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数据类型的授权机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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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数据类型的授权机制

范阿曼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陕西 西安  712046)

摘要:数据产权体系是一种“权、责、利”相结合,协调数据产权和数据管理活动的新范式,包括数据确权、数据授权以及数据权利限制等规则在内的综合体系设计。《数据二十条》将数据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信息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数据授权机制。公共数据中用于公共管理、公益事业的数据,采取有条件无偿开放,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采取有条件有偿开放。针对企业数据,赋予企业数据持有者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数据并获得收益的权利。针对个人信息数据,探索个人数据信托制度,由受托者代表个人利益,监督市场主体对个人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加工和使用的机制。

关键词: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授权机制

《数据二十条》提出构建数据产权体系,探索结构化数据权属分离制度。在数据的创造、流通和使用过程中,个人、企业、社会、国家等相关主体对数据的使用提出了不同要求,确定各数据主体相应的权利义务,探索了数据“持有权、加工使用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模式。这种结构化数据权属分离制度的建立需要解决数据权属清晰问题,对于法律意义上的数据公开,需要对数据共享、数据交易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将难以落实市场主体的法律保护。对于数据的使用价值将如何变现,数据在交易过程中采用哪些技术手段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这些问题的解决是建立在数据产权的合法持有者能够获得数据使用、收益所带来的红利。那么,基于数据的不同类型,我们可以创建不同的数据授权机制。

一、公共数据授权机制

公共数据作为一个技术性、工具性的概念,并不存在固有的内涵和外延,在“数据二十条”和我国法律法规中也尚未对“公共数据”给出定义。然而,在一些地方的数据立法中,对公共数据的内涵基本达成了共识,最有代表性的是《上海市数据条例》《四川省数据条例》和《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总体来说,地方立法中的公共数据概念虽然有所差异,但整体上经历了一个“政务信息—政务数据—公共数据”的扩展性演进历程。通常情况下,公共数据的持有者具有公共性质,具体包括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运营机构等。公共数据是数据持有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数据,是公共事务管理与服务组织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公共数据具有众多利益相关方,从数据的收集到加工生产,需要经过管理相对人和接受公共服务运营组织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多方利益相关主体参与,其中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公共数据服务的范围有两大类,一是针对公共事业治理的数据;二是用于产业发展与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前者主要是基于公益目的,应当无偿使用和分享,后者是与社会经济发展有关的数据,可以探索有偿使用。

探索公共数据有条件的有偿使用,是赋予公共数据要素价值,激活公共数据价值创造的重大举措。公共数据有条件的有偿使用,应重点聚焦实体经济领域和民生服务领域,如生产制造、科技研发、金融服务、商贸流通、航运物流、现代农业,以及公共卫生、医疗卫生、文化旅游、交通物流、健康养老等。无论是公共数据的无偿使用还是有偿使用,均要附带一定的条件,比如需要经过公共数据提供部门的审核同意,并与公共数据提供单位签订公共数据无偿或有偿使用协议,明确公共数据利用的方式、使用范围,以及隐私安全保障等。

二、企业数据授权机制

企业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充分发挥其财产属性的价值。互联网企业作为数据市场主体的主导者,对依法获取的数据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收集的数据,除了生产运营有关的数据,还包括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数据,企业获取的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数据上面承载着个人数据权利,需要有效平衡个人、企业和社会之间的权益分配。企业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加工处理需要投入资本和人力,按照“市场评价贡献、贡献决定报酬”的原则,确保企业能够获取相应的经济效益。如汽车制造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智能化的手段对汽车数据的采集,包括车外数据、座舱数据、运行数据、位置轨迹数据。通过对以上原始数据资源的来源和采集手段分析发现,汽车数据量不仅规模巨大、数据结构复杂,而且数据的获取、存储、管理、分析超出了传统数据库软件工具能力范围的数据集合。企业在汇聚多个维度、多个来源、多种结构的汽车数据之后,先要对汽车数据进行预处理,在处理过程中,除了更正和修复系统中的一些有瑕疵的汽车数据之外,更是对汽车数据进行归并整理,并储存到新的存储介质中。由此可见,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和加工海量数据将付出大量的资本、人力和技术成本,因此,应当依法确认企业数据采集、加工等过程中的劳动付出并赋予其相应的权益,这也是激励数据要素供给的重要保障。

数据作为一种要素资源,在数字行业的一些头部企业身上表现出“排他性”特点。一些大型在线平台公司积累了大量数据。他们通过平台自身打造的数字生态系统控制着海量数据,这不仅提高了数据准入门槛和数据获取门槛,也造成了数据垄断的局面。为此,《数据二十条》强调,要坚持数据共享,释放数据红利。合理降低市场主体获取数据的门槛,增加数据要素的开放与应用,鼓励企业创新与创造,加强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活动,形成法治化、共同参与、各取所需、共享收益的商业发展模式。同时,鼓励探索企业数据授权与使用模式,以国有企业为主导、行业头部企业引领、网络平台企业技术支持,促进其与中小企业的双向公平数据授权,以数据赋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三、个人数据授权机制

个人数据对于人工智能新技术的发展、个人服务新场景的开发、社会公共治理新模式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个人信息属于人格权利的保护范围,个人信息是否属于财产,是否可以被商业利用,是否可以委托他人行使等问题曾引起争议。《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明确设立了“个人数据”专章,但相关规定仍局限于个人数据的传统规则,缺乏对个人数据流通和使用模式的制度设计。欧盟出台的《数据治理法案》明确将个人数据规定为流通要素范围,并通过建立利他组织、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和相关配套法规鼓励对个人数据的开发应用。我国出台的《数据二十条》也明确了个人数据的市场要素地位,为个人数据的开发和使用创造了空间。

《数据二十条》在对个人数据的开发应用中强调数据隐私保护义务,做到个人数据开发应用的合法合规。具体为:取得个人同意,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在个人授权范围下依法收集、存储、使用个人数据;行政部门的授权,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个人信息,只有经主管部门批准,才可以依法授权使用;个人数据匿名化,规定创新技术手段,推进公共服务中个人数据匿名化,保障个人数据使用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目前,国内外已涌现出个人数据同意管理平台,通过技术工具和具有忠诚义务的数据托管人来通知个人并获得个人授权,建立保护个人数据价值权益的个人数据开发应用模式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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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范阿曼,女,陕西兴平人,陕西国际商贸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