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制度探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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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制度探析

韩星池 郑嘉辉 牛雅琪

华北理工大学 人文法律学院 063210

摘要:对于许多未成年人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由于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能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所以在扩大未成年人等公益案件的适用范围时,就法律规定的领域中的具体问题,适用性的主题发展的法律性质的行为,违反的普遍性,后果的严重程度的损失,利益损害的相关性等方面掌握立案标准,并确定边界程度,确定处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关键词:未成年人;诉讼制度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的大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社会要关注青年的发展,对侵犯青少年权利和严重损害其健康的行为,应依法有效预防和惩处”。尽管国家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参与经济和社会,但很长一段时间,检察机关也更关注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预防保护公益是很少的,在2018年,根据最高法院的统一部署,在我国13个试点省份实行了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管理的试点工作中,未成年人公益诉讼也是重点内容之一。在实践中,我国公益诉讼存在着涉猎范围狭窄、法律和立法标准不明确、可借鉴案例少、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因此,未成年行政公益诉讼如下[1]

  1. 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第一,学校周边安全类。营业性歌厅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点等在公共场所向未成年人开放,或违反有关规定在中小学生校舍附近的一定区域内营业,损害或可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第二,互联网信息侵害类。互联网商品和服务、智能终端产品制造商或者销售商,向未成年人提供的或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防止未成年人阅读恶劣内容的书籍、报纸,从而侵犯了未成年人合理的权利。

第三,相关利益受影响类。侵害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即私自聘用未成年员工,或是安排未成年职工实施过重、伤害身体等威胁自身健康的劳动行为、有危险性生产作业等的[2]

2.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公应坚特的原则

第一,解决问题优先原则,解决好综治类检察意见与公益案件诉前检察意见之间的相互关系,始终把准动综合治理与未成年司法保障工作切实到位,作为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公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坚持以办案促保护,以工作促管理,以问题的解決为先。尽管公益诉的公诉前察意见具有一定法律效力,但是因为它往往需要通过更严苛的立案要求和整个办案过程,因此流程更长、条件也更严格的。

第二,应当秉持社会主义法制思想和先进法制方式,严格遵循有关的司法规范,严格遵循有关立案、调查、起诉前程序、是否支持公诉或申请起诉等的法律规定流程,严格有序地理,不能因为做好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就触犯了相关办案规范。

第三,以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原则,处理好强化监和双多共的合作关系。不以办多少案件为目的,而是积极向纪委、人大汇报情况,加强与未成年社会保险机构和单位的交流,以促进健全未成年社会保护发展大格局[3]

第四,根据全国统一办理原则,已办理好的全国未成年检察院专案办公室,和配合公益起诉检察办理的有关未检部门由于人手相对较少,而且由于一直参与刑事检察工作,并没有在民事、行政等领域的相关知识,所以,即便在过渡时期,我们仍可以配公益起诉检察院开展自身的公益起诉工作,但必须积极,而不是被动配合。

3.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

3.1公益诉求应当针对具体的政府机构提起,这是前提。因为政府机构职能复杂,职能互有交错,找准适格的主体确定负责监管职能机构只是第一步。

3.2未成年人行政公益案件属于对地方政府机构司法监管的一部分,和一般推动社区管理的检察监督并不相同。必须根据政府对公益诉讼案件的法律规范来办理,所以,政府主体是否应履职,也必须具有法定性。

3.3要分清违法行为,究竟是侵犯了极少数个体的权益或是侵犯了众多未成年人的权益,是个别现象还是普遍情况。

3.4公益诉讼案件是否立案,最重要看对社会公共利益危害的严重程度,即应当做到最严厉的程度才应该立案[4]

3.5公共利益损害关系型,是指出了社会违法行为结果和损害了社会广大未成年人权益结果之间的关系紧密型,并现已到了一定的严格程度。如果双方的关系并不密切,也就无法直接以对政府或社会公益诉讼案件立案监督。

4.结语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工作是无止境的,但对于未成年人对检察公益诉求也是有限的。未成年人检察公益案件是指检察院为做好对未成年人利益保障的一种新举措,同时也是一种法律监察职责。其内容必须体现权威性、规范性、榜样带动性,通过经典案件的办理推动我国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从而促进未成年人的国家法制保障政策全面落实落地。

【参考文献】

[1]计鸿, 吴育贤. 建立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制度问题探讨[C]// 2019年贵州省安顺市检察理论研究年会论文集. 2019.

[2]刘伟丽. 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立法问题研究[J].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9, 000(005):61-65.

[3]杨新娥. 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实践探析与完善建议[J]. 中国检察官, 2020(16):4.

[4]渠成林, 刘佳. 检察公益诉讼视角下的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J]. 中国检察官, 2021(2020-23):5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