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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美国实行逮捕与羁押分离的制度,羁押必须由法官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在美国,审前服务机构客观地收集被告人的背景信息并对风险进行量化评估,使得法庭的裁决更加准确、合理;保释听证程序的当事人主义提高了程序的对抗性、参与性、合意性;对被释放人员的高强度监管确保了被告人严格遵守保释义务,提升了非羁押措施的适用效果。借鉴美国的经验,我国的审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对审查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建立符合本国司法实际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程序;二是建立类似美国审前服务机构的组织对羁押必要性进行调查,对释放的风险进行量化评估,检察机关根据调查和评估的结果作出是否羁押的决定;三是强化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监管,确保其及时到案并遵守取保候审的法律义务。

  • 标签: 审前羁押 羁押必要性审查 审前服务机构 借鉴
  • 简介:基于宪法审查制度在一国法治制度中的重要性,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建立起不同形式的宪法审查制度。在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法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宪法审查已然成为法学界讨论的一个焦点,但中国的宪法审查(宪法监督)制度尚未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在奥地利,以凯尔森的法学理论为基础而设立的世界上第一个宪法法院较好地履行了宪法审查和保障宪法的职能。

  • 标签: 宪法法院 凯尔森 法学理论 审查制度 宪法监督 宪法实践
  • 简介:科技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使警察更快速地侦破案件,也可以使犯罪分子更方便地实施犯罪。美国判例法发展出公民隐私权的动态平衡保障理论,强调技术中立原则,认为侦查技术的发展不应改变公民隐私权与警察保障公共安全之间的平衡关系。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用专章规范了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审批程序,但对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予以了回避。技术侦查措施的界定应从平衡公民基本权利和警察侦破案件能力两者之间的关系入手。

  • 标签: 技术侦查措施 合理隐私期待 动态平衡关系
  • 简介:保险人说明义务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过度保护投保人利益的倾向。其原因主要源于保险人强势地位、立法的倾斜保护和法官的扶弱心理,并由此引发了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严苛司法审查。但从利益均衡的角度出发,也应考虑投保人可能的道德风险,兼顾保险人的效率和公平。法院司法审查应严格遵循《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保险人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要求,明晰免除责任条款适用的范围以及保险人举证责任,并通过引入合理期待原则等制度完善保险人说明义务。

  • 标签: 保险人 说明义务 司法审查 司法解释
  • 简介:在当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财政预算的法治化问题显得尤为重要。而要真正充分实现财政预算的法治化,就必须准确把握预算法的双重法律属性。预算法具有经济法与宪法的双重法律属性,两方面的属性统一于当前的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之中。充分认识并把握预算法的这种双重法律属性,对于科学构建预算法理论体系、合理安排我国预算法中的相关制度、妥善解决预算法实际运行中的各种实践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于预算法的双重法律属性,财政预算法治化就是要分别在宪法层面和经济法层面加强财政预算法律制度完善。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在宪法和经济法的框架体系之内,探索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财政预算法治化路径,应当是我国今后财政立法工作的努力方向。

  • 标签: 国家治理 预算法 双重法律属性 宪法 经济法
  • 简介: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制定该制度的直接目的是强化检察机关对逮捕的监督和制约,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中实现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分离。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主要由各个承担诉讼职能的办案部门负责,这种审查权的配置模式使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混同运行,无法保证审查主体的中立性。该解释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存在矛盾。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立法意图来看,由相对中立的部门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较为理性的选择。检察机关可以考虑设立诉讼监督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由诉讼监督部门负责,以提升审查的实效性和正当性。

  • 标签: 羁押必要性 审查主体 诉讼职能 诉讼监督职能
  • 简介: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2012年刑诉法设立的制度之一,在某省会市十二个基层检察院实施两年后,既有对权利保障予以促进的良性效果,但同时也存在诸如审查范围过窄、裁量空间有限以及审查式单一等不足。通过调研,还发现了制约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深层次问题,即制度本身的不健全、权力行机制的限制以及打击犯罪优先的诉讼理念困扰。羁押必要性审查要在中国形成效应还有诸多障碍,因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 标签: 羁押必要性 未决羁押 社会危险性 逮捕中心 口供中心
  • 简介:在各国预算体系中,“省”这一最高层级的地方预算单位承上启下,连结中央政府和省以下地方预算级次,对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显著的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如果政府间税收竞争超过合理限度,就有可能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破坏利益分配公平,法律规制税收竞争的必要性不言而喻,而法律规制路径的设计则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亟需理论研究支持。就我国而言,省级预算单位交错充当四重截然不同的法律角色:既包括省以下税收分成规则的制定者、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政策的执行者、省内税收竞争正当与否的裁判者等基于权力的角色,又包括省际或部省县税收竞争的参与者这一源自权利的角色。法律规制税收竞争之所以可能,主要经由规范创制与行为限禁的复合路径,以系统规制发生机理迥异的省内、省际和部省县税收竞争。改进税收分成规则可以避免税收竞争过度,而限制或禁止有害税收竞争,则有助于维持税收竞争秩序。

  • 标签: 税收竞争 省级预算单位 法律规制 法律角色 规范创制 行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