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律师保密义务的范围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5-09
/ 2

浅谈律师保密义务的范围

朱君臣

扬州大学法学院 江苏省扬州市 225127

摘要:律师的保密义务在行业内已形成共识,但是,律师保密义务的范围却存在争议。律师的保密义务常常与言论自由、保密义务豁免联系在一起。原则上,律师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同时,对一方的保密义务也是对另一方的保密权利。律师也不应当一味默守陈规,如果所保有的“秘密”是违法的或严重侵害他人权益的,为了实现实质正义,律师可豁免保密义务。

关键词:律师 保密义务 言论自由 豁免

  1. 律师保密义务的定义

律师的保密义务,一般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未经委托人的许可,不得披露或公开在办案时获得的有关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如果不当公开或披露这些信息,往往会对委托人产生重大消极影响,所以很多法律法规均要求律师有为委托人保密的相关责任。保密义务是律师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也体现了律师的职业性质。如果律师违反了保密义务,因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不管依据合同关系还是侵权关系,均要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律师是依照委托人的要求或者授权公开一些信息,同样不能超越委托人授权的范围。

有关律师保密义务的定义和内容,《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1和《律师法》第三十八条2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另外,这两个法律条文同时也说明对于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与委托人相关的信息,律师有权拒绝向外界透露。基于律师与委托人、被告人之间的特定关系,律师有义务为委托人或被告人保守秘密。但如果律师不论秘密的缘由和种类,一味予以保密,则可能会包庇犯罪行为,不利于维护当事人权利和公平正义。

二、律师保密义务的范围

内容范围

根据上述两个法条的规定,委托人不愿泄露的信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这四类信息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律师披露的,也即律师保密义务的直接来源。应当承认,法条的规定并不全面,其他国家的律师保密义务范围一般都延伸至以律师职业身份所知晓的信息,这比我国法律规定的范围要广。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律师知悉的秘密也不限于“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3比如,一般的刑事案卷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是实践中也属于保密义务的内容。

效力范围

效力范围的概念类似于时间范围。我国法律对律师保密义务的效力范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私法领域中“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保密义务的效力范围应当结合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来确定。如果当事人与律师的委托合同中没约定具体的保密期间,根据法条的精神,律师的保密期间应当是长期的,即包含委托合同成立之间、履行期间、终止之后。

对象范围

保密义务的对象,一般指的是司法机关。律师有拒绝作证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对其当事人不利信息的权利。此外,律师还应当向委托人的亲属等人保密。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律师如果向委托人的亲属披露案情,这极有可能为未被羁押的同案犯提供了串供、毁灭证据的便利,会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4不过,在案件的不同阶段,是否对委托人及其亲属保密有不同的要求,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律师在执业期间了解到的信息都是关于委托人本人披露的,那么对其就不存在保密义务的说法。

三、律师保密义务与言论自由的边界

律师言论自由的边界

律师也是公民,也应当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言论自由。但是,律师享有的言论自由拥有一定的边界和约束。律师不应当打着言论自由的旗号,没有边界、信马由缰,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能损害其他法律主体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没有脱离义务的权利,没有脱离约束的自由。《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就是言论自由的边界,言论自由决不能成为恶意捏造、煽动、诋毁甚至诽谤的挡箭牌。5律师是社会的良知与理性所在,要维护这个职业的社会价值,就必须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行使权利。

律师因正当目的披露信息不违反保密义务

近期,北京某律师因在微博上披露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行为,被某区司法局处以停业一年的行政处罚。该案因涉及到律师庭外言论自由的边界问题,引起了巨大社会反响6。在实行依法治国战略的今天,应当以法治的标准和更加审慎的态度来对待这个问题。应当承认,《律师法》针对刑事案卷的保密态度是明确的,但律师发现刑讯逼供证据后在网上反映,是为了案件能够得到依法公正处理,这样的行为在主观上,目的是正当的。客观上,在自己的当事人遇到如此不公的遭遇时,如律师继续沉默,实际上并没有尽到全力维护当事人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这也是违法的。有关规定认为律师不能上网曝光刑事侦查中的违法行为,要求律师保守违法的信息,这样的规定本身就是逻辑错误。法律规定了任何人都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律师当然也是如此。如果不让律师指出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这样的规定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会让刑事诉讼中本来就失衡的正义天平更加难以平衡,社会将背离法治和人权的基本精神。应当遵循实质解释的原理,认定律师因维护他人合法权益在网上公开案卷不违反律师的保密义务。

四、律师保密义务的豁免

(一)律师保密义务的豁免

律师保密义务的豁免,是律师保密义务的另一层面。律师保密义务的豁免,通俗的意思就是指律师在某些情形下,有权不予保密。不予保密的对象包括委托人和司法机关。我国律师保密义务的豁免条文集中在《律师法》第三十八条,律师对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应当予以披露。换言之,对于那些非威胁到公共安全之类的信息,律师有拒绝披露的权利。同理,上述的案例中,如果律师在网络上公开刑讯逼供的事实,应当属于保密义务豁免的情形,不应追究律师的责任,否则就会出现“刑讯逼供者安然无恙,举报刑讯逼供者却受处罚”的尴尬境地。

)保密义务同时也是保密权利

为完善我国的律师保密义务,还应当正确处理好律师保密义务与保密权利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辩护人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刑诉法通过该条规定,首次在立法层面明确了辩护人有权对在执业期间知悉的委托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这是一种权利,而不仅仅是义务,此举意义重大。辩护人在履行保密义务的同时,赋予其执业保密特权,才能消除辩护人的执业风险,防止司法机关对律师滥用公权力,从而更有效地保障辩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律师保守执业中获取的秘密是律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当事人不自证其罪原则的自然延伸。律师也应当正确行使其保密权利,应当以律师享有拒绝作证权作为处理公民作证义务与律师保密义务关系的分割点,类似于律师的言论自由,律师的保密权利也应当拥有一定的边界,如果律师所保守的秘密可能伤害他人或损害公共利益,则此时保密权利应当让渡于保护他人的义务。律师既要合法合理地保护当事人的秘密,同时也要合法合理地行使保密权利,更要合法合理地履行保密义务。

五、结语

律师的保密义务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但保密义务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律师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但对一方的保密义务同时也是对另一方的保密权利。特别是针对办案机关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律师不仅可以豁免保密义务,还应当及时制止或披露这些行为,以实质维护司法公正。


1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2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3 司莉:《律师保密义务有关问题的探讨》,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

4 程涛:《论律师制度的执业秘密》,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4期。

5 杭州律协:《言论自由,就没有边界吗》,杭州律协网2017.8.14,https://www.sohu.com/a/164565141_99962832。

6 何海波:《律师庭外言论的法律边界》,载新浪微博2021.1.5: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589989169070451。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