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的繁衍与家庭——读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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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的繁衍与家庭——读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

加帕热艾力·穆太力普

(北方民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宁夏 银川 750021)

摘要: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是根据摩尔根《古代社会》和马克思对此书留下的笔记与摘要加之自己对家庭、种的繁衍(人类自身再生产)、生活资料的生产等问题所著。在书中他种的繁衍、人类历史与家庭产生发展,以唯物史观做了详细的论述;基于私有制产生与两性关系的发展为线索,以辩证关系看待了种的繁衍、人类历史、家庭产生发展之间的关系从而解释了家庭产生发展与种的繁衍之间的互相关系。认为人类历史的存在与发展,以种的繁衍和物质资料的生产为前提与基础,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中二者的关系以共同发挥着的作用。

关键词:《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家庭;种的繁衍

一、人类历史与种的繁衍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首次系统阐述唯物史观,认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即,人类的历史不过是人通过自身创造性的实践活动不断发展自己的过程。发展是需要人的长期存在,因此人类自身的繁衍活动,两性关系表现的结果,是创造人类历史的前提。马克思为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做了详细系统的研究及摘要,恩格斯根据其摘要并融入自己的研究,写下《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以下简称《起源》)一书,并为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发展做了重大贡献,他写道:“历史的决定性因素之一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1]]可见,他认为人类迄今为止的所有活动都可以被概括为两种活动:一种是生活资料的生产,即人类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的活动;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群的繁衍,称作人类的再生产。恩格斯认为:生活在相同时代与环境之下人们的社会制度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并认为社会制度在较大程度上受血缘关系的支配。[[2]]这就说明,人类的总的生产力同时被作用于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类自身的再生产。在原始社会人类的物质生产能力极其低下的时候,在人类几乎没有任何办法去克服大自然施加的种种不利的条件的时候,保持种群的繁衍及延续就成为人类活动的根本目标,此时人类的一切物质资料的生产都是围绕着人类自身繁衍而开展的,于是相应的产生了一整套为原始人类血缘团体的延续而服务的生活方式,这就使血缘关系的支配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制度。

随着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不断深化,改造自然界的能力也随之加强,同时提高了人类在繁衍自身的安全性,随之有了更多的劳动生产力,人类生产的物质资料在满足原始部落的消耗后,便出现了生活资料的富余,私有财产的出现成为可能。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总是处于一个不断提高的趋势,所以建立在私有制这一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制度在某一段时期内总是得到不断地加固。随着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和母系氏族的解体,阶级社会出现,男权社会兴起。原本需要整个部落才能维持的种群繁衍,已经被分裂到由男性主导的各个家庭内部,因此维持人类的再生产,已不是人类物质资料生产的主要目的了。人类的劳动关系转移到以家庭为主,原始的血缘关系对人类生产的支配作用逐渐消退,反而是人类的生产倒过来开始支配血缘关系,这种支配关系,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女性对男性的依附和男性对女性的奴役以及由此展开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被全面异化的两性关系。

当劳动还很不发达的时候,人类为了种群的延续总是把生产受制于血缘关系,让生产为血缘的延续服务。当劳动发展起来的时候,人类为了私有财产的延续,反而开始支配血缘关系,利用血缘关系为私有财产服务。可见,不管人类是在哪个阶段,这两种生产,即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类自身的生产是同时存在的,只不过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的阶段的不同,其中一种生产对另一种生产起到支配作用。马克思认为:物质资料的生产、种的繁衍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同一历史活动中的‘三个因素’,而不是相同的人类历史活动阶段,并且人的出现时,三者就同时存在着,现在依旧在历史上起着作用。[[3]]也就是说,人类历史的存在与发展,以种的繁衍和物质资料的生产为前提与基础,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中二者的关系以共同发挥着的作用。

群内婚与家庭的产生

种的繁衍在人类历史上,在不同的时期与区域,经历不同的阶段,其关键在与两性关系变化。恩格斯在《起源》一书中,论述的两性关系的变迁的历史的实质,是这两种生产(即,人的再生产与物质资料的生产)的历史关系,是其中一种生产从取得支配地位到被取代支配地位的历史的发展的原因。这个原因,始终贯穿着两性关系的历史变迁,始终贯穿着男性逐渐取得社会生产的主导权而女性社会地位不断下降的历史现象。恩格斯在摩尔根的“婚姻家族史分期法”的基础上,在其《起源》一书中,把人类婚姻发展史分为:血缘家庭(族内群婚)、普那路亚家庭(族外群婚)、对偶家庭(群婚到个体婚的过度形式)、专偶制家庭(一夫一妻制家庭)。

