性错误,我国现阶段,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程序规定》的相继出台,使得工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程序上有了可以遵循的法律依据。但,仍有一些执法人员直接收钱了事。这样做严重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了解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申请听证权、申请复议和申请行政诉讼等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可见“实体性权利依赖于程序性权利的保障,缺乏相应程序保障的实体性权利可能只是法律上的空头支票”。(二)顺序性错误,行政执法程序是由若干个步骤按照一定的顺序在时间上延续所构成的。执法人员把应该先进行的程序后进行,或把应该后进行的程序先进行了,使执法程序顺序颠倒,最终将会导致行政行为无效。例如,在查办案件中,应当先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才能进行以后的执法程序。但是,还是有大部分执法人员认为“执法程序无关紧要,只要执法结论正确就可以了,只要按照法律办事,执法程序可以灵活把握”,置行政执法程序于不顾。一些案件是当事人都已经缴纳完罚款,才立案进入执法程序的。

参考文献

[1]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汇编[M].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09.

[3]郭秀杰.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8(5).

[4]王锡锌.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研究[J],中国法学,2001(4).

作者简介:贺小桐(1997年9月—),女,回族,北京人,本科学历,研究方向为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