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电站骨料加工系统工程火工材料调差变更处理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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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水电站骨料加工系统工程火工材料调差变更处理分析

李宜红

国电大渡河大岗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石棉625400

摘要:水电工程一般建设周期长,政策、法规、地质等影响因素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受到自然、政策等因素影响而发生变更,会对工程投资产生一定影响,也会导致承包人与业主方之间的变更纠纷。本文结合某水电站骨料加工系统中火工材料调差变更处理实践,从变更立项理由、处理措施与方法、相关变更处理建议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类似项目变更处理提供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火工材料;变更处理;调差分析;政策法规

1概况

1.1某水电站概况

某水电站大坝人工骨料加工系统工程于2008年6月30日发布招标公告,2008年7月1日至7月7日出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期为2008年8月19日15:00时,经过公开招标、评标,由某施工单位中标承建。

1.2变更项目概况

2008年8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调价通知”)》(发改价格[2008]2079号文),调整民爆器材价格,从2008年8月20日起执行。本次调整后,炸药出厂基准价由2006年的4500元/t左右调整为5700元/t左右,上涨幅度为27%。实际合同签订后,发改委所发的民用爆破器材价格调整文件已开始执行,炸药平均采购价格较承包人投标报价时上涨幅度达33%。

2承包人诉求分析

承包人提出因民爆器材为国家管制的危险品,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价格,不受市场因素影响,其价格上涨属承包人不可预知的风险,且增加费用超出承包人的承受能力,因此,应按照火工材料实际上涨幅度调整火工材料价差[1]。

3火工材料调差变更项目处理

3.1变更项目立项分析

根据《某水电站大坝人工骨料加工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生产运行期,发包人只对料场开采料加工砂石骨料中的人工费(含生产人工和机上人工)、承包人自购的炸药费及承包人的施工机械使用费中的修理费按本合同条款相应办法规定分别进行价格调整。”

投标时,承包人报价按当时市场价格报炸药预算价格,但2008年8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调价通知文件,调整民爆器材价格,从2008年8月20日起执行。实际合同签订后,发改委价格调整文件已开始执行,且通过对承包人投标时火工材料价格进行分析,与同期市场价格水平相当,并未考虑调价通知对火工材料价格影响。

根据对调价通知的分析,该“调价通知”约束的具体内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规定的内容,因此,该通知内容属于通用合同条款“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范畴之内,承包人提出对人工骨料加工系统生产运行期间其自购的火工材料进行调差是合理的。

3.2变更项目费用分析

3.2.1项目组成及工程量

工程量以监理方签证认可工程量为准[3]。

3.2.2单价分析

根据承包人上报的变更清单,涉及到的火工材料主要包括:乳化炸药、电雷管等四种材料。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所使用的火工材料,都是从当地民爆公司直接采购,因此,该项目实际价格均以从实际采购价格为依据。

3.2.3费用计算

对于此项变更内容,为合理确定变更项目费用,提出了三种计算方案:

方案一:按照合同专用条款“价格调整办法”中规定的调价公式进行调价,调价公式中基期价格指数调整按2009年下半年价格指数,按合同投标承包人自购炸药的费用权重,按合同约定的调差公式计算调差费用。

表1炸药价格指数表

由于计算的炸药费调整指数均为零,因此,按照调价公式计算调价费用时应为零。

方案二:按照合同专用条款“价格调整办法”中规定的调价公式进行调价。从表1可以看出,从2008年以后发改委并未发布有关对炸药价格进行调整的文件,可再生能源定额站也并未对炸药价格指数进行调整,但根据实际情况,发改委于2008年8月12日以调价通知发布价格调整文件后,民用爆破器材价格是有大幅上涨的。

基于上述分析,此方法分析时,对调价公式中基期价格指数调整为2008年上半年价格指数,按合同投标承包人自购炸药的费用权重,按合同约定的调差公式计算调差费用。

方案三:承包人按照购买炸药实际发生费用计算火工材料价差。

3.2.4变更项目处理意见

根据以上分析,对此项变更处理意见如下:

对于费用计算方案一:完全按照2009年下半年价格指数为基期,满足合同要求,但与发改委发布的调价通知不一致,这并不能完全反映火工材料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因此,不建议采用此方案。

对于方案二:采用2008年上半年价格指数为基期,以投标人投标截止日上一期价格指数为基期,但与合同约定存在矛盾,不满足合同要求,因此,不建议采用此方案。

对于方案三:该项目在国家发布调价通知后,火工材料价格涨幅较大,因火工材料价格上涨给承包人带来的费用调整较大,这个事实是存在的,因此,对承包人提出的火工材料的费用给予补偿。由于发改委文件发布时间为2008年8月12日,实施时间为2008年8月20日,而砂石系统开标时间为2008年8月19日,因此,在投标截止日28日前投标人也无法预计到炸药价格的上涨,该政策因素影响的风险应由业主方承担,该变更项目费用按方案三是合适的。

4结语

水电工程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受地质、政策因素影响大,变更项目时有发生,对于变更项目的合理合规处理对于工程投资的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变更的处理应遵循合同,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合理合规合法,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各方的利益。本文以某水电站骨料加工系统工程火工材料调差变更的处理实践出发,对变更项目的处理过程进行了详细分析,对费用的分析采用了不同思考方法进行了分析,以期为类似工程变更处理提供参考和借鉴。

参考文献

[1]陈敏.建设工程合同价格调整[D].南京:东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1-65.

[2]刘大军,于长生,吴雅克等.白石水库工程价差计算方法[J].水利水电技术.1998,29(9):33-34.

[3]马力.糯扎渡水电站工程中监理工程师对变更的流程管理[J].西北水电.2013(4):99-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