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生效法律文书只有夫妻配偶一人为被告,而另一人并不出现在生效判决书中,所以案件执行程序中申请人依据生效判决书去法院申请执行时只能申请判决书中所列明的被告为被执行人,如果这时在想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就需要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进行审查,但是执行审查不同于审判审查,执行力主观范围能否大于既判力主观范围也是值得思考和深究的,如果将被执行人配偶未经审判程序而直接承担民事执行责任是否合理,并且这样的做法,违背了审判追求公平正义的原则。但为了解决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问题,平衡审判与执行的价值追求,有必要从执行角度审视该行为,并且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完善该行为,保障申请人权益的同时,合理审定,并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执行难及被执行人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等问题。
简介:摘要:执行程序中在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况下,申请追加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中第17条至20条的规定,但通常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普遍存在股权多次转让、历任股东众多的情形,故申请执行公司的原判决中涉案债务形成时间与股东的持股期间的先后也成为了能否成功追加股东的重要判断标准,本文针对该规定中的几种情形进行探讨。
简介:摘要:本文以中外飞行人才培养模式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在飞行人才培养领域的实践经验和启示。通过比较分析中外两种模式的特点和优劣,揭示了每种模式在培养飞行人才方面的创新与不足。研究发现,充分借鉴国外成功模式,结合国内实际情况,有助于优化我国飞行人才培养体系,提高培养质量和效率。关键是在培养过程中强调实践训练和综合素质培养,培养飞行员全面发展的能力和素质。