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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相邻关系法既植根于深厚的历史传统,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历史上,出于社会控制的目的设有邻里制度,相邻不动产利用的调节大多依托民间习惯。近代以来,部分民间习惯被纳入“民法”,成为处理相邻关系的直接依据。面对复杂的现代不动产利用关系,《物权法》一方面规定了主要的相邻关系类型,另一方面通过引致规范扩张了相邻关系的法源。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为协调不同法源的冲突奠定了基础。

  • 标签: 物权法 相邻关系 罗马法
  • 简介: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均属物权法的重要内容,二者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混淆。笔者从二者的性质、产生依据、生效条件、存在条件、是否有偿、存续期间等方面进行分析比较,阐述了二者的不同之处。

  • 标签: 相邻关系 地役权 辨析
  • 简介:缺乏矿业相邻关系的立法,矿山企业行为就没有约束而放纵了企业相邻方的利益侵害。信息不对称又很少有诉求途径的受害方被迫用上访、械斗等非常规手段制止企业侵害,导致各方继续受损。矿业立法应专门规定“矿业相邻关系”:矿业垂直相邻、矿业水平相邻关系以及矿业环境保护相邻关系等“立体性”相邻关系,给矿山企业明确了行为边界,为关联他人打开维护权利的通道。规范矿业相邻关系是矿业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矿业相邻权只是矿山企业权利延伸的单向性保障,矿业相邻关系才是相邻各方相互依存的社会紧密结构。构建矿业相邻关系制度并合理实施,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

  • 标签: 矿业 相邻权 环境保护 制度安排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在物质财富越来越充裕的当今社会,人们越来越关注生活的安宁和环境的洁净,越来越追求精神上的自由和快适。在现实生活中,害及他人生活的安宁和洁净、精神的自由和快适的事,不仅相当普遍,而且日趋突出。例如夜深人静7,卡拉OK仍继续不停,以致损害邻人的宁静生活;易腐霉变质物品随处堆放或扔抛,造成的异味恶臭使邻人难以忍受;建造不恰当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使邻人的采光、通风受到妨害等等。虽然现时人们对此往往司空见惯,熟视无睹,不以为然;或者羞于言齿,自认倒霉,忍气吞声,这固然有利于邻人和睦相处,维系社会和谐安定,但客观上却助长一些人权利的滥用,以致加剧生活环境的更加恶化。人们往往认为,这是一个社

  • 标签: 相邻关系 不动产 物上请求权 生活污染 相邻方 生活环境
  • 简介:原告陈某与被告张甲、张乙系同社社员且房屋相邻,二被告是同胞兄弟,原、被告三方房屋相邻处共同使用一条檐沟排水,相邻檐沟南端原宽0.33米,北端宽0.45米。原告现相邻的楼房是2000年12月修建,小青瓦房是2001年2月修建。原告新建房屋时将墙砌在紧挨相邻的檐沟边,且墙基高于二被告房屋墙基。被告张甲认为原告占用檐沟,原告的屋檐水要冲刷自家的房屋,要求村社解决。村、社认为原告建房未占用檐沟,要求双方均不得占用檐沟,原告要保证屋檐水不能直接冲刷被告家的墙壁,否则由原告负责接天沟。

  • 标签: 2000年12月 2001年2月 原告 被告 房屋 占用
  • 简介:相邻关系这样的概念所要表达的应该是现实生活的一种概括和抽象,只是这一表述高于实际生活,是经过法学思维加工的。在相邻关系的具体描述中,有相邻关系与相邻权两个不同的称谓。"相邻权"的提法,本身就需要进行严格的界定,要说明"权"是指权能还是权利。法律概念应该是在法律规则意义上的界定,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都是通过法律概念来表述的,通过法律概念将事实涵摄到规则的评价范围,进行法律作业。相邻关系,作为具有规范意义的法律规则,在进行定义时,除了要遵守逻辑学的要求,还应遵循法律规则的结构要求。相邻关系就是一种经验描述性的民俗法律概念,它来源于生动的生活现实,因此,在进行概念总结时需要梳理界定相邻关系的各种事实要素,以确定描述范围,即从物的范围和人的范围两个方面界定相邻关系这一法律概念的涵义范围。

  • 标签: 相邻关系 相邻权 法律概念 不动产利益 不动产权利人
  • 简介:一.案情简况原告周某(401室房屋所有权人)与被告李某(301室房屋所有权人)系某小区的上下邻居,原告为刚买受401室房屋的新产权人,可其至入住401室之后才发现被告曾将301室房屋的承重墙拆除。在随后的交涉中,周某才得知401室房屋的原所有人(即401室房屋出卖人)也曾就此诉至过法院,

  • 标签: 房屋所有权人 不动产 甄选 权利 产权人 出卖人
  • 简介:【裁判摘要】一、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取得的只能是出卖人有处分权的标的物或权利。如果出卖人无权处分。即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买受人也无法通过该买卖合同而取得相应的权属。二、出卖人出卖不动产时,其基于相邻关系而在他人不动产上享有的通行等权利不应成为转让标的。即使双方在买卖合同中该通行权进行了所谓的约定,第三人也不具有约束力。买受人享有的通行权权源基础同样是相邻关系,而并非是买卖合同的约定。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买受人不再符合相邻关系要件时。第三人得拒绝买受人的通行要求,买受人无权以买卖合同中关于通行权的约定约束第三人。

