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令审判实践之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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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令审判实践之探讨

丁浩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一、家庭教育令的产生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两部法律的先后施行,我国正式开启“依法带娃”时代。《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总则后的首章便是“家庭保护”,尾章则是“司法保护”,家庭保护被置于未成年人保护中的首要责任位,而司法保护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则处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兜底位。当首要责任主体家庭教育缺位时,司法该如何兜底保护,于是家庭教育令应运而生。《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该法条作为审判实践的直接依据,2022年我国开启了家庭教育司法保护的元年。

二、司法审判实践概况

2022年1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并针对案件中监护人监护失职的情况,发出了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法院在审判实践的摸索中走出了家庭教育保护的第一步。截至2022年上半年,结合全国各地法院的案例来看,家庭教育令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诉前家庭教育令

诉前的家庭教育令需依申请做出,即相关职能部门、相关社会团体,也可以是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近亲属直接请求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的情形。上述申请人在接触未成年人或其家庭中,发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义务履行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但根据目前实践,此类案件相对较少,原因主要是当前社会公众对家庭教育令的认识不够;其次是相关职能部门或团体职责模糊不清、申请人主体不明确,导致申请人缺位;再者就是司法审判中缺乏具体条文细则的指导。

(二)诉中家庭教育令

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家庭教育令多见于审理中的案件,诉中家庭教育令以依职权与依申请两种方式相结合,实践中以依职权为主,依申请为辅。目前,诉中家庭教育令主要集中于以下两类案件:

1、刑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细究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背后成因,家庭教育问题占绝大部分,如父母监管缺位、不当的教育方式等。2022年4月湖南省郴州市某区少年法庭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发现被告人自幼失去父爱,母亲疏于管教,导致孩子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往,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故向其监护人发出《责令接收家庭教育指导令》。

2、民事-家事审判案件

家事案件审判及执行中,如离婚纠纷、探视权纠纷、变更抚养关系、抚养费纠纷常常涉及未成年人的家庭生活及相关切身利益,其中隐藏的家庭教育问题在案件审理中会慢慢显露出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发出了较多家庭教育令。如湖南的全国首例家庭教育令中,就是在一起抚养权纠纷中发现母亲疏于孩子监护及教育的情形,针对母亲发出了家庭教育令;又如2022年2月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一起离婚案件纠纷中,发现父亲有打骂孩子行为,法官察觉出孩子的心理状况亟待呵护,遂向该名父亲发出家庭教育令,对其不当的教育行为予以纠正。

以上两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的工作重点存在一定区别。

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问题更容易发现,以未成年人犯罪结果出发,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也更容易认定,而且法官可以直接接触到未成年人本人,对于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有更为准确的把握。

家事审判中的难点及重点在于认定家庭教育问题是否真实存在,以及问题的严重程度是否达到了法院依职权干涉的程度。一方面,由于诉讼双方的对抗关系,两方的表述常常存在矛盾,而家庭生活的复杂性决定相关问题举证困难、真假难辨,有时当事人为了达到其诉讼目的,在家庭教育问题上做出夸大或虚假表述,导致这类案件的处理难度较大。笔者以为,这种情况下,可以参考北京地区的实践做法,引入强制性相对较弱的家庭教育指导提示书,在案件中审理中或判决后就父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权利行使注意事项等做出指导提示,对父母的家庭教育仍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及规制效果。另一方面,家事审判中的未成年人多处于“隐身”状态,家事审判的法规中只有少数情形下法官才需征询未成年人本人的意见,其他情况下除非监护人配合,法官缺少可以直接接触未成年人的渠道。

三、家庭教育令的执行困境

家庭教育令的目的是针对家庭教育中的不当、缺失或者严重失职,但又未达到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给父母一个纠正自我问题、修缮家庭教育的机会,其目的在于纠偏、纠错,不在于惩戒、事后追责。但若家庭教育令的形式缺乏了惩戒及追责,则相应执行效果又会大打折扣,实践中如何落实家庭教育令是最棘手的问题。

以湖南与深圳的两个地区的案件为例。湖南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设置有效期为一年,在失效前对被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情况进行评估,被监护人或密切接触被监护人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家庭教育令;如义务履行人违反裁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评估结果,相关单位或监护人、近亲属等还可以提起其他相关诉讼,比如撤销监护资格的诉讼等。深圳法院则是以裁定的形式发出家庭教育令,家庭教育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不设置复议申请程序,也不设有效期限,即使义务履行人已经依法履行,家庭教育令也无须撤销,形成家庭教育指导与规范的长效机制。

以上两种做法都是对家庭教育令执行落实的一些探索,但不论是哪种形式,都需法院、检察院、妇联、儿童权益保护机构、公益心理社会组织等各种组织机构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后续配套的回访机制、评估机制,建立起有效的常态化运行制度。例如目前有的地区建立起由法院与区妇联、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联合设立的涉诉“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室”,专门负责这方面的工作。

四、家庭教育令的重要意义

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截至2022年5月,北京市累计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提示书及家庭教育指导令116份;截至2022年5月30日,福建全省法院共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家庭教育督促令等420份。由此可见,家庭教育令具有普遍的需求性。家庭教育令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唤起家长对家庭教育问题的重视,帮助家长树立依法教子的意识,提高科学教子的能力,督促其正确履行家庭监护职责,是积极探索法治教育与家庭教育工作联动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靳昊:《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为孩子撑起一片法治晴空》,载《光明日报》2022年6月11日。

2、图片新闻《人民法院报》2022年4月10日。

3、《今年以来福建全省法院共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家庭教育督促令等420份》-人民网http://fj.people.com.cn/n2/2022/0530/c181466-35293059.html

4、《深圳开启“依法带娃”,家庭教育令一经生效长期有效无需撤销》-南方网https://edu.southcn.com/node_a61d7f4d71/148be5dd2b.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