血缘家庭是群婚制的初级阶段,摩尔根判断到,在血缘家庭之前,存在过一种原始的状态:部落内部流行毫无限制的繁衍关系,因此,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的同时每个男子属于每个女子。当时的人类还没有完全脱离动物的属性,面对陌生的自然,人类的死亡率远远高于生育率。所以种的繁衍能力的强弱是决定一个种族能否存活下去的关键。于是当时人类为了延续种族,不得不将所有的生产力放在了人类自身繁衍上。所以,部落内盛行杂乱的关系是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持种群的繁衍。在这个时期,家庭是不存在的,因为这种杂乱的关系使得人们无法区分辈分,整个部落是作为一个繁衍共同体而存在的。

后来,年龄和性别为基础的自然分工方式的产生,使年龄相近的人们做相同的劳动,青壮年负责食物获取,老年人看家守院、教育儿童、简单制造工具等等。劳动力大大提升,专属某一族群的共有财产较为丰富,于是产生了按年龄划分族群内部的选择配偶的方式,其目的是保护以及增加族群的财产,人们就由杂乱状态过渡到了血缘家庭。按年龄划分族群内隔离祖先、双亲、子孙、子女之间的关系的发生,这是人类婚姻史一大进步,但是,这种家庭形式兄弟姊妹相互关系存在。换句话,这种家庭形式限制了不同辈分之间的通婚,繁衍的范围被限制在了同辈男女之间。这个时候,因为出现了辈分的区别,家庭的形式才正式出现。

两性关系,既然叫两性,就说明这不是一个人的事情,而是至少两个人的事情。人是社会的人,既然是人,就说明人一定处在某一特定的社会关系中,跟其他的人在生产上有着一定的联系,在这些联系的基础上,两性关系才能发展起来。而两性关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这些历史时期又是由不同生产力水平决定的。目前普遍的两性关系表现为人类为了人类自身的再生产而结成的关系。

三、群外婚与家庭的发展

对于无限制杂乱关系相比,血缘家庭的产生,在人类婚姻家庭史上的“开天辟地”的大事。但是,这种血亲婚配,对后代的体质和智力的发展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良影响。血缘家庭的产生,开始限制近亲繁殖,某种意义上的“家庭”产生。群内婚到群外婚的发展更是人类婚姻家庭史的关键。

普那路亚家庭又称为“族外群婚”,这是一种相对先进的集体婚姻形式,禁止旁系亲属之间的生殖关系,由于女性与其他非血亲男性之间仍然是群婚关系,所以“谁是孩子的父亲是不确定的,但谁是孩子母亲是确定的。”世系只能从母亲方面来确定,一个组成确定的、彼此不能结婚的女系血缘亲属集团,即氏族,形成了。普那路亚的家庭的主要特点是:即一个家族的一群男性和另一个家族中的一群女性相互通婚,而家族内禁止通婚。普那路亚家庭由于族外婚的实行,避免了近亲婚姻带来的弊端,它可以提高人口的质量,对人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对偶家庭是一种从群婚过渡到个体婚的婚姻家庭形式。所谓对偶婚家庭,是男女双方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夫妻关系。这种对偶婚家庭是不稳定的,通常男性在多个妻子中有一个主妻,同样女性也在多个丈夫中有一个主夫。群婚制仍然以特定的形式残留在其中,由于此时生产力很不发达,部落仍实行原始公有制经济,女性在家庭中占统治地位。

在群婚制中,人类逐渐发现了自然选择对人口质量的影响,并开始运用主观能动性去改变人种的质量,许多婚姻禁忌便应运而生。群婚制因为越来越复杂的婚姻禁忌而变得越来越不可能。氏族之间越来越排斥血缘亲属通婚,对偶婚制也就伴随着这种排斥而产生。而这些婚姻禁忌在部落中则表现为道德的形式。恩格斯赞同了摩尔根的分析:“自然选择原则在发生作用的最好说明。”在自然选择的作用下,婚姻被逐渐局限在一男一女的范围内,原始的群婚制度逐渐消亡。

人类进入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时是对偶家庭的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出现了——畜牧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被驯养的家畜使得人们付出少量的劳动即可获得充足的食物,社会增加了许多财富,人们在生产出维持自己的生活产品的同时还有了剩余。此时人类面临着一个新的问题,随着物质财富的增长,“这种新的财富归谁所有呢?”起初这些财富属于氏族,后来就逐渐转变成家庭的私有财产。既然这些财富由家庭为单位创造出来的,那么这些财富也很自然的属家庭所有,私有制便产生了。私有制作为剩余产品交换的前提,使得劳动力具备了价值,此时,占有劳动力就意味着占有更多价值,隐含在这一变化之中的是一场人类史上最伟大的变革——社会开始分裂为两个阶级——剥削者和被剥削者,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首次出现在人类历史中。

与此同时,家庭中男女地位也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一旦财产归男性所有,男性就能确立在家庭中的统治地位,“财富便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据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废除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原动力。”原先需要整个部落合力才能保障的人类的繁衍现在只需单个家庭就可以承担;原先人类的繁衍活动是整个部落共同的事情现在被归于私人的事情;原先只能确认自己的生身母亲现在又确立了确实的生身父亲。男性作为家庭物质资料的所有者和家庭经济的统治者,相对于不掌握任何生活来源的女性,男性对女性人身依附关系上的支配权就确立了。

