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下控制性详细规划探索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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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下控制性详细规划探索

高鑫

高鑫

沈阳建筑大学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摘要:随着国土空间规划的开展,城市规划体系也趋于变化。城市发展不仅需要空间规划总体管控,在城市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也需要控制性详细规划(简称控规)作为一种有效的管理机制起到重要作用。城市设计、控规及土地出让条件的完美结合,才能为城市规划提供了更完整的视觉设计和指导方针。本文将从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城市设计的原则入手,探讨控规体系刚性控制与城市设计弹性引导如何更好衔接,提高规划在实际建设作用。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引言

城市设计不是设计建筑,而是为城市建设提供起码的准则,不在于保证最好的设计,而在于保障不产生最坏的设计。从长期的实践来看,关于此层面城市设计主要问题集中在管控要素的确认、要素的规范表达,以及要素在分级管控、弹性管控中的操作性等几个关键问题。本文基于沈抚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际过程中,尝试提供一个系统性的解决思路和方案,主要包括一个城市设计管控要素体系、一个要素规范表达体系,以及一个要素分级操作体系。

1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城市设计原则

在实际的城市建设决策过程中,要权衡决策各种矛盾,不能兼顾城市设计管理原则。在城市规划和设计中存在其他各种价值的相互影响,在很多情况下很多情形状况下,相互冲突矛盾。规划决策需要从规划目标出发,权衡利弊,多方考虑,根据轻重缓急进行取舍,以此为基础,最终实现合理和平衡的目标。以下对比阐述了控规衔接城市设计原则。

1.1过程性原则

城市规划是一个过程性较为明显的学科,对于城市设计而言,更具有表达委托方规划意图和灵活随机应变的过程性。《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对城市设计条文说明:城市设计所涉及的城市形态和空间环境,是城市设计要考虑的基本要素,即由建筑物、道路、绿地、自然地形等构成的基本物质要素,以及由基本物质要素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的,有序的城市空间和城市整体形象,如从小尺度的亲切的庭院空间、宏伟的城市广场、直至整个城市存在于子空间的形态。城市设计的目的在于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城市景观和城市整体形象的艺术水平,创造和谐宜人的生活环境。城市设计应该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2017年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了《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也将城市设计法定化纳入到城乡规划各阶段。

1.2适应性原则

城市设计的适应性原则意为设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结合相关规划和现状,因地制宜进行细节方面的调整。首先,符合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和管理需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2新时期下控制性详细规划探索

2.1从建筑体量的控制入手实施城市设计内容

作为城市空间设计的决定因素,建筑的形状和整个公共空间的特征直接影响着人们对城市的环境评价。当我们在城市规划中城审视市空间时,首要的问题是建筑体量和色彩。由此可见,大部分情况下控制指标可直接用于建筑外观上,因此,建筑的相关刚性控制指标应该是管理细节和城市设计的最直接和可行的参数。为了实现这一点,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控制。首先,在建筑物的高度上,要建立“建筑高度完全可以独立于经济利益之外作为控制建筑体量的指标参与到控制性详规的编制中”的理念。第二是建筑物的高度将由道路空间的关系决定。在这方面可以参考苏州工业园高度退缩控制技术,对建筑物的轮廓有一个良好的视觉效果,确认街道、广场等如人群聚集和停留场所有合理的日照光线等。

2.2管理程序缺少操作细则,权责不透明,没有实现有效审查

各地对控规管理操作程序的具体做法和深度不一,有些城市对每个阶段该如何操作没有明确规定,包括具体如何分工、审查关注哪些要点、意见如何给出和处理、内容达到什么深度、什么时候做完和公众如何参与等,加上公开透明度也比较差,影响对控规审查的有效性。有些部门对控规成果的审查不重视,经常是没有意见,等到项目实施后,发现影响到各自利益了,又提出要修改控规。目前控规的问责制度尚未建立,参与的编制单位、管理部门往往游离于法律追究的范围之外,一旦出现问题就变得无章可循,缺乏法律保障。

2.3从城市空间出发增加以人为本考量

环境宜居度指标综合性很强,而且这个概念已经逐渐被大众所熟知,居民在选择居住地的时候也会考虑这方面的情况,这也是体现公共利益重要因素。建设环境宜居度指标体系,显示建筑环境中的生活质量的指标是基于传统计划的管理方法的经验计算,缺乏管理实践的检验。由于没有考虑指标的准确性,因此主要需要渐进方法来优化本地应用,以及在实际最后阶段总结和问题汇总,使其更合理、更准确,更好地用于城市规划和服务管理。

2.4实现分区、分类管控,提高制度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对各类地区和及其控规调整进行制度上的适应性设计,是控规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针对各类地区确定不同管理程序、控制要素和控制深度要求;明确各类控规调整类型和内容,在基本管理框架下细化为不同的调整程序和成果要求。针对各类地区的重要程度和特点,设计规划审批程序和管控内容。在沈抚新区划定了四级控详编码系统,17个控规单元、99个街坊、约3720个地块。对于重点地区,加强审查环节,在工作周期设置上给予充分的编制和审查时间,以确保成果质量;对于一般地区和发展不确定地区,缩减耗时的隐性审查工作环节,在确保成果质量的基础上,将工作周期进行适当缩减。同时,区分各类地区的控制要素和内容深度。对于重点地区,加强城市设计的精细化管控,将城市设计控制要点纳入控规图则管理中,以指导土地开发,同时结合地区条件,灵活编制空间形态、交通组织、地下空间与重要城市界面等不同控制要素的空间图则,以提高控规的适应性。对于发展不确定地区,强调规划时序,预留弹性,只需制定单元总体指标,无需精细到地块层面,根据未来发展的需要,再适时增补地块图则。

2.5明确管理操作细则,建立清晰、详细的问责制度

科学合理的程序设计是控规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可以确保不同的参与个体在既定的规则下,公开、公平地实现各自的目标。其中,权责透明是控规法制化进程的重要一环,新加坡的规划体制特别强调权责自负,其背后有非常严明的法律制度来约束政府的管理行为,其规划审批是以个人负责制为主,基本没有国内通过召开各类会议来平摊权责的情况,政府在人民心目中拥有绝对的公信力。

结语

在国土空间规划的大背景下,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也会有一定的改变。但是,作为公共政策属性的一项制度性规划设计,立足于公众利益,运用刚性的设计控制形成对开发展利益的调控还是不会改变。控规和城市设计的结合也将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宏达蓝图向细微织补的转变,城市规划的出发点从以经济增长为导向转向人文关怀的导向。形成更为接地气、更实际的设计方案,实现良好的空间绩效。最后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土地出让条件相衔接提供一定的借鉴与启发。

参考文献

[1]王保华.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J].河南科技,2017(11):34

[2]姜涛,李延新,姜梅.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管控要素体系研究[J].城市规划学刊,2017(04):97.

[3]张刚刚.基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市设计管控研究[J].建材与装饰,2017(18):26.

[4]《城市设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