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辩双方权力(利)的平衡是刑事质证发挥作用的根本保证。在当代中国,刑事诉讼法原来的一百零八条是辩护律师获取证据材料的重要依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条却对此作了修改。虽然它可以避免先定后审的缺陷,但是却导致质证流于形式。倘要让质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必须赋予辩方更多的辩护权,以此制衡强大的控诉权。
福建法学
2010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