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诉法第141条对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作了规定,即“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正确理解起诉的证据标准,首先要和有罪判决的证据标准相比较。刑诉法第162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有罪判决,”从表面看两法条好像没有什么区别,从表述上基本一致,检察机关的证据标准应该等同于审判的证据标准,我们的目的就是将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如果我们掌握的标准不同于法院的标准,证据就无法得到法庭的认可,缺少证据的事实也不能够被法庭认可,因此,检察机关的诉求就不会被法庭支持。然而这种标准使检察机关在起诉时过于慎重,担心可能在适用相同的标准却作出与审判机关不一致的“错误”的决定,
简介:《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结合《继承法》全文,对其中的“除前款规定外’该怎样理解呢?目前观点不一,有人理解为: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陈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外,还l.V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法订立书面协议。协议书中的送养方由社会福利机构担任。笔者不同意上述理解,认为:该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是中国公民收养子女因法定情形不同而适用的三种相
简介: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如何理解这里的“从重处罚”,是一个极富实践价值的理论问题,有必要加以探讨。有人认为,对一般情节的好淫幼女罪,在没有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况下,应当判处接近法定最高刑(包括法定最高刑)的刑罚(七至十年有期徒刑)。这就是好淫幼女罪的从重处罚。这一观点实际上是“中间线论”(所谓‘冲间线论”,指认为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刑的平均刑期(中间线)以上考虑应判的刑罚。七年有期徒刑恰好是一般情况奸淫幼女罪法定刑的中间线)在好淫幼女罪从重处罚中的反映,貌似公允,实际则行不通。第一,从立法沿革来看,将好淫幼女罪从重处罚简单理解为在中间线以上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