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关于共同犯罪在什么方面具有共同性这一涉及共犯的根本问题,理论上存在(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的对立。我国通说主张(部分)犯罪共同说,即认为共同犯罪本质上是数人'共犯一罪'(罪名同一性说或者罪名从属性说)。但该说存在着无视共同犯罪的实质是客观归责、不当限缩了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有违责任主义以及造成定罪和科刑的分离等诸多问题。从共同犯罪的立法和理论旨在解决参与人的客观归责问题和责任个别作用的原理出发,只要各参与人之间具有行为的共同或者违法事实的共同,即可成立共同犯罪。在此基础上,结合各参与人的责任内容予以定罪处罚。所以,共同犯罪的本质在于'数人共犯数罪'(罪名独立性说)。
简介:我国刑法中的诽谤罪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最大的不同在于规定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笔者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出发,采取德日三阶层理论分析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这一规定蕴含的意义:第一,在保护的法益上,我国刑法只保护外部的、真实的、应得的名誉;第二,构成要件层次,事实与意见的区分,意见纵使尖酸刻薄也不在诽谤罪的规范范围,客观上要求行为人陈述的事实不实、虚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此有故意;第三,在违法性阶层,'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排除合理利益利用条款的适用,更加明确;第四,在证明责任上,和我国侵权法上举证责任倒置不同,诽谤罪的自诉人或者公诉人必须证明被告人陈述的事实不实、虚伪,而且行为人具有故意,按照一般刑事证明的要求,自诉人或者公诉人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