  • 标签: 通行权 纠纷案 买卖合同 相邻关系 买受人 出卖人
  • 简介:司法实践中。会遇到某些损害原因的查明,园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如时过境迁,损害现场被破坏,已不具备鉴定、评估条件;又如受鉴定、评估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等,无法通过诉讼中的鉴定、评估程序得到明确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运用日常生活经验已有的证据予以分析、逻辑推理,通过形成法官的内心确信。来认定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而又合乎情理的判断。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本文从一起相邻关系案件中损害原因的查明来探讨逻辑推理与经验法则审判的意义。

  • 标签: 日常生活经验 案件事实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相邻关系 经验分析 纠纷案
  • 简介:尽管《物权法》在相邻关系一章以第90条的形式不可量物侵入作出了规定,故其以不完全法条的身份宣示了相邻关系视域下不可量物侵入之救济制度的缺位。同时,无论是《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抑或是《环境保护法》,均只明确规定了环境侵权的判断标准:即以造成了“重大损害”作为判断侵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该“重大损害”或以实际发生人身财产实质损害为判断标准,或以违反符合法定的排污许可或排污标准为判断标准。这样,在不可量物侵入符合法定的排污许可以及排污标准之时,只要未产生显性损害(病理性损害为显性损害),受害人即便遭受难以忍受的精神折磨,亦无法寻求相应的救济。甚至,受害人会因遭受的噪音侵害处于法定标准之上或下而获得天壤之别的司法判决。这显然有失公正。因此,本文针对不可量物侵入在程度和性质上的差异,创造性的引入了“较大损害”这一与传统实践中“重大损害”标准相对应的标准,构建出了相邻关系视域下不可量物侵入之补偿请求权。

  • 标签: 不可量物 补偿请求权 相邻关系
  • 简介:<正>一、合犯的概念与特征合犯,又称对应性犯罪,是指某一种犯罪的实施或者完成必须基于二个行为人双方之间的对应行为才能成立犯罪,缺乏其中一方的行为,这种犯罪就无法完成乃至于无法实施。就犯罪形态而言,合犯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但就其自身而言,它又有某些自身的基本特征:

  • 标签: 对合 共同犯罪 犯罪形态 行为人 基本特征 对应性
  • 简介:贷款业务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一项基本业务,在银行的经营活动中,贷款也是银行获取利润的主要途径之一。而企业为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对生产设备的更新、生产工艺的改进提高、产品质量的再上档次等活动,也须借助于银行的贷款作为资金来源。因此,贷款在国民经济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起着巨大的作用。正确的贷款投放会产生积极有效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反之,则不但不能产生预期的效益,而且可能甚至连贷款本金也无法收回。为了保证银行贷款能产生好的效益,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国家在相应的金融法律、法规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 标签: 贷款诈骗 贷款犯罪 犯罪主体 合同诈骗罪
  • 简介:大家都知道,银行理财产品是具有一定风险的,而且收益率越高风险越大。所以对投资者来说,选择与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银行理财产品非常关键。那么,有多少银行理财的风险是你所不知道的呢?

  • 标签: 银行理财 个人 风险承受能力 理财产品 高风险 收益率
  • 简介:国际服务贸易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展势头非常迅猛.(GATS)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文件的一部分,是规范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行为准则.它必将对包括即将加入WTO的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之间进行的服务贸易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 标签: 服务贸易 经济全球化 对外贸易法
  • 简介:本论文主要就民事财产诉讼若采用协同主义将可能产生之诸多问题加以检讨。修正之提出原则(修正之辩论主义)一直以来为德国立法上、实务上及多数通说之见解。然而,1978年德国法官Wassermann主张民事诉讼于财产诉讼关系应直接放弃辩论主义,改采协同主义。如此协同主义之提倡,是否于德国1976及2001年修法后被立法者所采用?德国现今立法上、实务上与多数学说上究系采用修正提出原则(修正辩论主义)抑或协同主义?凡此有于本文加以厘清之必要。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于2000年修法后,于立法上是否已采用协同主义,抑或仍采用修正辩论主义之立场?于台湾较为多数之学者与现今实务上究系采用修正辩论主义抑或协同主义?此等问题均须于此文中加以澄清。当事人与法院关于事实与证据提出方面之权能、责任应如何明确划分,民事诉讼究应采取修正提出原则(修正辩论主义)抑或协同主义始为妥当,尤其究系修正辩论主义较为符合现今法治国民事诉讼程序之基本价值,较能贯彻第一审程序集中原则,抑或协同主义较为符合与较能贯彻,则成为现今民事诉讼极须厘清之课题,此亦为本文所关注之焦点。

  • 标签: 修正辩论主义 修正提出原则 协同主义 法治国民事诉讼程序第一审程序之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