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检察官业绩考评机制探索与构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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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检察官业绩考评机制探索与构建

任全明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随着司法改革的纵深推进,基层检察机关亟待构建符合改革趋势和检察职业特点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评机制。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检察人员工作业绩,督促其提升业务能力和综合素养,可以提升检察机关业务管理水平,为司法改革提供有力支撑。现结合基层检察人员业绩考评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以期构建符合检察职业特点、规范可行的基层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评机制。

  1. 检察官业绩考评概念

检察官业绩考评是将业绩考评的方法和理念引入到检察官管理工作中形成一种管理模式,是检察队伍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检察官业绩考评是指根据司法改革后检察官的自身岗位要求以及职责任务,按照规定的业绩考评原则、考评办法、考评程序和考评细则,通过人工管理和科学技术智能结合的办法,对检察官在履行岗位职责中所呈现出的思想动态、行为表现、工作效率以及工作效果等多项因素为考核依据进行的业绩考察,并作出客观公正考评的过程。实现态度、行为、效率、效果有机统一,是检察官业绩考评的目标价值追求。

  1. 检察官业绩考评的特点

一是全面性与重点性。司法体制改革以后,检察机关的工作方式与改革前有了很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案件是根据统一业务系统进行分案、流转、办理和审批的,更具有规范性,案件承办人的职权更大,相应承担的责任也更加具体。因此员额检察官的业绩考评是对检察官工作业绩和司法行为进行全方位的考评。内容上整体考评检察官的态度、行为、效率、效果,结构上设立考评主体、考评指标、内容、方法等,同时又要根据不同考评对象、类型有所侧重,对重点因素进行重点考核。

二是客观性与规范性。检察官业绩考评必须按照员额检察官在工作中的真实表现,根据组成的考评委员会按照出台的实施方案中设定的考评标准和考评指标做出真实客观的考评。业绩考评制度是一个系统规范的制度,不管是考评的程序、考评的标准、考评的内容、方法,还是考评结果的运用都要按照规范性的规定严格执行。

三是系统性与多样性。在业绩考评体系中,以系统整体目标优化为准绳,考评指标、方法、过程和结果每一个环节均是系统的组成部分,协调系统中各部分相互关系,使之相互关联、环环相扣,形成一个严密的考评系统。检察官所处的业务部门不同,业务职能有所不同,其考评既有共性也有差异性,因此考评制度具有多样性的特点。

四是监督性和全程性。检察官的业绩考评通过对业务工作和服务意识进行考评并依据最终的综合考评意见实施奖惩,因此对检察官具有一定的约束性,通过客观公正实施业绩奖惩,可增强检察官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帮助他们更准确的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并准确定位自己,进而提高的业务水平和为民宗旨。

五是科学性与公平性。科学性主要表现在指标全面、比例合理和管理科学。司法体制改革和内设机构改革以后,检察工作的新模式运转以及改革后成立的“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都要求考核标准的科学设置。各检察机关考核实绩时要因地制宜。部门人员数量、案件数量、部门工作属性、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共同协调等多重因素影响考核标准的设置,所以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平对待。

六是改进性和公益性。检察官业绩考评最终结果是促进业绩改进,通过精神和物质等方面的激励,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也可以矫正失职行为,降负面影响,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获得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认同和支持。

三、基层检察业绩考评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基层检察院业绩考核更偏重于业务条线考核和检察院整体考核,对检察人员个人的考评始终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且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评价内容缺乏针对性。当前,对检察人员的考评按照公务员的考评模式进行,主要内容是“德、能、勤、绩、廉”,过于重视结果而未能重视产生结果的过程,难以有效发挥业绩考评的约束、激励、引导作用。第二,评价指标缺乏合理性。现行评价指标主要是上级检察院就业务工作质效确定评价指标种类和指标数值,忽视了对检察人员个人信仰、专业素养、工作状态、岗位实绩等的考量,难以体现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乃至不同业务条线检察官之间的差异。第三,评价方式缺乏连贯性。当前,检察工作业绩考评主要是按年度或者某类工作完成的时间段,通过听取述职、民主测评、查看资料等静态考核方法进行评价,本质上是结果评价、事后评价、一次性集中评价,难以实现对检察人员一定周期内全方位的立体考量。第四,评价结果缺乏激励性。当前,检察工作业绩的评价结果不能直接用于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个人选任、晋升、奖惩等职业生涯关键节点,易损害考核制度的激励功能,考评目的也不能完全实现。第五,考评机构缺乏稳定性。一些基层检察院由考评小组之类的临时议事或者协调机构负责考评工作,没有特定的、专门的、长期的考评机构,无法保障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四、基层检察官业绩考评规范化运行的对策

(一)深化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重要性认识。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是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员额制改革的重要措施,高检院顺应新时代检察工作要求提出的全新司法管理理念,必将引领和推动检察工作实现新发展。基层检察院应当从思想认识和司法理念入手,认识到检察官业绩考评实质上是一场深刻的司法理念变革,是一场更深层次的司法改革,是为了更好地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工作,也是为了更好地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通过理念引领,为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因地制宜,立足实际,全力构建考评指标体系。各基层院应当围绕省院《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内容和工作实际,按照质量、效率、效果等考评内容,具体设置考评指标和计分规则,作为制定本院考评指标和计分规则的基本依据。一是坚持考评工作本地化探索。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我院在坚持省院顶层设计的同时,结合本院实际,研究制定各部门考评指标和计分规则。二是突出考评工作的岗位化。业绩考评标准与部门职能、职位要求相匹配,体现检察人员的职务、职位差异、工作任务不同。三是重点设计业绩考核规则。去繁就简,对共性标准及常规工作指标可以粗线条的方式呈现,对与实现目标联系密切的项目作为业绩考核重点。四是注重补短板、强弱项。工作哪里不行、哪里落后,重点就考哪里,且把考评的责任压实到分管领导和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以业绩考评促创先争优。

(三)加强组织领导,促进考评工作落实落细。基层院应当把业绩考评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检察长带头研究,亲自安排部署,成立以党组书记、检察长为主任的检察官业绩考评委员会,由政工、案管、各业务骨干共同参与的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办公室,政工和案管部门具体负责,各业务部门积极配合,全力抓好工作落实。同时,坚持群策群力,积极听取、充分吸纳全体检察人员的合理意见建议,解决好具体设计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各项考评指标符合实际不走偏。

(四)树立良好导向,激发检察官主观能动性。在结果运用方面,要坚决贯彻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指示精神,摒弃“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差都一样”的现象,切实发挥业绩考评“风向标”“指挥棒”作用。除考评奖金方面的差距,应当对优秀人员在全年工作评优树先、向上推优、等级晋升等多方面予以倾斜,充分激发检察官的工作干劲、提高工作积极性。建立业绩考评体系,有助使检察官的司法理念由“被动”转向“主动”,促使检察官形成“多劳多得”“不进则退”的良性竞争思维,促进工作作风从“粗放”向“极致”的转变,促进检察工作进一步做细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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