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学肯定性录取政策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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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学肯定性录取政策研究

沈洋洋 

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  200031

摘要:“肯定性行动”这一术语最早出现在肯尼迪总统签发的行政命令中,是美国联邦政府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正式形成的一项政策,用以解决种族歧视问题和性别歧视问题。实施综合选拔招生制度的美国高等教育机构也普遍将肯定性行动应用于教育领域,即采用肯定性录取政策来纠正和补偿因种族歧视导致的少数民族群体受教育机会不均等现象。然而,这一政策的实施却引发了有关学者的广泛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关于肯定性录取政策是否符合平等权原则。本文主要以美国高校的肯定性录取政策为研究对象,对这一政策的合宪法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字: 肯定性行动  种族歧视  平等原则

一、美国高校的种族不平等状况

一直以来,美国高等教育机构中一直存在着种族不平等状况。[1]“种族主义是一种行为,是基于不同肤色而产生的歧视行为,并由此制造人类在社会中的等级差别。”受到长期以来的种族歧视的影响,黑人等少数民族在各个方面都遭遇到歧视和偏见,也包括平等受教育的权利。美国第一个黑人大学毕业生直到1826年才拿到学位。[2]从1636年哈佛学院建立到1866年的230年间,美国只有15-28个非裔美国大学毕业生。一直到1965年,美国大学生中仅仅有4.8%是黑人学生。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到,直到20世纪20年代,美国高等教育的种族不平等问题依然是十分严重的,少数民族尤其是黑人的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仍然存在严重的不平等现象。

二、美国大学肯定性录取政策的实施

(一)肯定性录取政策的概述

“肯定性行动”是由美国联邦政府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正式形成的一项政策,用以解决种族歧视问题和性别歧视问题。法哲学教授肯特格·林沃特认为:“‘肯定性行动’指在一些有利的计划中,试图使代表人数不足的群体成员(常常是受到歧视的群体)进入到更高程度的状态。” 肯定性录取政策是肯定性行动在教育领域的实施,是美国大学为了扩大少数民族学生入学的机会,将种族因素划定在考虑因素之内的一项录取政策。

(二)肯定性录取政策的实施

由于美国高等教育中的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现象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为了提高少数民族的数量,实施竞争性招生政策的大学一直在寻找扩展少数民族招生的方法。这一肯定性录取政策可按其不同形式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即配额制和非配额制。配额制的肯定性录取政策就是在预录取的学生中为少数民族留出一定份额。非配额的肯定性录取政策就是除了配额制以外的所有肯定性录取政策。这一方式被实行竞争性招生政策的美国高校普遍采用。

[3]从有关数据显示,从1964年黑人占高等教育机构学生数的6%到1974年增加到8.4%,采取这一政策对少数民族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的层长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但关于该项政策的合宪性的争议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三、肯定性录取政策的合宪性探讨

(一)关于平等对待原则

[4]《美国宪法》中规定人人都有平等地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美国独立宣言中写道: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公民平等权指的是公民在政治经济和涉及的一切领域内,依法享有同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使其不因任何外在差别而给予区别对待的一种权利”。

(二)肯定性录取政策的合宪性研究

肯定性行动政策自实行以来,就引起了各方争议,所有争议中一个焦点问题就是关于高等教育机构的肯定性录取政策是否符合宪法的平等对待原则。

针对这一问题持有的否定观点归纳如下: 其一,肯定性录取政策是对白人的一种反向歧视,这种优惠待遇即便有助于改善高校对黑人学生的录取问题,帮助其获得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但却损害了条件相当的白人学生的权益,因此出现了用一种歧视来消除另一种歧视的情形,就也是所谓反向歧视。

其二,在大学的肯定性录取政策中,白人申请人并没有被当作一个个体来加以评断,而是作为一个种族群体而被判断。肯定性录取政策是以少数民族尤其黑人的名义而给予个别人好处或者优待,这违背了有关平等权的要求。

其三,有白人受害者认为黑人在历史上一直遭受到歧视待遇,把这一问题的责任归咎于他们是不公平的,使得她们成为是无辜的受害者,剥夺了她们平等受教育的机会。

美国宪法学者肯特·格里纳沃尔特认为黑人应当受到优待的理由是黑人遭受了应予补偿的歧视,给某一特定群体一些优惠政策,并不一定是违背了平等对待原则。实施肯定性录取政策,把更符合要求的白人学生排除在外,可能会出现暂时的不公正现象,但这是为了补偿一直以来黑人学生受教育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待遇,以此逐步调整黑人学生的入学比例,从长远利益出发,是为了实现平等受教育权。

(三)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录取案

自美国高等教育机构采用肯定性录取政策开始,便开始不断地面临司法挑战,以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录取案为例:本案原告是一位密歇根白人居民,他以较为优异的成绩报考密歇根法学院,但最终并没有被法学院录取。她要求法学院录取他,并提供补偿损失和惩罚性赔偿,同时要求学校出台禁令禁止法学院基于种族的歧视。地区法院对此案的判决认为:法学院在录取中考虑种族的做法违宪。本经上诉后被最高法院推翻原判决。从最高院的判决可以看到,为了消除高等教育领域以及美国整个社会存在的过去或现在的种族歧视影响,一个高等教育机构可以在它的录取过程中使用种族或者性别去纠正因过去的歧视行为所带来的影响。但是,肯定性录取政策的实施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合法的,大学需要证明因种族因歧视所产生的影响仍然存在着,随后才可考虑将该政策作为一种补偿手段。

结  语

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尽管黑人的处境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种族歧视问题还没得到实质上的解决。受到歧视和偏见的持续影响,黑人等少数民族不能享有平等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手段来增加黑人等少数民族的高等教育机会,从一点来看,肯定性录取政策是必要的。实施肯定性录取政策,可能显得太过形式化,可能会出现暂时的不公正现象,但这同时这也是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平等、从根本上消除种族歧视的一种手段,为了实现长远利益上的更大的机会均等所付出的代价。美国大学实施肯定性录取政策,是给予那些因种族歧视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少数民族的一种补偿。然而,大学在实施该项政策时,应在其自身对于过去歧视现象的影响下加以纠正,并且对该项政策进行严格的审查,并且明确“种族”是作为录取标准的其中一个因素,而不能是决定性因素,同时减少这一政策所导致的副作用,进而实现未来白人与黑人在受教育机会均等方面的长远目标。

参考文献:

1、山森铁直:《认识多民族的美国》,《世界民族》1998年第3期,第61页。

2、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先发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492-493页。

3、胡锦光、韩大元著:《当代人权保障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8页。

4、徐力:《美国选择性大学的肯性性录取政策》,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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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森铁直:《认识多民族的美国》,《世界民族》1998年第3期,第61页。

[2] 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先发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492-493页。

[3]  徐力《美国选择性大学的肯性性录取政策》,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70页。

[4]《美国宪法》修正案(1868)第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