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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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侯珊幂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207)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货物运输变得越来越复杂,与国际货物运输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就是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由于运输方式的多样性,不同的运输合同也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对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独特性探讨旨在不断的提高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国际货物运输;货物运输合同;法律特征

一、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概括的来讲,国际货物运输是指采用一种或者多种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的某一个地点运输到另一个国家的某一个地点的过程,其主要特征在于货物实现了跨境移动。相比国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活动的实现紧随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关系成立之后,在整个活动进行的过程中,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有着一定的法律关系,并且需要在特定的法律关系范围之内享受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实现必要的国际货物运输活动。由于现代国际货物运输又涉及到国际关系,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涉外活动,并且其过程中间环节多,运输涉及面又广,情况复杂变化莫测,运输时间长风险大。使得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同普通的运输合同相比,有自己更为独特的行业规范与竞争环境。因此,在与普通的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大体相同的情况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又必须具备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

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涉他性

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伞状”性合同,可以约束到非缔约当事人,涉及实际承运人、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等多方法律关系。具体来说,在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与托运人是合同签订的双方。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虽然只有双方,但却直接涉及第三方,即收货人。在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运输中的托运人和收货人可能相同,但是货物接受可能存在第三方。收货人是第三方时,其虽然并未参加合同的订立,但根据合同的规定却有权直接取得合同规定的利益,并受合同约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收货人成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具有提取货物,请求赔偿和提起诉讼等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与此同时,收货人亦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合同规定运费到付,收货人一般应在提货时向承运人履行支付运费的义务。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牵涉到第三方,并且第三方在合同中占有重要地位,可能成为合同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这也是对一般合同相对性的一大突破。

(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强制缔约性

货物运输合同的强制性主要是由于运输的公共性所决定的,事实上承运人所从事的运输活动是面向社会公众的,而这说明承认人的活动是具有社会公共事务这一职能的,具有非常普遍的社会意义。而国际货物运输的社会化就决定了国家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扮演投资者、建设者、管理者等多重角色,同时,在这个过程中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以及对运输行为所负的责任,都是需要国家以相关法律的形式来进行详细规定的,而很多国家为了保护运输人的利益,就固定了运输企业的强制缔约义务,而为了避免由于缔约过于强制而产生的种种后果,就会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国际上统一进行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使其更具科学合理性。

(三)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广泛适用喜马拉雅条款

喜马拉雅条款,又称“分立契约、赔偿以及抗辩、免责事项及责任限制条款”,源自1953年英国“阿德勒诉狄克逊”一案。该案中,阿德勒夫人是一名游客,在搭乘P&O公司的一艘名为喜马拉雅号游轮时,于下船时因舷梯断裂而摔伤,由于阿德勒夫人持有的船票上载有承运人的疏忽免责条款,故阿德勒夫人转而以侵权行为对船长和水手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认为,船票上的免责条款是船公司和乘客之间签订的,有权援引该条款的只能是该契约的当事人,作为船公司的雇佣人员无权享受不是由他签订的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权利。目前,船公司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通常会在合同中增加一条款,明确规定承运人的免责和限制赔偿金额的权利同样适用于雇佣人员和代理人,这就是所谓的喜马拉雅条款。

“喜马拉雅条款”是提单背面的一条标准条款,该条款的主要作用就是使承运人的受雇人在代表承运人履行承运人的部分或全部义务时同样受提单条款的保护。由于索赔方与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没有合同关系,所以索赔方往往会绕过运输合同直接向第三人提起侵权之诉。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使得承运人在订立运输合同时,不仅代表自己而且可以作为其受雇人、代理人和独立缔约人的代理人或受托人,并将他们引入合同,使他们同样可以享受承运人根据提单背面条款所享受到的利益。

《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都承认了喜马拉雅条款的合法性。《维斯比规则》第3条第2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如果这种诉讼是对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该雇佣人或代理人不是独立的订约人)所提起,该雇佣人或代理人便有权适用承运人按照《海牙规则》的各项抗辩或责任限制的规定。”因此,货物运输合同是广泛适用喜马拉雅条款的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及免责条款,不仅适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还适用于承运人的雇员和代理人。

(四)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特殊的第三人利益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往往是为了第三个人的利益而制定的。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在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涉及到的合同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两个人,但是在整个环节中需要涉及到非托运人的收货人。这里的非托人的收货人不属于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但是是与合同有着利害关系的人,而且货物运输的单据需要转移到收货人的手中,也就使其享有了向承运人要求提货的权利,所以也就需要受到合同的保护。由此看来,国际货物运输的合同就需要为了第三个人的利益而制定相关的内容,这也就是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为了第三个人利益而制定这一特点的表现。但是也不同于一般的由第三人履行和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例如FOB贸易术语下,买方是托运人,卖方是单据托运人,单据托运人有一项权利是有权直接修改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唯一情形单据托运人(也就是卖方)修改合同时没有将原件交回。

(五)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更大诚信”合同

合同订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同样需要遵循诚信原则,甚至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求做到更大诚信,这也就意味着合同订立双方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不得欺诈隐瞒标的物的真实情况。这一特征具体体现在:托运人要如实告知货物的性质、提交的单据要准确;承运人可以在单据上作批注,并且可以采取各种无害化措施。诚信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功能在于矫正和补充,进一步保障货物运输安全,并且明确在货损发生时具体承担责任的主体。

三、结语

综上所述,货物运输合同不仅是具有一般合同的特点,同时也具有独特的属性。在现有规范体系框架下,我们应充分考虑其独特性,最大限度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因为自由恰恰是合同的本质,对自由所能达到的程度,则往往取决于对货物运输合同的认识及货物运输关系对法律的诉求。同时,在国际条约的限制下,合同双方仍然有实现合同自由,最大限度实现意思自治,并且保证交易安全的空间。

参考文献

[1]钟尉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刍议.第三节贵州法学论坛文集.

[2]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历史发展及及其启示.中国海商法研究,2013(2).

[3]李勤昌.论海运提单的运输合同属性.世界海运,2002.(10).

作者简介:侯珊幂(1993年11月—),女,四川省三台县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