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的解释——以“北雁云依”案为例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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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的解释——以“北雁云依”案为例

张钰曼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 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摘要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典》中多次被提及。作为一般条款,其外延具有开放性,法官运用其裁判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同的法官对于公序良俗的解释有不同的理解,裁判案件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吊诡现象。因此,必须明确具体法条中关于公序良俗的边界。本文以《民法典》第1015条关于自然人姓名权为研究对象,以“北雁云依例,通过多种解释方法,明确公序良俗在1015条中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公序良俗;“北雁云依”案;姓名权

随着公民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姓名越来越受到公民的重视。好的姓名会伴随着一个人的一生,因此,父母在为孩子起名字时都非常谨慎,想要取得一个寓意好的名字。加之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充分利用权利起名字往往会出现不少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那么在姓名权中,公序良俗该如何解释是判定案件的关键。本文将运用文义解释、立法解释和体系解释三种解释方法分析姓名权中公序良俗的边界,旨在为实务提供参考。

、“北雁云依案基本案情

吕某和张某育有一女两人认为各自的姓氏不够具有特色,又因二人崇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于是根据诗经为其女起名为北雁云依”。当事人“北雁云依”的法定代理人在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时,派出所认为子女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拒绝以“北雁云依”作为姓名。“北雁云依”的法定代理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女儿的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最后法院以北雁作为姓氏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判决原告败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北雁是否可以作为姓氏使用案件发生时,《民法典尚未颁布201411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婚姻法的解释),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民法典1015条具有相同的但书理由

公序良俗的定义和分类

定义与分类

    公序良俗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序指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良俗指一般的道德观念或者良好的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公序良俗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所谓公序,即国家的安全,市民的根本利益;良俗即市民的一般道德准则,二者含义广泛,且随时间的不同而不同,非一成 不变。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我国学者对公序良俗进行了十种分类:(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类型;(2)危害家庭关系类型;(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4)射幸(侥幸)行为类型;(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类型;(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7)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10)暴利行为类型。

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除了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还承担着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作为法律的一般条款其外延是开放的他只是为法官指出一个方向要他朝着这个方向去进行裁判至于在这个方向上法官到底可以走多远则让法官自己去判断[[1]]法官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法官在适用原则裁判时更要慎重不能根据自己的喜恶妄断

姓名权中的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民法典》多处有所体现人格权编关于姓名权的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是关于自然人选取姓氏的规定应当仅局限于当事人真实姓名的姓氏选取笔名译名艺名网名不在该条规定的范围内

对一千零一十五条的解读

文义解释

姓者,统其祖考之所自出;氏者,别其子孙之所自分;姓氏者,标示家族血缘之符号也。中华古姓来源于图腾崇拜,系氏族徽号或标志。可见姓氏体现了一个人的来源是一个人的”。1015条规定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should不等于must”,二者相比较,“should还是有一定的选择空间在此笔者认为选择空间就是1015条的但书规定。“...选取姓氏...这里用词为选取而不是创造然而,“北雁本身并不属于姓氏。“北雁自身并非姓氏

自然也没有可选择作为姓氏的可能。如果允许姓氏自创,可能会导致以后有更多的自创姓氏,这是与姓氏制度相违背,也是与社会的风俗习惯相违背的。

就一般习惯而言父系社会中孩子出生随父姓居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女性主义的觉醒随母姓也成为一种常态也会出现父母双方离婚后孩子改随一起生活的父或母姓的情况有时也会有以父母双方的姓氏合并在一起作为姓氏的情形这些都是被社会所认可的情况也都符合中华民族的伦理观念子承父或母姓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东南亚华人的寻根之旅凭借的就是他们的姓氏可以窥见姓氏对于中国人的重要性小小的姓氏承载着中国人的文化传统和对家族的情感倘若每个人都任意选取自己喜欢的字词作姓氏社会上的人会像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一样社会秩序将会受到冲击假想一个响应三胎政策的五口之家最多会出现五个姓氏容易出现户口管理上的混乱因此从文义解释角度而言笔者认为北雁作为姓氏是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

立法解释

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标示着立法者对于人权的尊重也是我们民法典的一大特色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但并不代表可以无拘无束自由是有边界的权利也应当有边界才能防止权利的滥用民法典尚未颁布前,《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自然人的姓名权“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可以标示着自然人有选择的权利那么可以解释为也可以不选父姓或母姓婚姻法解释为“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相比于二十二条的规定,《婚姻法解释将自然人选择姓氏范围缩小了随后颁布的民法典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原则上删去了进一步把选择姓氏的范围缩小了由该法条的细化发展变化可见立法者对于冠非父母姓是抱有不支持的态度但是为了充分保障自然人的权利仍然给自然人留有余地立法者对于冠非父母姓持不支持的态度对于兜底条款“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中的公序良俗需要做扩大解释一旦难以被社会所接受就应当解释为违背公序良俗

体系解释

1015条位于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姓名权是人格权的具体体现人格权的伦理价值是人格权保护的基础人格权的伦理价值即人的主体价值人的主体价值包括个体价值和群体价值[[2]]其中群体价值是个人价值的生长基础个人价值与群体价值发生冲突时由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出面调节[[3]]自然人的姓名由姓和名组成1015条的规定实际上是规定了自然人的冠姓权自然人出生时姓名是由父母而定而非自己的意愿。《民法典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意味着如果自然人对自己的名字不满意可以自己更改自己的姓名当然包含自己的姓氏。但在本案中,笔者认为当事人选取“北雁作为姓氏虽然满足了个体价值的需求但与基本的群体价值相冲突是与人格权要保护的伦理价值相违背的,此时选取“北雁”作为姓氏是违背公序良俗,不在民法所保护的人格权范围内的。

结论

作为最早创造姓氏的中华民族而言,姓氏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符号,更是象征着一个人的来源。姓氏在通常情况下是要跟随一个人一辈子的符号,因此,对于姓氏的选取要慎之又慎。所以在解释1015条的公序良俗时,要适当的进行扩张解释,将公序良俗的范围进行扩大,减小选取姓氏的任意性,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参考文献:

[1] 梁慧星. 民法解释学[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5.

[2] 孟勤国. 论人格权的伦理价值[J]. 财经法学, 2019(4).

[3] 孟勤国. 论人格权的伦理价值[J]. 财经法学, 20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