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从安全软件及服务的行业视角来考察互联网行业的竞争与创新。笔者的分析表明,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和发展,必须依靠良性竞争来带动。安全软件及服务的行为如果构成不正当竞争,就应当被严格规制和惩戒,否则将消解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动力,破坏创新环境;而良性竞争行为,即使其结果对现有竞争格局造成了破坏甚至颠覆、重构,从长远上讲对社会整体福利的影响也很可能是利大于弊。"颠覆式创新"的前提条件是良性竞争,只有基于良性竞争的"颠覆式创新"才可能被鼓励和保护,基于不正当竞争的所谓创新,其颠覆性越强,对整个产业的恶劣影响及辐射效应就越大,也越应当被现行法律所严惩。
简介:<正>在我国反垄断法的起草过程中,有人提出应在草案第1条"为制止垄断,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的规定中,去掉"公平"二字。其理由是,如果中国反垄断法的宗旨是维护公平竞争,那就不能区别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但也有学者提出,第一条中不应当去掉"公平"二字,而是应当增加"自由"二字,因为反垄断法不仅维护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而且更重要的任务是维护自由竞争,反对限制竞争。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是否是不同的理念?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有那些区别?区别它们的意义何在?这是竞争法学者应当研究的一个理论问题。
简介:女性要得到与男性平等的权力,不能只靠自然的重新选择,也不能靠消极的等待,更不能靠男人的恩赐,最重要的是女性的自我觉醒、自我奋斗,特别是要克服自身发展的障碍.所谓妇女发展的障碍,具体地讲就是阻碍妇女进行社会性竞争的诸多因素,它们主要表现在:1、竞争意识的缺乏其实把竞争意识的缺乏说得具体一点就是缺乏成就动机和社会参与意识.这种动机意识的缺乏,一类情况是在她们的头脑中没有“成就”这一概念,既使偶然获得一丝“成就感”,也不懂得及时地把握,及时地转化为创造新的“成就”的诱因和驱动力——当今中国大多数的农村妇女就属于这一类.再一类女性就是部分的城市(镇)妇女,她们仍然沉湎于“女人通过拥有男人而拥有世界”的固执幻想和“夫贵妻荣”的传统辉煌里,固步自封,自己被剥夺了权力也浑然不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