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学研究的目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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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学研究的目的

刘雅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  南阳  邮编473000

摘要:在科学研究领域中,对于法学方面的研究工作至关重要,其是一种具有常规性、学术性、目的性的研究活动。从目的性而言,法学研究者是研究主体有目的性的智力活动,意在探求法律和法律现象的真相、性质和规律;从学术性的角度而言,法学研究不同于法律宣传和法律教育,它是主体为探求法学领域中的新颖性、可靠性知识而进行的专门型的学术活动。质言之,研究不是对已有成果的重复述说,否则研究者对人类思想就无所增益;研究也不是随意提出新奇的观点,而是需要以扎实的论据作为支撑。创新是学术研究的生命,法学研究亦不例外。正如学者所言:“对创新性研究的重要性,再怎么评价都不过分。尤其是,高等院校中的学术研究应当挑战现有的知识,提出创造性的观念。

关键词:法学;研究;目的

引言

作为一种常见的学术研究类型,法学研究在内涵上怎样定位,其研究对象和研究目标如何,是一个亟需在学理上加以界定的重要话题。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如果法学研究上不讲“章法”“程式”,那就既欠缺学术研究的必要规矩,同时也难以与其他学科的研究进行交流对话。为此,需要在对哲学社会科学通用的“研究”词义上,提炼出法学研究的应有内涵。

1法学研究相关概述

毋庸讳言,法学研究有着几千年的历史,在其中法学家们总结、归纳了诸多的研究方法,如价值分析法、实证分析法、语义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但问题在于,面对如此繁杂的方法类别,正确的方法只有一个或者一种,如果我们在研究中能够找到那一个最为合适的方法,对于研究来说可能事半功倍,也能够取得预期的研究成果。正因如此,不同研究方法的优劣,就一直是学界所关心的问题。例如,在坚持实证立场的学者看来,只有通过观察、调查、实验等实证手段才能获得真正的、可靠的知识,因为它能够排除结论上的不确定性,从而使研究的结果精确、可靠。固然,这种科学主义的态度值得提倡,但研究的实践却恰恰表明,法学理论的诸多问题,并非都是实证所能发现且能予以解决的。例如,在现代法律上,我们承认任何一个人都是适格的法律主体,这是以人有“人格”作为前提和基础的,并且人具有与他人相同的人格,又是以所有社会成员都和他人一样平等地享有尊严推导出来的。在这里,人格、尊严等法学范畴的确立,并不是通过实证的方式就得以描述、归纳,相反,它依赖的是原理的推导甚至是哲学的假定。有人可能会认为这类先设的假定是一种不具有科学意义的玄想,但是,尊严、人格、主体等法学核心范畴,恰恰是支撑现代法律制度的基石。不承认人有尊严,则人格无从谈起;不认为人具人格,则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将无以证明。同样的例子也可以社会契约论来加以说明。所有的人都明白,无论是历史上还是在当代社会,没有哪个国家是依赖人们签订社会契约的方式而得以建构的,但是,对于现代民主法治的国度而言,又都是以承认社会契约的核心内容为前提的,那就是:人们和国家之间有一个必须相互信守的契约,双方必须诚实守信,不得违反。大体而言,契约的核心内容无非是这样几个方面:(1)国家是人们通过协议而得以构建的公共机构,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们自然权利的让渡;(2)人们之所以将自然权利让渡出来交给国家,是因为国家承诺会保障他们的生命、自由和幸福;(3)当国家背信弃义侵犯人权、鱼肉百姓时,人们有不服从的权利。可以说,没有对社会契约论的接纳与尊重,现代国家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民主国家、共和国家的理想和信念也将烟消云散。

2法学研究的目的

2.1创新知识

为了避免人类社会在相互争斗中趋于毁灭,理性指引人们,要寻找结束自然状态的合理办法。霍布斯由此借用了民法中“契约”的观念,设想由人们之间相互签订契约,共同交出自己管理自己的权利,以取得和平的状态。然而,这必须设立一个人们共同接受的“并具有强制履行契约的充分权力与力量”,因为“没有对某种强制力量的畏惧心理存在时,就不足以束缚人们的野心、贪欲、愤怒和其他激情”。所以,国家就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由此,霍布斯完成了从“人的本性→自然权利→自然状态→社会契约→国家、法律”的逻辑推演。社会契约论不仅是用来解释国家如何生成,更为重要的是,它为人民主权论、政治同意论、法律公意论等影响后世的重要理论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同时,它也塑造了现代法治国家的应有品性,即国家的正当性、国家的道德性、国家的公道性、国家的中立性。至于“翻新”,则是批判扬弃、推陈出新:或是纠正前人研究的讹误,或是解决遗留的理论问题。例如,在法律要素中,我们通常将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视为一个法律所必不可少的元素,那么,法律标准是否也同样是法律的要素之一呢?众所周知,如“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类规定,只能是一个法律标准而不能说是一个法律规则,因为这取决于行为能力确定的核心要素,即以年龄和精神状态来界定不同类型的人是否具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和完全的行为能力。

2.2提炼价值

首先,“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爱自由是人类一种最强烈的情欲”,体现了人性中最为深刻的需要。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便是为了满足自由需要,实现自由欲望,达成自由目的。这体现在法律上,必须确认、尊重、维护人的自由权利,以主体的自由行为作为联结主体之间关系的纽带(例如民法上常言的“意思自治”)。可以说,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则,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上的伟大意义。其次,自由赋予了人们对抗专制统治最为坚固的盾牌。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要想自主地支配个人的生活,规划自己的行动,最大的障碍就是来自权力的非法干预,所以,“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而且就在今天,各种国家形式比较自由或比较不自由,也取决于这些国家形式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当权力主体超越职权、滥用权力时,人们的自由必定会受到损害。正因如此,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再者,自由和解放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极致,如马克思主义者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就是每个人都能获致身心的解放,达到自由、自为的理想状态:“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以自由为根本价值,尊重人的尊严,升华人类本性,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人类社会的前景必定会更加美好③,并最终促成共产主义的实现。

结语

总之,对于法学研究而言,它既不是闭门造车的理论空想,也不是将实证的材料加以罗列,而是要将实证分析和价值分析的路径结合起来。大体上说,研究者应先尽可能地收集相关材料,包括文献资料、立法文本、裁判文书以及调查数据,在此基础上为问题的提出和问题的解决奠定扎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则是要通过价值分析的方法,来抽象出相关理论,或者提出可行的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1](荷)扬·斯密茨,魏磊杰,吴雅婷.法学的观念与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3;118-119;117.

[2]夏征农.辞海(1999年版缩印本)[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126;2094.

[3](德)G.拉德布鲁赫,王朴.法哲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