现代文明的产物一夫一妻

在“成对配偶”的家庭形式中,“群”已经缩减到只有两个“元素”的单位,即一男和一女。专偶制家庭也称作“一夫一妻制家庭”,它是对偶制家庭发展而来的。专偶制家庭的确立标志着男权社会的确立,也标志着女性开始彻底被男性统治的开始。男性为了保障自己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并确保私有财产能够准确无误地传给自己的子女,严格地规定了对女性的专偶权,这种专偶权也仅仅是针对女性而言的。现在已经不像对偶婚那样散漫——多个外族男子可以占有一个本族女子,同样的,多个本族女子也可以占有一个外族男子。由于私有财产的所有权的确立导致女性丧失了除家务劳动和生育子女之外的一切有价值的劳动,为了获得生活资料,女性不得不选择依附男性,而家务劳动和生育子女也因为家庭范围的缩小而脱离了社会劳动的范畴,被内化为私人的事情,在私有制下,这种事情是为男性保障和延续私有财产服务的。

由此,不同于对偶制,单个男性可以占有多个女子的同时,单个女子只能被单个男子占有。这种婚姻关系变得更加牢固,这种关系现已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而丈夫拥有了单方解除的权力。“专偶制由于它的特殊性,变成了只对妇女的专偶制。这种性质保存到了现在。”在男权社会,规定了一系列道德的、法律的规则来限制专门针对女性的专偶制(这些规则在人类早期国家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而男性,作为生活资料的实际所有者,可以随意支配与其他女性的关系。

这种只针对女性的专偶制,造成了这样一些后果,把女性从人异化成生育工具和照管家务的物件,妻子反抗异化的活动成为专偶制下家庭矛盾最初的表现形式,“旧时关系的相对自由,决没有随着对偶婚或者甚至个体婚的胜利而消失。”妻子在婚外与其他男子发生关系的行为作为群婚制的一种残留形式——作为迫于生活资料而委身于男性的自我异化和为了追求个人权利的实现而反抗这种异化的矛盾的表现——与专偶婚并存着。

所以可以看到,所谓专偶制,不过是女性被针对的专偶制,事实上是男性专享的群婚制,在私有制条件下的专偶制并不是真正的专偶制,因为男性在拥有广泛自由的性权利的同时限制了女性的性权利并把它异化为生育子嗣的手段。单纯的专偶制并不能充分说明文明社会的两性关系的全部内容,除了针对女性的专偶制,还必须要有“其他方式补充”的专偶制才能说明。

从两性关系的历史变迁可以看出:在人类自身的生产从支配地位逐渐退居次要地位,人类物质生产逐渐支配人类自身生产的过程中,生产力是这一变化的决定因素。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变化决定了这两种生产的相互地位,同时,这两种生产的运动又是人类生产力在不同时期的主要表现形式。弄懂两种生产的变化关系的原因对于解释人类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对于解释两性关系的变化发展也起着重要方法的作用。恩格斯认为,真正的婚姻应该建立在爱情这一基础之上,当婚姻失去了其保护财产的属性之后,婚姻将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而是两性爱情的结合形式。消灭私有制这一维系针对女性的专偶制的经济基础的才应该是真正的婚姻,当私有制被消灭的时候,建立在私有制上的一切经济的、政治的制度也将消亡,那时候自然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婚姻了——在我们消灭现有的婚姻制度之后,我们才有可能去谈真正的婚姻。

当把私有制消灭以后,生产资料属社会所有,财富是社会财富,社会的经济单位不再是家庭,婚姻家庭的经济基础从根本上发生了改变。一切物质生产甚至是子女的抚养都成为社会的事业,而家庭将成为生活单位。家庭生活不必再承担繁重的劳动,一切关于生计的问题都将得到解决。那么,一夫一妻的专偶制家庭也就能够真正实现了。此时的专偶不仅是对女性的要求,同时也是对男性的要求。

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中写道:“真正的国家、真正的婚姻、真正的友谊都是牢不可破的,但任何国家、任何婚姻、任何友谊都不完全符合自己的概念。”[[4]]人们在被异化的婚姻中寻找爱情,就好像在彼岸世界的虚幻中寻找此岸世界的真理,而我们往往只有在婚姻被埋葬的那一天,我们才会处于有婚姻的社会。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人民出版社.2001(第二十一卷)第一版,序言29-31.

[[2]]恩格斯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2

[[3]]侯惠勤.《德意志意识形态》的理论贡献及其当代价值[J].高校理论战线,2006(03):16-24.

[[4]]易有禄.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中的立法思想探析[J].求实,2010,No.353(09):62-65.

作者简介:加帕热艾力·穆太力普(1994- ),男,维吾尔族,新疆喀什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与民族地区道德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