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客体属性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8-18
/ 2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客体属性

柴海鹏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西安710000)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无论是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互联网都深刻的影响并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在可预见的未来,互联网将深刻的改变我们所熟知的一切,从生活方式到生产方式。在另一个方面,当人们更多的接触互联网时,将不可避免的产生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当网络虚拟财产变得越来越普遍的时候,就需要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发展从国家层面上加以规制,而规制的最好工具,就是法律。然而2017年3月18日通过的《民法总则》并没有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其中,因此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仍是一片空白。本文将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客体属性。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物权法;财产;法律性质

一.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属性,在此不做赘述,直入主题。

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的认定,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

1.物权说

物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物权法的客体——“物”的范畴。在美国,法院已经将电子邮箱系统认定为动产,也即物的范畴,而现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一些国家,正将越来越多的类似虚拟私有空间认定为动产,例如个人博客,个人网页等。在东方,这种观点也得到了包括我国台湾地区和韩国在内的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肯定。物权说认为,用户在首次接触网络虚拟物时,需要先注册才能免费获得,但是用户在注册后,便会在互联网这个无疆界的土地上拥有属于自己的一片有疆界的领地,其后用户在这个领地内的一切举止行为,都会留下深深的,属于用户自己的印记,其带有明显的用户自己的特征,从这个角度讲,这些有着用户特征的电磁记录,便已经存储在特定网络系统上,属于用户专有,形成用户的私有财产。当然,之后用户在这片领地内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辛勤耕耘,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甚至花费金钱获得的相关的网络虚拟财产,由于其上凝结了用户的劳动,其便具有了财产价值,更是属于用户的专有物,自不待言。在使用价值方面,现代社会中,人们面临空前巨大的压力,在虚拟的网络上,人们可以使自己的身心得到放松和愉悦,从而使自己的精神需求得到满足。在流通性方面,当下的生活中,已经有很多网站,并将会有更多的网站已经将网络虚拟财产在虚拟空间进行交易,在可预见的将来,这种交易的范围和深度,将有大大向前发展。比如用户对QQ账号,游戏装备的转让等,都体现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物”的特征。

2.债权说

债权说认为,在游戏用户注册账号的过程中,事实上与游戏服务商签订了一个合同,这个合同的内容是,用户向游戏服务商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游戏服务商则向用户提供一个游戏平台,而在用户游戏过程中产生的武器装备等虚拟财产则是双方之间债权的一种证据,即是一种债权凭证。这种说法还认为,用户对于网络游戏中产生的虚拟财产,事实上只拥有使用权,并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如果因为游戏平台出现故障致使用户的虚拟财产丢失或者是无法使用,游戏服务商并不需要付什么赔偿责任,因为这些虚拟财产只是一种债权凭证,而此时服务商只要继续为用户提供游戏平台,就没有违约责任。

3.知识产权说

知识产权说的内部又形成了两大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等各色虚拟财产,不论用户是否已经取得,都是游戏开发商的智力成果,整款网络游戏软件也属于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畴,由开发商享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用户享有的只不过是虚拟财产的使用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用户在刚刚注册游戏账号时是一无所有的,而后在自己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甚至是金钱的代价下才获得的,因而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网络虚拟财产理所当然属于用户所有,由用户享有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而非游戏开发商。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应当采取物权说的观点,理由如下:

1.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

以往人们对使用价值的理解仅限于那些我们可以看得到的物品,比如衣食住行等这类对人类有基本的使用价值的东西,但时代已经发展到今天,我们已经从过去的刀耕火种,食不果腹衣不蔽体的时代进步到现在更注重精神娱乐的时代,互联网已经渗入我们生活的每一个方面,我们对于使用价值的理解亦应随着时代的改变而改变。应当从以往的物质范畴拓展至精神世界,而事实上,拥有一个放松愉悦的精神世界对人类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这一点从古至今都非常重要,但在压力巨大的今天,其显得尤为重要。而以网络游戏等为代表的一些虚拟物品正在这方面起到关键作用,工作之余,学习之余,闲暇时间,我们都愿意通过玩游戏的方式来调节我们紧张的工作气氛,使自己的身心得到放松;朋友之间聚在一起都愿意通过玩同一款游戏的方式来加强彼此之间的联系,使关系得到加强。事实上因为游戏的普遍存在,他已经作为互联网的一部分或者说代名词渗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并进而影响我们的各种生活习惯,社交方式等等。所以其使用价值已经不仅仅在于娱乐,而正在我们的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使用价值。

2.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立的交换价值

交换价值体现在两方面,第一,就是游戏用户与游戏服务商之间的交换。网络游戏通常都是设置关卡的,用户想要玩下一级关卡,就需要集齐一些武器装备或者完成一些任务,而要做到这些,通常有两种方式,一个就是用户自己通过艰苦的拼搏,付出大量时间精力来完成,另一个就是通过购买游戏服务商提供的道具,从而快速的完成任务,而后一种方式就体现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换价值。网络虚拟财产交换价值的第二种体现,就是用户之间的交换。一款游戏的用户必然不止一个,用户之间武器装备的数量和种类也必然不尽相同,这就产生了交换的必要性。两个用户之间互换自己需要的装备,从而满足自己的需求,这种交换方式正伴随着越来越多的网络游戏开通交换功能而变得越来越普遍,可想而知的下一步,这种交换必然形成用户的共识,从而规范化。类似于现实中的商品一样,网络虚拟财产事实上就是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

3.网络虚拟财产的支配与管理具有排他性

排他性,即权利人排他的享有特定客体上的利益,不经权利人允许,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干涉该项权益。我们知道,互联网是不分国度的,没有边界可言,身在中国,只要你愿意,你可以轻松的访问在美国注册的一个网站,获取其中的内容,也可以与你在美国的朋友聊天,换句话说,用户对于互联网的使用,是不存在什么限制的,因此对于互联网而言,没有人可以对其进行独占。但是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对于某一特定的具体的网络系统,以及在其上存储的一些电磁记录,用户却是可以独占享有的,不经其允许,别人无权干涉,表现在其既独立于其他网络资源,也独立于现实财产。网络用户可以通过对自己的账号进行设置或管理等办法来防止他人改动或删除自己的资料,从而使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得到保护,也可以通过赠与,使用,转让等方式对其进行相应支配。

参考文献

[1]杨立新王中合.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12月第12卷第6期。

[2]施凤芹.对“网络虚拟财产”问题的法律思考[J],河北法学2006年3月第24卷第3期。

[3]张明楷.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性质[J],法学2015年第3期。

[4]汤恒俊陈明思.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J],江西社会科学2008年11月.

作者简介:柴海鹏(1994.01-),男,山西省运城市人,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8级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